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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近期,湖北省武汉市等地陆续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安全。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并多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要求组织各方力量开展防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为落实1月29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印发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方案》(民社管函〔2020〕5号)要求,做好我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疫情防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教育引导各级社会组织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强化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勇于担当、狠抓落实、扎实工作,切实肩负起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在疫情防控斗争中践行初心使命、奋力担当作为、贡献智慧力量。   二、周密组织部署,将疫情防控责任有效落实到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各项工作中。切实加强社会组织登记服务窗口疫情安全防护,同时做好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和疫情安全防控工作。一是对已成立行政审批局并完成职能划转的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局的要求落实各项窗口服务防控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持续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在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之前,各级民政部门一般不召集社会组织参加各类研讨、培训、学习等人群聚集的活动,积极探索通过短信、微信、在线平台等方式传达相关精神和有关决策部署。二是对年检(年报)、等级评估、抽查检查等社会组织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创新工作方式方法,通过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推迟办理时间、开通线上办理等方式予以灵活安排,并根据疫情变化情况实时调整。三是对于在疫情发生期间不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讹传讹,散布虚假信息,甚至顶风违纪违法的社会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和处理处罚力度,从严从快予以依法查办。四是各级民政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疫情发生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全年工作计划和节奏安排。疫情解除前,可以适当聚焦内部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重点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开展。疫情解除后,要迅速、全面地转入工作正轨,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抢回工作时间,积极推动2020年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加强分类指导,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发挥积极作用。加大分类指导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积极践行社会责任。动员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弘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大爱精神,按照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结合自身特长,依法有序参与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推动社会组织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总体部署要求,结合自身特长,依法有序参与各项疫情防控工作。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行业引导、规范、自律作用,积极做好会员引导和会员跨区域流动协调管理工作,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会员企业加急生产紧缺防控医药产品和设备,大力推动会员企业加强自律,坚决杜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为。学术类、科技类社会组织和专业性社会组织要主动发挥自身凝聚专家学者和专业人才的优势,通过多种形式加强疫情防治宣传,加强科学普及,引导社会公众相信科学,不信谣、不传谣,共同维护社会稳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要严格依照《民政部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山西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和《致全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的倡议书》的要求,科学有序地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社区社会组织要积极响应所在地区党委政府的号召,协助做好疫情排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网络社会组织要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引导网民正确认识疫情态势,加强疫情防控正面引导和宣传。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要积极利用自身专长,为疫情防控工作作出力所能及的贡献。其他社会组织要结合自身实际,有序参与和积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   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组织认真落实防护举措保障社会组织自身安全。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掘本地区社会组织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形成示范带动作用,营造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的良好氛围。要组织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具体要求,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自觉采取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切实加强自身安全防护。在疫情应对响应终止之前,不擅自委派工作人员或发动组织志愿者进入湖北省和其他疫情严重地区;各类与防疫工作无关的会议以及探访、慰问、培训、论坛、展览、对外交流等人员聚集的活动尽量取消或者推迟至疫情响应结束后进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人群聚集的社会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主管部门的各项具体要求,将防控工作责任落实落紧落细。各社会组织要加强内部消毒清洁、疫情监测和人员排查,及时消除引发疫情的各种隐患,指导和帮助参与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志愿者等采取相关防护措施。对社会组织中的疑似病例,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五、强化组织领导,全力保障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扎实有序开展。一是组建工作小组。各级民政部门要组建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协调,加大对本地区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督促,强化持续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落实防控措施。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工作安排部署要求,进一步细化制定相关防控措施,并不折不扣的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广大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在疫情防控中积极发挥作用。三是做好信息汇总。各级民政部门要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本级社会组织,并将本地区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情况及捐赠情况于每日下午4点前发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箱,由省厅统一汇总上报至民政部。
  联系人:王增杰  电话:0351-6387360
  邮 箱:mztsgjwzj@163.com
山西省民政厅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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