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 发文字号:桂发改收费函〔2021〕3386号
- 公布日期:2021.12.03
- 施行日期:2021.12.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价格监督检查 疫情防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桂发改收费函〔2021〕3386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适应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降低我区疫情防控和社会运行成本,减轻群众负担,结合我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及相关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降低我区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区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单人检测价格最高不得超过40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采取多人标本混合检测的不得超过10元/人次(含试剂等耗材)。收费标准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其他有关规定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等有关事项的复函》(桂发改收费函〔2020〕1543号)执行。 各级疾控等公办非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工作,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5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3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