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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涉检察诉讼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涉检察诉讼工作的公告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安排,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本市涉检察诉讼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春节假期延长及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接待和检察服务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在2月3日恢复日常办公。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1日期间来检察机关阅卷的,顺延至2月3日后安排。全市各级检察院正逐一电话联系此时间段预约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告知延期。
  对于在春节假期提交诉讼业务办理、诉讼流程查询等申请的,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在2月3日后及时办理回复。请相关人员保持预留的联系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联系。
  为保障本市各级检察院检察服务中心和司法办案区域公共卫生安全,疫情防控期间,如诉讼参与人确需来检察机关的,请佩戴口罩并在安检口接受体温检测;体温异常的,请先行就诊。全市各级检察院将配备防护、消毒用品和设备,及时对卷宗、设备、场所等作相应消毒处理。
  建议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使用北京检察网、“掌上京检”手机APP(安卓版)、“北京检察”微信服务号、“京检在线”微信公众号或电话等方式,查询案件诉讼进程、提出阅卷或听取意见申请;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诉讼材料;可以通过12309热线和12309中国检察网提出控告、申诉。   二、关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益保障
  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的案件,可以采取电话、公告等方式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依照规定予以告知,并记录在案;可以提供电子卷宗光盘的,对阅卷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电子卷宗光盘。
  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收集、调取证据,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与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或者通信,以及诉讼代理人申请阅卷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审查,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确因疫情防控需要而暂不予许可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因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参与诉讼的,应及时告知承办检察院。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依法延长办案期限或者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并及时告知相关诉讼参与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阻碍的,全市各级检察院将及时依法办理。   三、关于办案期限的管理监督
  对于因春节假期延长而办案期限临近届满的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各类案件,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严格遵守办案期限规定,依法及时办理。
  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对办案期限提出意见的,全市各级检察院将依法及时审查,并答复相关诉讼参与人。   四、关于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检察办案和检察监督
  北京市检察机关将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惩隐瞒、谎报疫情,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扩散等失职犯罪;严惩在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防治、防护产品药品的犯罪;严惩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以及疑似病症故意传播病毒、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依法受理关于各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违法情况的举报,及时开展检察监督,努力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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