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做好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做好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经贸〔2005〕134号)
各镇(区)经贸办:
2005年6月下旬,自四川省资阳市发生首例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疫情以来,我省在潮安县及阳江市江城区相继发生了二宗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8月13日,江门市开平市又发现一宗疑似感染猪链球菌病例。在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采取有力措施,目前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
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和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感染猪链球菌病防控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贸发电〔2005〕170号)及省经贸委《关于贯彻落实李容根副省长在全省防控II型猪链球菌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精神的通知》(粤经贸发电〔2005〕180号)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控制猪链球菌病疫情蔓延的工作,防止人感染猪链球菌疫情在我市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猪链球菌病主要是通过屠宰病(死)猪致人感染,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市场管理是防控疫情的有效措施。各镇(区)经贸办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预防控制猪链球菌病疫情和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作为当前工作的重点,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不屠宰、不贩运、不销售病死猪,严防病死猪流入市场,切实保障防控猪链球菌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强化检疫检验工作
(一)各镇(区)经贸办要认真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检疫、检验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进入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进行查证验证,检查率必须达到100%,把好生猪入厂检疫和肉品出厂检验关。对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并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检验率必须达到100%,严禁不合格生猪产品出厂销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肉品流通市场卫生安全,同时要做好出厂(场)肉品的销售跟踪,以便追溯。
(二)加强消毒灭源,防止环境污染,督促生猪屠宰厂(场)完善病(死)猪的处理程序,严格做到四不、一处理(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让,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做好屠宰厂(场)生产环境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对病(死)猪及其粪便和污染物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三)加强屠宰加工从业人员防止感染知识教育,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一旦发现患有不明原因发热、畏寒、头痛、呕吐等症状,要及时送治,并按规定程序报告。 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大打击私屠滥宰的工作力度
为加强肉食品市场管理,保证上市肉食品卫生安全,必须调整和充实镇区肉食品市场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的效力。各地要把肉食品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扩大到村书记或主任,落实责任制,同时统一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地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和肉食品流通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管。
镇区肉食品市场管理领导小组要开展一次打击私屠滥宰的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9月15日起至10月底止,为期一个半月。内容是重点打击地下私宰场和贩卖私宰肉、注水肉和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对肉食品加工企业、用肉单位及冷冻畜禽产品市场进行检查,坚决杜绝不卫生猪肉流入市场,确保中秋、国庆两大节日的肉食品卫生质量。 积极探索厂场(基地)产销挂钩渠道,保证市场供给
随着我市“四清理”的深入开展,我市将在今后一段时期生猪自给能力将大大降低,需要从市外产区大量调入生猪补充市区供应。为保证我市生猪供应和生猪质量,各镇区食品公司或定点屠宰场,必须担负起辖区内的生猪供求责任,探索与省(市)外生猪养殖基地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挂钩关系,确保生猪来源,同时要积极与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加强联系和协调,充分运用其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网络资源,保证调入生猪的质量。 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猪肉消费
猪链球菌病可防、可控、可治,不可怕,要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广泛宣传私屠滥宰、加工病(死)猪的危害性;宣传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方式;宣传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有关知识和防控措施,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不得擅自屠宰和食用病(死)猪肉。正确引导消费,保证肉品流通市场销售畅顺。 做好专项行动总结
各镇区经贸办要做好加强防控猪链球菌病疫情以及打击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总结,于11月5日前报市经贸局市场管理科。
联 系 人:蓝越山,冯少斐
联系电话:2213396
传 真:2213743
二00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