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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太原市民政局关于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按照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厅的有关要求,就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救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当前面对疫情加快蔓延的严重形势,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认清肩负的责任使命,按照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要求,切实做好本职工作。要牢记人民利益高于一切,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把投身防控疫情作为践行初心使命、体现责任担当的试金石和磨刀石,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政治优势,扎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认真履职,落实好各项社会救助政策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组织基层有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上门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的生活情况,及时、足额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位。对基本生活仍然存在困难的,要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等措施及时予以救助。必要时,可采取发放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帮助救助对象做好病毒防范工作。要及时将符合救助政策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
  疫情防控期间,各县(市、区)对已经纳入低保的家庭实施复核工作及新申请家庭核查时,以家庭经济状况和通信方式核查为主,可充分发挥乡镇街办困难群众评估小组的作用进行评意,简化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必要时可延长定期核查时限。要积极推行低保、临时、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提升救助时效性。要做好建档立卡户中纳入社会救助对象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境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以社区(村)为单位,重点关注、及时了解生活困难人员情况,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服务疫情防控大局。要确保低保资金、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等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保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三、突出重点,强化分散照料特困供养对象服务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全面落实委托照料服务,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要指导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督促照料服务人认真落实照料服务责任,密切关注服务对象身体状况,协助做好服务对象疫情防控工作。要全面落实定期探访制度,及时了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发现特困人员出现疑似症状的,要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按规定送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一旦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要协助做好相关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管理,防止疫情扩散。   四、应救尽救,发挥临时救助社会兜底保障作用
  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保障中的兜底”作用,及时将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和个人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可根据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对其他生活困难患者,要指导乡镇(街道)及时启用临时救助备用金,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对因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对因探亲、旅游、务工等原因在我市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流动人口,由急难发生地乡镇(街道)或县级民政部门,参照本地居民救助标准直接实施临时救助。要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重点关注、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疫情感染人员生活困难,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服务疫情防控大局。
  要畅通市、县各级民政部门信息渠道,重大问题、重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太原市民政局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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