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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2012年6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06〕51号)即行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十堰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2.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3 咨询机构
  3 应急处置
  3.1 应急响应
  3.2 现场处置
  3.3 医疗救治
  3.4 疾病预防控制
  3.5 信息报告与发布
  3.6 应急终止
  4 应急保障
  4.1 应急队伍
  4.2 急救机构
  4.3 物资储备
  4.4 交通通信保障
  4.5 经费保障
  4.6 部门配合
  4.7 公众参与
  5 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6 附 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医疗卫生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生命威胁和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第一任务,坚持以下基本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科学救援;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迅急反应、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1 指挥机构
  成立十堰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领导、组织、协调、部署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长由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卫生局有关科室负责同志和市直及驻市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局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领导辖区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事件,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各级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具体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市急救中心及各县(市)120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各级急救站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承担突发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市及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3 咨询机构
  市卫生局负责建立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专家组,各县(市、区)卫生局组建本级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1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当发生某一级别的突发事件后,相应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相应。在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析评估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及影响,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若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进一步加剧,并有蔓延扩大趋势和情况复杂难控时,根据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及时提升医疗卫生救援响应级别。   3.2 现场处置
  3.2.1 现场指挥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指挥部要及时准确了解现场情况,科学指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
  3.2.2 现场抢救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注意现场确认(包括现场的划分、现场的性质),并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确保安全。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3.2.3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应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收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3.3 医疗救治
  3.3.1 医疗救治准备
  医疗机构接到应急指令后,要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应急医疗救治领导小组,由医院主要领导或分管业务的领导担任组长,抽调本院相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医疗救治专班;
  (2)必要时,动员轻病人出院或转院,腾出空床;
  (3)开设绿色通道,接诊、接收转运来的伤病员。
  3.3.2 医疗救治实施
  医疗机构在接到现场转运来的伤员后,要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核对转运卡,了解伤员的基本伤情;
  (2)拟定治疗方案,全力救治伤员;
  (3)对暂无条件救治病例,要及时做好转诊和会诊工作;
  (3)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告情况。   3.4 疾病预防控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3.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全市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及时向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6 应急终止
  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同级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终止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措施,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同时予以撤销。   4.1 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全市组建市、县两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的区域特点,组建不同类型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3-5支,每支队伍15人左右;县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按照内、外科类别组建2支以上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每支队伍10人左右。
  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4.2 急救机构
  市县急救中心(120指挥中心)与各级急救站组成城乡120急救网络体系。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依托十堰市太和医院和十堰市人民医院建立市级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   4.3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血液储备建议,中心血站负责储备。紧急情况下,政府号召部队官兵、高等院校学生、机关干部无偿献血。   4.4 交通通信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公安、交通、铁路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完善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保证联络畅通。   4.5 经费保障
  市、县政府负责安排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事发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事故灾难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费用,有关主管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6 部门配合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科技局负责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工作纳入市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十堰海关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十堰军分区、武警十堰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协调军队、武警、消防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红十字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受、管理并分发救灾物资,动员组织红十字会志愿者参与救助工作。   4.7 公众参与
  加强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开展不同形式的培训演练,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同时,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本预案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视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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