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全市门诊部、诊所有序恢复诊疗服务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全市门诊部、诊所有序恢复诊疗服务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管局):
  根据疫情形势发展,浙江省已将一级应急响应调整为二级应急响应。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更好地满足群众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经研究,决定允许各门诊部、诊所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有序恢复诊疗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序恢复诊疗服务
  全市所有门诊部、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下同)以及未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村卫生室,自2020年3月13日起,根据所在乡镇(街道)的疫情风险情况确定是否营业。较低风险以下区域可正常开展诊疗服务,中风险以上区域暂停诊疗服务。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在恢复诊疗服务前,应向属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备案,并同步提交本机构的应急预案和同意接受信息化监管的承诺函。未经备案的,一律不得恢复诊疗服务。   二、恢复诊疗服务申请条件
  相关医疗机构恢复诊疗服务,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落实院感防护
  1.组织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宁波市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发现及应急处置预案》,熟练掌握符合本机构实际的可疑病人临时留置及转诊工作流程;
  2.所有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新冠肺炎诊断标准和防控工作要求,并根据专科特点做好与岗位相适应的个人防护,严格执行手卫生;
  3.在出入口规范设置预检分诊点,安排人员开展预检分诊;
  4.配备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的防护用品,包括消毒用品、医用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口罩、医用乳胶手套、护目镜、防护面屏、一次性隔离衣等;
  5.每日定时做好消毒工作,加强物表消毒和空气消毒,诊疗场所通风良好;
  6.严格落实“一人一诊室”,科学间隔每名患者就诊时间,避免就诊人员集聚。患者及其家属就诊时必须佩戴口罩,最多留一位家属陪同,等候时保持1.5米安全距离。
  7.标本运送、医疗废弃物处置符合新冠肺炎防控要求。
  8.建立门诊部、诊所和村卫生室工作人员主动健康申报、主动健康监测制度,避免医源性感染。如发现工作人员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要立即停止诊疗活动,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严格规范诊疗
  1.严禁接诊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的患者;严禁接诊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居家健康观察对象;严禁接诊健康码(甬行码或甬行证)为红码和黄码的患者;严禁接诊14天内有境外或国内重点地区旅居史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
  2.规范落实预检分诊,对所有就诊患者查验健康码(甬行码或甬行证),规范测量体温,详细询问流行病学史,登记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做好记录;
  3.不得为就诊患者开具退热、止咳类药物;
  4.一旦发现有发热、呼吸道症状的病人或其他有流行病学史的可疑患者,应立即就地隔离,报告所在乡镇(街道),安排专用车辆就近转运至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不得擅自留诊或拒诊。病人转运后,应按规范对相应诊室、通道进行清洁消毒。
  (三)加强信息化监管
  1.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处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全市医疗机构远程监控云平台连接。
  2.医疗机构一律接入全市统一的非公医疗服务平台,该项工作实行备案承诺制,原则上于3月底完成。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应根据属地疫情风险,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及时调整诊疗服务状态。卫生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的日常巡查。对未落实本通知第一条擅自营业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违反本通知第二条的,责令立即停诊并整改。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0年3月13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