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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东城区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东城区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辖区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1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字〔2020〕16号)中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相关要求,现就疫情防控期间辖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备案报告等工作仍然以系统申请、资料邮寄形式为主,如遇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视频沟通等方式协商解决。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暂停举办现场招聘会、跨地区劳务协作、线下人力资源培训和测评、供需对接会、行业论坛等活动,减少人群聚集。   三、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必要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时,应采取通过线上平台、远程控制、视频会议、移动通信等非线下形式,增加与客户或服务对象的线上沟通交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   四、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五、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4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所需资金由市级就业专项资金负担。(具体内容参见附件1)   六、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强排查检测,建立电子化服务台账,逐一登记为客户企业推荐成功上岗和提供外包服务的员工信息,特别是员工的疫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本人及近亲属有无确诊和疑似病例等信息,实现信息可追溯、可查询。相关信息应在员工上岗前及时告知客户企业,并督促客户企业对外地来京人员按照我市相关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实施隔离、医学观察等相应的管理服务。   七、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必要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时,应严格按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诚信、规范服务,不得以招工难、就业难等理由,抬高服务价格。要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人力资源市场良好秩序。   八、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面向本机构从业人员正确宣传科学防控知识,注意自我防护。要把服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公共场所作为重点区域,加强服务场所安全卫生管理,严格落实通风、消毒、清洁等疫情防控要求。有条件的要在现场设置体温测量点,对身体状况异常的服务对象及时协助送医就诊。要科学了解疫情防控信息,传播正能量,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不随意传播非官方渠道发布的疫情相关信息。   九、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全面准确掌握本机构从业人员离京返京和身体健康情况,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四方责任”进一步加强重点人群、场所和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出现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突发病例,要及时报告区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科。
  联系电话:87091900 邮箱:pxjyk2002@sina.com
东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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