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卫生健康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医保分局、财政局、卫健局,市医保中心: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转发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汕医保〔2023〕3号)同步停止执行。
附件: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 委员会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 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12号)(略)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8日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