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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宜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有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20〕2号)和自治区司法厅的疫情防控系列安排部署,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通过电话解答申请行政复议咨询,需要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请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接受隔离、治疗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本通知第二条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或延期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其他未尽事宜,可向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咨询。
  电话:0991-2956540
  邮寄地址:乌鲁木齐市新泉街266号自治区司法厅行政复议与应诉处
  邮编: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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