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整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标准及相关条件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文字号:宁人社发〔2020〕24号
- 公布日期:2020.03.05
- 施行日期:2020.03.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企业综合规定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调整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认定标准及相关条件的通知
(宁人社发〔2020〕24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宁东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充分发挥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作用,推进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政策落实,促进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岗位,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运行和就业局势总体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稳岗返还认定标准
为支持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扩大和稳定就业,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继续开展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认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经营困难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12个月以上;
2.申请稳岗返还政策前3个月财务报表显示连续亏损;
3.企业按时发放待岗职工生活费或在岗职工工资,且疫情期间未降低一线职工收入;
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裁员率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稳定和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3号)规定执行;
5.困难企业不含各市、县(区)当年认定的“散乱污”企业、“僵尸”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整体退出企业。
(二)恢复有望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有一定的用工规模(原则上在100人以上)。
2.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行为,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生产记录,上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环境违法事件。
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审核认定程序仍然执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宁人社发〔2019〕39号)相关规定。 加速网上经办
自治区力争在一季度实现通过“我的宁夏”政务APP或其他网站开展线上稳岗返还申办业务。各地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稳岗返还申请、审核、公示、发放全程网办,同时要优化审核流程,进一步提高审核效率,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内部信息比对核实,可不要求企业提供花名册、工资表(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材料。 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各地要密切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总体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实施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的统筹市、县(区),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应具有24个月以上的备付能力,对于备付能力不足的统筹市、县(区),按程序申请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尽可能让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享受政策支持。 严格执行基金管理规定
企业稳岗返还和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两项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各地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防范内外勾结,套取骗取失业保险基金。对套取骗取稳岗返还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信息资源共享,优化办理流程,加快政策落地见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报告。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5日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