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晋医保函〔2021〕65号
- 公布日期:2021.11.19
- 施行日期:2021.1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
(晋医保函〔2021〕6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直医疗机构:
为更加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5号)规定,现就进一步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和费用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公立医疗机构对国发明电〔2020〕14号规定的“愿检尽检”人员收取的相关检测医疗服务费,单人单检降至每人份30元。检测试剂列为“除外内容”,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公立医疗机构单人单检总费用不得超过40元。 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实施混合检测时,混合检测每人次10元(包括5个样本、10个样本混合检测;含核酸检测试剂)。 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体现保本微利。 属于“应检尽检”的,按规定采用多人混检;属于“愿检尽检”且检测机构单日检测人数较多的,可以应用多人混检,也可以按单人单检方式检测并计费。按要求,对入境人员、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高风险人员在集中隔离期间严格落实单人单检。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核酸检测服务,应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独立区域,优化内部管理流程,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的方式,为群众提供核酸检测结果推送服务。针对不以疾病诊疗为目的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单纯核酸检测),不得收取门诊诊察费(含方便门诊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收取的一般诊疗费)。 各市医疗保障部门在监管中,要将“服务按多人混检进行、收费套用单人单检价格”等情况列入常态化检查事项。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核酸检测质量监管,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本通知自12月1日起执行。以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相关检测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