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秭归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关于全县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等的命令
秭归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
(第1号)
为全力以赴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控制疫情在我县蔓延,全力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秭归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现对近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下达如下命令:
全县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应急响应,依法依规对所有进入秭归车辆及人员实施疫情排查防控,不漏一车一人。 城际公交、城市公交、通乡客运、通村客运车辆暂停运营,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严禁在集贸市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销售、宰杀活禽、活畜,严禁运输、销售野生动物。 全县除超市、医院、农贸市场、加油站、婴幼用品店、药店正常营业外,其他经营性场所、宾馆饭店、景区及文化场馆一律暂停营业;教育培训机构一律停课;宗教场所暂停群众性宗教活动。 各乡镇、村(社区)全面排查返乡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对来自武汉返乡人员不准遗漏一人,发现发热、咳嗽病人第一时间报告并督促就医。外地尤其是来自武汉返乡人员必须主动到居住地村(社区)报备,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健康登记,每天检测体温。若体温超过37.3℃,一律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对来自武汉且在秭停留未超过14天的人员,要自觉居家留观。 所有进入公共场所人员必须佩戴口罩。 取消一切聚餐、聚会、集体活动,春节期间提倡不拜年、不串门。全县范围内喜事停办、白事从简,减少人员聚集。 对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未严格执行命令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本命令从2020年1月24日12时起执行,恢复时间另行通告。
秭归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4日
202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