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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民政服务机构恢复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序开展服务的通知

大连市民政局关于民政服务机构恢复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序开展服务的通知
(大民发〔2022〕64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市福彩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满足民政服务对象服务需求,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形势,5月20日0时起,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常年病托管中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内嵌小型养老服务机构)、救助管理站、殡葬服务单位、婚姻登记机关等民政服务机构及福彩销售场所有序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工作要求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要提高政治站位,对疫情防控工作不麻痹、不厌战、不松懈,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工作人员及服务对象的核酸检测及疫苗接种工作。养老服务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对进入人员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其它民政服务机构对进入人员查验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没有报告不得入内。各地民政部门和民政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必要的防控措施,加快恢复正常工作秩序,不断巩固拓展疫情防控成果。   二、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和市总指挥部要求强化业务指导,稳步推进民政服务机构恢复工作秩序。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调整的宣传培训工作,切实将通知精神传达到位。   三、各地民政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疫情防控监管责任,预判民政服务机构受疫情影响情况,加强对民政服务机构的防控指导,及时调整疫情防控措施。各民政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员工和服务对象的管理和监测,把防控责任细化实化具体化,落实到每个人、每个岗位、每个环节,坚决杜绝疫情传播。   四、各地要继续做好疫情防控督导检查工作,履行好属地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稳步推进民政领域各项工作有序恢复运营秩序。
  特此通知。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有序恢复服务工作要求
  2. 社会事务领域服务机构有序恢复工作秩序工作要求
  3. 福彩销售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大连市民政局
  2022年5月18日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有序恢复服务工作要求
  一、稳妥有序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全市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福利院、养老院、敬老院、残疾人托养中心、常年病托管中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内嵌小型养老服务机构)解除封闭管理,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以下简称《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落实防控措施。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有序恢复正常工作秩序。   二、积极做好养老服务机构常态化疫情防控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和市总指挥部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继续保持高度警惕,坚持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和日常业务服务“两手抓”,持续巩固疫情防控“零感染”成果。
  (一)解除封闭管理。各养老服务机构要严格实行“三码联查”,全面排查封闭期间未在院内居住的老年人、外出就医老年人、新入住老年人、返岗员工、新入职员工的旅居史、接触史和隔离管控等情况,对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以及与涉疫人员有交集人员,要按要求及时排查管控报告。无风险地区旅居史、与涉疫人员无交集人员且无《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第六条所列禁止进入情形的,可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入(返)院;有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以及与涉疫人员有交集人员应按照市防指要求解除隔离后,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入(返)院,并隔离观察三天。入(返)院人员应如实填写《养老服务机构进入人员承诺书》(见附件)。
  (二)恢复预约探望。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期间养老服务机构继续实行预约探视制度,即采取“限定时间、限定人数、限定路线、限定区域(不进入生活区)”等方式与机构进行预约探访,探视人数、探视次数由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保障能力自行确定。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门卫值班,对拟进入机构人员安排专人进行实名登记、如实填写《养老服务机构进入人员承诺书》,并做好入口测温,全面实行“三码联查”。养老服务机构应做好家属探视安全性评估,确保探视人员无《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第六条禁止进入情形。探视人员应严格落实防护措施,进入机构前严格消毒,更换并正确佩戴医用外科级别以上口罩。探视结束后,养老服务机构应立即做好环境消毒和通风。
  (三)严格通勤管理。员工按要求坚持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尽量不去人员密集和封闭场所,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为老人提供服务时应全程佩戴医用外科级别以上口罩,严格遵守接触服务对象前、执行服务过程中、接触服务对象生活废弃物后、清理环境卫生后“四个洁手时刻”。员工符合《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第六条禁止进入情形或出现新冠肺炎病毒可疑症状时应及时报告养老服务机构并暂离工作岗位,不得带病上岗。
  (四)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做到:一是落实“五有”措施,即做到有防控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和责任人、有适量的防护物资储备、有属地医疗卫生力量指导支持、有隔离场所和转运安排准备等。二是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要加强员工防控知识宣传培训,提高有效应对处置的意识和能力。按照《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加强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工作人员要按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严格按要求通风换气、做好消毒工作,确保消毒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规范处理垃圾。尽可能避免人员聚集。三是深入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疫苗接种工作。根据市总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工作人员和适宜接种的老年人接种疫苗工作。   三、认真落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疫情防控要求
