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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专项责任清单》《东城区雪天道路交通应急保障专项责任清单》《东城区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责任清单》《东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责任清单》《东城区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印发后,要及时在“数字东城”和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地区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专项责任清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有关单位、各街道、地区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完善保障措施,切实抓好落实;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三、区编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专项责任清单实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完善,做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东城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责任分工,确保人民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民政局
  1.负责自然灾害的统计、核查,分析评估灾情趋势。
  2.负责及时掌握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生活需求,开展对受灾群众的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受灾群众过渡性安置、基本生活保障等灾后救助工作。
  4.统筹安排生活救灾物资和社会捐赠款物。
  5.办理遇难人员遗体火化等事宜。
  6.负责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以及储备库建设和管理工作。
  7.负责做好灾情核查统计,配合区财政局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受理、赔付等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协调对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相关工作的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
  2.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公布接受捐赠热线、配合开展慈善募捐义演等宣传活动。
  3.负责监控网络虚假言论及负面舆情,加强舆情引导处置。
  (三)区发展改革委
  1.负责协助区商务委保障灾后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
  2.负责协调恢复供电系统,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用电供应。
  (四)区教委
  1.负责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情况的统计报送工作。
  2.配合区民政局做好因灾家庭生活困难学生的教育救助工作。
  3.负责在教育机构开展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五)区信息办
  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电子政务网络及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六)区民宗办
  负责提出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人士灾后生活救助工作政策建议。
  (七)东城公安分局
  1.负责维护集中安置区的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社会稳定。
  2.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3.在市公安局指导下,做好自然灾害期间非正常死亡人员的调查并报送疑似与自然灾害相关的死亡人员数据和信息。
  4.配合区委宣传部开展网络舆情管控工作。
  (八)区财政局
  1.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资金管理,建立与突发事件救助需求相匹配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2.会同区民政局做好救助资金及应急援助资金拨付工作。
  3.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4.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灾后保险理赔受理、赔付等工作。
  (九)区人力社保局
  负责事故中工伤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等工作。
  (十)东城国土分局
  1.配合做好室外避难场所和物资储备用地的有关工作。
  2.参与地质灾害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十一)东城规划分局
  按照相关法规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工作,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物资储备库等设施的后续建设工作。
  (十二)区住建委
  1.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工作。
  2.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十三)区城管委
  1.负责组织对受灾群众安置区的供气、生活垃圾处理等保障工作。
  2.负责协调恢复供水系统,保障受灾群众生活用水供应。
  3.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对应急救助物资及捐赠物资、疏散转移人员的运输保障工作。
  (十四)区商务委
  1.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2.联合区发改委保障灾后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十五)区旅游委
  1.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属地政府做好在区旅游团队的疏散安置工作。
  2.负责协调旅游星级饭店(宾馆、度假村)等单位受灾游客安置工作。
  (十六)区卫生计生委
  1.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对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
  2.负责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及时监测饮用水源,保证饮水卫生安全。
  3.组织专业人员对受灾群众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4.及时开展对自然灾害死亡人员的认定和统计信息报送工作。
  (十七)区审计局
  负责对突发事件发生的救助款物、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十八)区国资委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所属企业资源,督促企业完成区属国资系统应急救灾物资的准备任务。
  (十九)区地税局
  负责依法做好有关捐赠事项税收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十)区质监局
  1.负责本区应急救助物资生产环节质量监督工作。
  2.协调相关产品质检机构对捐赠物资进行质量检测。
  (二十)区安全监管局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需紧急疏散安置周边居民群众或给予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时,负责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二十一)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生活居住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助做好捐赠药品的检测工作,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二十二)区体育局
  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馆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2.根据需要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启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二十三)区园林绿化局
  1.按照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配合有关专业部门做好公园、绿地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
  2.根据需要及时启动应急避难场所,配合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3.参与森林火灾等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二十四)区民防局
  1.负责人防工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认定、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建立救灾物资短期储备和救灾物资发放场所。
  2.根据需要,及时协调启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受灾群众的相关工作。
  3.参与地震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工作。
  (二十五)东城交通支队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
