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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沪府发〔2020〕2号)


  本市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防控法规、政策和举措。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重要关键期,现就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入沪通道管控。继续严格管控机场、火车站及所有进沪公路、水路道口,对进入上海的人员一律测量体温并申报相关信息、对来自重点地区的人员一律实施隔离观察、对其他地区来沪返沪人员要求由其个人及所在单位一律属地申报相关信息,并切实落实相应防控措施。对在沪无居所、无明确工作的人员加强劝返、暂缓来沪。   二、全面落实属地防控责任。各区、各街镇要进一步加强本地防控工作,统筹整合力量,加强社区联防联控和群防群控。居村委要结合实际,完善入沪通道管控、上门排摸、人员核实和实施居家隔离的联动机制。要切实把防控措施落实到户到人,做到排摸、登记、健康管理全覆盖。   三、严格城乡社区管理。居村委、物业公司要严控小区(村)出入口数量,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点,加强门岗力量配备,做到人员进入必询问、必登记、必测温,发现异常的要及时报告、移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小区要从严管理;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式配送,由客户到指定区域自行领取;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居村委要落实防控措施。   四、加强重点人群管理。对重点地区来沪返沪的人员,严格实行为期14天的隔离观察,一律不得外出;出现发热症状的,应按规定就诊排查。拒绝接受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卫生健康部门流行病学调查确认后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集中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加强健康信息填报核查。对来沪返沪人员填报的健康信息,认真进行核查。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六、严格落实行业防控规范。切实落实单位主体责任,从严条件管理,有序组织复工。对来沪返沪从事教育、托育、医务、家政、护理以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从业人员,实施更为严格的管理措施。单位有隔离条件的,实施单位隔离;有居所的,实施居家隔离;无居住条件的,到地区提供的集中隔离点进行健康观察,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定费用。物业、快递、公交、出租车等行业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安排隔离。居家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限为抵沪之日起14天。有集体宿舍的单位应当切实履行从严防控的主体责任。   七、加强公共交通运力配备。轨道交通、地面公交等运营企业要科学配置运力,高峰时段线路发车应实施最小间隔。要通过分批放行、分散进站、动态管控等综合措施,降低排队密集度,减少站区拥挤度。如遇客流集聚,通过增开临客、区间车等临时措施迅速疏散客流。   八、强化公共交通疫情防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佩戴口罩。所有公共交通包括市内包车、班车、轮渡的从业人员在营运时,必须全程佩戴口罩。严格落实公共交通工具清洁消毒、通风换气等防控措施,地面公交和轮渡内一律不开空调,开窗通风;轨道交通列车运行期间确保通风系统运行,车站确保全新风24小时运行。   九、抓好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天上岗前要检测体温,并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医疗卫生机构、商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都应当自觉佩戴口罩,配合接受体温检测;拒不配合的,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公共场所经营者要加强消毒和通风,电梯、自动扶梯、门把手等经常接触部位每天定时消毒。   十、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建筑工地要严格实行有条件复工管理,工地入口应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加强对进场人员身份及健康等信息核实,并实行信息日报和紧急报告制度。强化施工现场管控和安全管理,落实环境消毒制度,对重要场所定期进行预防性消毒。   十一、实行错峰上下班。各园区、楼宇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错峰上下班,严格落实复工报备制。鼓励分行业、分区域、分楼层、分单位错开通勤时间,推行弹性工作制和轮流工作制,提倡居家办公、在线办公等灵活工作方式,可采取轮班上岗、轮流上岗等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优化交通组织,为市民自驾出行创造便利条件。
  希望广大市民继续理解配合、积极参与疫情防控,支持一线人员开展工作,守望相助、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合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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