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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做好道路水路运输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做好道路水路运输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皖交电〔2023〕5号)


各市(省直管市、县)交通运输局,省属交通运输企业,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阶段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方案(第十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3〕5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总体方案做好交通运输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交应急明电〔2022〕359号)和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细化方案》(皖卫电〔2023〕5号)等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个人防护
  一是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动员力度,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要求,加快提高交通运输系统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疫苗加强免疫接种覆盖率,努力做到“应接尽接”。在第一剂次加强免疫接种基础上,按照属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的部署安排,在交通运输重点人群中推动开展第二剂次加强免疫接种。
  二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交通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关键岗位轮岗备岗制度,疫情严重时原则上从业人员应“两点一线”,并按照轮岗备岗机制安排预备队进驻轮转,尽量减少疫情对行业正常运转的影响。要加强工作环境通风和清洁消毒,采取错时上下班、减少人员聚集,减少线下会议频次、降低线下会议人数,取消堂食、错峰取餐等减少人群聚集的措施,压低流行强度。
  三是取消交通运输服务一线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要求,做好健康监测,实施症状管理。从业人员上岗期间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及时报告单位,必要时开展抗原或核酸检测。
  四是对出现症状超过7天或症状消失的从业人员,可在严格个人防护的情况下恢复相关工作,其中对驾驶员上岗要坚持从严审慎原则,确保身体状况胜任安全行车行(船)要求。
  五是加强对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航运企业、船员服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和安全管理,及时完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为船舶提供足够的防疫物资,定期做好船舶重点场所消杀,做好船员日常健康监测和健康保障工作,重点做好船员大面积感染时的应对工作,必要时及时调整船舶航行计划或选择安全水域停泊、锚泊。   二、广泛宣传倡导乘客加强个人防护
  取消乘客出入客运场站、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测温要求,提醒引导乘客进站乘车期间全程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积极运用交通设施和服务窗口等载体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倡导“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引导乘客出行途中保持人际距离、注意咳嗽礼仪,倡导出现发热等症状人员或阳性人员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加强运输组织和服务保障
  一是做好客运场站、公路服务区、交通运输工具日常公共卫生管理。疫情流行期间做好环境清洁消毒和通风换气,原则上每日消毒不少于1次、通风不少于2次,节假日期间适当增加消毒通风频次。强化客运场站客流组织,引导乘客有序进站乘车乘船,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分散候乘、分散就坐。城市轨道交通可根据需要采取增加车辆投放、优化列车运行图等方式,降低车站和列车人员聚集度。
  二是推进电子化和非接触式作业,根据需要适当保留人工窗口,服务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群体。客流高峰期及时增开进站安检通道、售票窗口,减少乘客聚集。
  三是持续做好医疗、民生以及煤炭、LNG、粮食等重点物资运输服务保障工作。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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