  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有序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坚持做到:一是做好工作人员个人防护。员工应按要求坚持做好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坚持每日早晚测温。根据市总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工作人员接种疫苗。二是严格出入管理,安排专人监督中心内老人遵守防疫要求,测量体温,观察询问健康状况、旅行史并做好记录。全面实行“三码联查”。三是按规定严格控制场所内人员数量、减少人员逗留时间,及时疏导、分流人群,避免人员聚集。开展活动人员应保持安全社交距离,避免开展聚集性、密切接触类活动。四是餐厅堂食要合理安排就餐空间,避免出现人员聚集现象,同时做好消毒通风工作。五是中心开展上门入户服务,需经老年人本人或代理人同意。入户服务前要严格进行消毒,更换并正确佩戴医用外科级别以上口罩、鞋底消毒、穿鞋套等。   四、其他要求
  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对本机构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情况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地民政部门要按照《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各项规定、《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监督检查机制方案的通知》(民办函〔2021〕68号)和市总指挥部要求,强化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以养老服务机构自查为基础,民政部门专项检查、日常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回头看”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监督问责力度,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本项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请各区市县民政局、先导区社会事业管理局于每月24日报送本地区监督检查报告,市民政事务服务中心报送自查报告。市民政局将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台账,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并对发现问题较多、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或机构进行约谈提醒。
  附件1-1
养老服务机构进入人员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
  2.性别:_________________
  3.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4.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5.居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
  6.入院类别:□返院老年人 □临时外出就医老年人 □拟入住老年人 □返岗职工 □新入职员工 □探视人员 □其他必要进入人员
  7.探视或在院时间:         时至  
          二、身体健康状况
  1.15日内是否出现以下症状:
  □发热:最高温度   
  □寒颤□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头晕□肌肉酸痛□关节酸痛□呼吸气促□呼吸困难□胸闷□胸痛□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腹痛□味觉丧失□嗅觉丧失□其他
  2.15日内是否到医院就诊 □是 □否
  如是,医院名称:           ,临床诊断:           。是否有核酸检测报告□是 □否。检测结果:□阳性 □阴性。   三、危险因素与暴露史
  1.是否接触30日内有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旅行史人员。□是
  □否
  2.30日内是否赴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旅游探亲。□是 □否
  3.家中有无正在居家隔离观察人员。□有 □无
  4.30日内是否参加过聚会或未进行自我防护情况下去过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是 □否
  5.30日内是否接触《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第六条中明确禁入人员。□是 □否
  6.30日内是否有冷链工作者或冷链工作人员的亲属接触史。
  □是 □否
  7.15日内离开本市情况,□有□无。如有,应逐一填报。
        日至      日,前往     
        日至      日,前往     
  8.家庭成员(包括共同居住人员)、亲属中是否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或密切接触者。如有,请列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如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引起传播风险,本人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承诺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社会事务领域服务机构有序恢复工作秩序工作要求
  一、救助管理机构要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原则,严格落实《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持续做好救助管理机构疫情防控和有序恢复工作秩序的通知》有关要求,坚持做好站内服务区域和工作人员每日环境消毒和卫生防护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站内。对入站救助人员要做好登记扫码、测温消毒等防控工作,严格实行分餐、分宿等救助工作规范,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提供资助返乡服务,确保
  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殡仪馆要严格按照《殡仪馆等殡葬活动场所恢复遗体告别仪式和守灵服务工作防控措施》要求,正常开展遗体告别和守灵等服务。公墓、散坟集中安置点、骨灰堂等祭祀场所要强化疫情防控政策宣传,引导劝导群众从简从快错峰办理丧事,减少逗留时间。外来人员一律佩戴口罩,做好登记、扫码、测温,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重点加强传统祭祀节日的服务保障工作,制定祭祀活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防止祭祀活动发生人员踩踏、交通拥堵、火情火灾等事故。海葬服务单位恢复骨灰撒海活动。   三、婚姻登记机关在做好通风消毒、佩戴口罩,对进入婚姻登记机关人员做好扫码、登记、测温等日常防控工作的基础上可有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宣誓、颁证等服务,将人群聚集导致交叉感染的风险降到最低。
  附件3
福彩销售场所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一、销售场所内人员预防措施
  1.销售人员实行健康检测,在销售场所须全程佩戴口罩。
  2.销售人员要督促提醒彩民佩戴口罩,并进行扫码和测温。健康码为绿码且体温正常者方可进入销售场所。
  3.严格实行销售场所管理规定,严禁未成年人进入,督促提醒彩民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即买(即兑)即走。控制销售场所人员密度。   二、销售场所预防控制措施
  1.保持销售场所空气流通和环境清洁,建议每日通风3次。
  2.保持销售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3.销售场所配备充足的防护用品。
  4.销售场所须每日消毒两次以上。每天对物体表面(地面、桌椅、终端设备等人体常接触的物体)进行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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