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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中福会、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儿童保健所、市健康教育所,各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近日,卫生部应急办向各地发出预警,提示随着8月底各类学校的陆续开学,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的发生率将可能上升。为切实保障学生和教职员工的身体健康,现就加强本市“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
  学校是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高风险场所。各区县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按照市卫生局和市教委《关于在本市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卫疾妇〔2011〕43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学校负责、家庭配合、社会参与”的学校卫生联动工作机制,完善部门之间、医疗卫生专业机构与学校之间的协作、沟通与衔接,加强组织与领导,共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实现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常规有指导、应急即处置”。   二、加强沟通协作,全面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措施
  (一)明确职责与分工。各区县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制度建设,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联合开展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和培训。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专业预防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结合辖区实际不断完善“一校一医”的对接模式,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支持;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大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与管理,落实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领导与责任人,进一步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辖区中小学、托幼机构做好相关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与所在辖区卫生部门的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衔接与管理,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完善传染病报告、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晨间健康检查、全日健康巡查、缺勤(课)登记随访、消毒隔离等工作制度与防控方案,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加强疫情监测与预警。各中小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学校应规范落实晨间健康检查和全日健康巡查,根据《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实行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网络化管理和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因病缺课缺勤每日网络直报的通知》(沪教委体〔2010〕24号)要求,巩固“学校疫情报告人”制度,加强对学校传染病和因病缺课缺勤系统的监控与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提高学校因病缺勤缺课网络直报的及时率和准确率;坚持做好对每日报告疫情的监测,尤其要注意上课学生的健康状况,发现报告病例的异常增加等情况,并综合学校因病缺勤缺课直报信息,加强分析与研判,科学预测与预警。
  (三)及时发现疫情并报告。各级各类学校的疫情报告人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劝其离校、所(园)到医院就诊就医,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临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提高对发生在学校的传染病病例的敏感性,一旦发现学校聚集性疫情,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和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等相关工作。
  (四)规范落实疫情应急处置措施。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机构应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全面落实学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准备,做到组织、人员、物资、技术“四落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全面加强对区县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处置工作的师资培训工作,规范并提高区县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应急应对学校传染病暴发疫情的能力与水平。一旦学校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与教育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应密切沟通,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防控中的技术指导和支持作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规范、及时、有效进行处置。在因控制疫情需要采取停课、停校等措施前,应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充分、科学的研判,并按照规定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政府以及上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五)加强凭证入学和免疫接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对入学新生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并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完成对新生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和乙肝疫苗等免疫规划规定接种的查漏补种、强化免疫工作。尤要加强对流动人口儿童聚集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学校等的预防接种工作,切实消除免疫空白。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免疫疫苗接种点的监管、指导和评估工作,一旦发现未按要求进行接种情况,要及时、规范和有效处置。卫生和教育单位要共同做好预防接种不良反应监测,一旦发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情况,学校应及时向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在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六)加强消毒隔离和病媒生物防制。各级各类学校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按照要求切实落实对环境和设施、设备、用具等的日常预防性消毒措施;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并在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终末消毒等。每学期开学前,应根据季节特点开展蚊虫孳生地检查与控制以及食堂和宿舍防鼠、防蝇等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加强对学校的技术指导与支持,病媒生物危害严重的学校可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控制。
  (七)加强健康教育与宣传。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健康教育和疾病预防控制等专业机构,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开学前对学校校医、保健教师等开展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与教育,使其熟悉各种重点传染病的症状,及时发现可疑病例并报告。指导学校结合入学教育和日常教学等,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与教育,增强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积极争取学生家长的理解与支持,使其主动配合做好学生的日常健康观察,学生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就医,并向学校报告。   三、加强合作督导,确保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医教结合”中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绩效管理,定期开展指导、检查、考核与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学校日常预防性消毒、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学校卫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督促有关措施的落实。各级各类学校应定期加强对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与自纠;在每学期开学前,应组织进行学校卫生大检查,消除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切实维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权益。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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