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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专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专项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市经信局制定了《武汉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专项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专项补贴实施办法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10日

武汉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能
技改专项补贴实施办法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经营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武政办〔2020〕11号)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分工。市经信局负责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产品范围和支持条件,制定全市统一的资金管理流程、要素条件、支持标准和考核指标,统一遴选聘请投资专项审计服务机构,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区经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核查、认定、资金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实施第三方专项审计。   二、产品范围。武汉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能技改专项支持的扩能产品范围包括:生产疫情防控急需使用的医用口罩、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隔离服(手术衣)、口罩及防护服专用料、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及疫苗、消杀用品、测温仪、心电监护仪、医用液氧罐等产品。   三、申报条件。对申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扩能技改项目的企业实施名单化管理,名单由申报省级疫情防控“三个一批”重点企业名单和向医药平台公司供应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的生产企业名单组成。项目建设单位应是名单内企业,且为本市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工业企业。实施的扩能技改项目建设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生产性设备购置投资应达到200万元以上,并且形成新增有效产能。   四、申报资料。项目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一)《设备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二)企业简介、项目建设情况和项目备案、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设备购置合同、发票、付款等凭证复印件(合同和发票原件、付款凭证材料暂无需提供,留待审计环节核对);(五)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生产许可证等生产资质文件复印件;(六)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等证明文件复印件;(七)出货明细、出库单、收款凭证等复印件;(八)产品在疫情防控中发挥作用等证明材料;(九)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五、补贴标准。市经信局对经专项审计认定的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购置费用,依据市财政专项资金控制指标,按不高于50%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六、组织申报。市经信局根据市财政资金安排计划,通知各区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各区经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和支持范围开展项目申报,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项目重复性申报组织审查,同一企业同一个年度只能申请获得一次市级投资类专项补贴资金支持。企业不得通过项目分拆、虚假包装等方式将相同投资内容重复申请获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所获得的各项奖励类专项资金不在查重范围内。对已享受国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七、项目审查。各区经信部门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和组织专项审计(审计机构由市经信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统一选聘),及时公示审查结果,并向市经信局汇总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   八、资金申请。各区经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按照支持标准提出专项资金申请额度并正式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局,需提供的资料:(一)专项申请报告文件;(二)项目审核程序清单;(三)第三方审计机构关于项目的总体报告。   九、资金计划。市经信局根据各区经信部门上报的专项资金申请额度拟定专项资金预安排计划会商市财政部门后报局长办公会及党组会审定。市经信局按照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计划切块下达到各区经信部门,各区经信部门负责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十、资金监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各区经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全程监管,并对企业购置的生产性设备跟踪检查,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生产性设备本年度内不得转移、转让,确需在此期间转移、转让的,企业须退还相应补贴资金。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经信部门申报程序和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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