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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的通知
(苏房金〔2021〕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1〕56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保障经济加快恢复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21〕211号)、《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关于阶段性降比政策到期后续处理的实施意见》(苏房金〔2020〕40号)等文件,结合苏州实际,现就实施相关纾困解难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内容
  疫情防控期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二、所需材料
  1.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决议。
  2.《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新冠肺炎疫情专用)》(一式三份)。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时限
  1.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在2021年年底前办理。原则上采用“不见面”形式,可直接通过苏州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系统直接申请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影像件;尚未开通单位网上业务系统的,也可以通过EMS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
  2.企业符合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公积金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并告知结果。   四、注意事项
  1.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单位和职工各5%,可以选择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重新自主确定缴存比例。选择阶段性降比的,降比期限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2年4月30日,期满后应恢复原缴存比例。
  2.企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自审批之日起最长至2022年4月30日,缓缴期最长6个月。期满后恢复缴存并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
  3.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决议应充分协商后确定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目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明确降低后的单位及职工缴存比例、降比类型及期限;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明确缓缴期限、职工工资代扣方式、补缴计划(补缴方式,补缴期限)等。
  4.企业应将获准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情况通过公告等途径如实告知全体职工并做好解释沟通工作。
  5.企业在缓缴期间发生人员变化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封存、转移启封等相关业务;在缓缴期间或分期补缴期间出现职工调职、离职或退休等情况的,应优先办理补缴手续。
  6.企业在获批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实现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协助公积金中心处理好职工有关住房公积金方面的投诉。
  7.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职工可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分中心审核通过的,可以减免贷款逾期罚息。职工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并通过传真、EMS、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在执行期间,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暂缓或降低比例缴存申请表(新冠肺炎疫情专用)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19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暂缓或降低比例缴存申请表(新冠肺炎疫情专用)

单位名称

 

公积金单位代码

 

地 址

 

联系人

 

电话

 

住房公积金 应缴人数

 

住房公积金 月应缴额

缴至 年月

年 月

社保缴纳人数

 

申请类型

□ 暂缓缴存 □ 降低比例缴存

申请起止年月

□定期 年 月~ 年 月,共 月 □长期(仅限降比)

工资代扣方式

□ 缓缴期间按月代扣 □ 缓缴期满一次性代扣 □ 缓缴补缴期间按月代扣

缓缴补缴期限

□ 缓缴期满后次月一次性补缴 □ 缓缴期满后分期补缴

现缴存比例

个人

单位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个人

单位

%

%

%

%

承诺

本单位承诺:

1.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获准降比或缓缴时实现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满或降比期满后仍将全员缴存。

2.本表所填信息、附报材料真实准确。

3.缓缴期满或终止,恢复缴存并按决议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或定期补缴期间出现离职职工,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办妥补缴手续。

4.通过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职工降比或缓缴相关情况,并将协助公积金中心处理好职工有关公积金方面的投诉。

申请人自愿遵守上述承诺事项,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自愿自查实之日起,即行终止缓缴或恢复原缴存比例,并按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职代会或工会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分中心科室初审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分中心复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市中心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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