【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减免疫情期间直管公房非住宅和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租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减免疫情期间直管公房非住宅和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租金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房〔2020〕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0]3号)文件精神,帮助企业共渡难关,降低经营成本、减轻他们经济负担,现就承租直管公房非住宅和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商户租金减免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减免对象及范围
(一)全市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的直管公房非住宅和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包括经营性用房、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的车库等其它用房。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个人等承租,且转租给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直管公房非住宅和保障房配套商业用房,也列入租金减免范围。
(三)行政事业单位承租的用于办公或公益活动的直管公房非住宅,租金已列入财政预算的,不属本次租金减免范围。 租金减免期限
2020年2~4月份,其中2020年2月份的租金免收,2020年3~4月份租金减半征收。 有关要求
各房屋管理单位要主动服务,做实做细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政府租金减免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减轻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运营成本。对符合要求的承租户要在2月25日前通知到位,并及时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0年2月18日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