  2.及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救灾物资车辆、救灾人员通行。
  (二十六)东城消防支队
  1.负责指导集中安置区的消防安全和宣传工作。
  2.在满足应急救援任务需求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
  (二十七)团区委
  负责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社区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等工作。
  (二十八)区红十字会
  1.做好受灾群众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提供紧急阶段的人道救助和志愿服务。
  2.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十二)区武装部
  按照部队有关规定要求,协调部队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安置转移、物资运送等。
  (三十三)武警东城支队
  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要求,配合政府疏散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安置场所、救灾物资发放点等区域的公共安全秩序,防止盗抢救灾物资事件的发生。   二、专项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一)区应急救助指挥部
  1.研究制定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2.负责统筹协调和指挥本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并指导或协助街道、地区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本区自然灾害的善后救助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形势分析和灾区需求会商与评估;统筹协调救灾捐赠、救助物资保障等工作。
  4.负责会同其它区属专项应急指挥部开展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的相关善后救助工作。
  5.负责组织协调区外发生突发事件时本区队伍的支援和应急救助物资、资金的援助工作。
  6.分析、总结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7.负责指导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队伍的建设、管理以及救灾物资的储备保障等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1.办事机构
  区应急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承担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
  2.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区级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体系。
  (2)组织落实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决定,协调和调动各成员单位实施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
  (3)组织拟订、修订与区应急救助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各街道、地区、各相关单位制定应急救助相关的应急预案。
  (4)负责收集分析本区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自然灾害形势分析研判,预测自然灾害形势,提出预防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分析评估灾情形势和灾区需求,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
  (5)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街道地区、各相关单位应急救助工作的准备和执行情况;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6)承担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的值守应急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及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区应急救助指挥部专家顾问组的联系工作;承担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新闻发布工作。
  (8)负责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统筹调配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布相关捐赠和物资、资金发放信息;负责组织协调对区外的应急援助工作。
  (9)承担区应急救助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街道和地区职责
  (一)负责建立街道、地区级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体系。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助工作。
  (三)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四)负责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救助资金、物资保障工作。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救助预案。
  (六)协助区民防局建设、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室内(外)应急避难场所。
  (七)负责本行政区域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情统计上报工作。
  (九)负责检查和落实救助款物的发放。
  由区审改办(区编办)、区应急办、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民政局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东城区雪天道路交通应急保障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雪天道路交通应急保障工作职责分工,确保人民群众雪天道路出行安全,提高本区恶劣天气条件应急处置保障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城管委
  1.负责制定城市道路铲冰除雪作业标准、工艺;负责制定完善铲冰除雪应急预案及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区市政道路、街巷胡同的铲冰除雪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客货运输单位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并做好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有关汽车维修企业做好道路出现故障滞留车辆的维修工作。
  4.负责确定区属河湖积雪倾倒点,做好相关积雪消纳保障工作。
  5.负责联系市气象局,加强降雪预警预报信息通报和研判,及时传递气象信息和雪情,为领导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二)东城交通支队
  1.负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加强交通疏导,提供和播报交通疏导信息,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证交通安全;必要时采取临时交通管制,分流疏导。
  2.负责与相邻区交通部门做好交通保障协调联动。
  (三)区委宣传部
  1.负责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雪天交通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雪天交通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进行应对雪天交通事件安全知识的宣传,做好区属新媒体相关宣传工作,加强负面舆情应对与管理。
  2.负责协调媒体及时发布交通管理等相关信息,重点报道各部门采取的应急服务保障措施,宣传引导滞留人员及车辆司机积极配合各项应急服务保障工作。
  (四)区文明办
  负责组织动员全区公共文明引导员配合有关单位,积极开展所服务公交站台积雪清扫工作。
  (五)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协调保障交通设施在雪天交通保障中所需外部电力的正常供应,统筹做好全区供电保障。
  (六)区教委
  按照市教委统一安排,根据所在区域降雪情况,灵活实施弹性教学和取消校外活动,做好校车管理,减小社会交通压力,保障出行安全。
  (七)区信息办
  负责做好雪天交通保障工作中的电子政务网络及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八)东城公安分局
  1.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证雪天交通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2.协调做好区域内公路滞留人员车辆、生活物资发放的秩序维护工作。
  (九)区民政局
  1.会同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受灾人员安置,统筹协调基本生活类款物的调拨和发放,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配合属地政府统筹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相互支援和保障,做好滞留人员安置。
  (十)区财政局
  负责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协调落实雪天交通应急保障的单位用于应急设备、物资等各项经费,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十一)区住建委
  负责组织全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不含铁路、水利、交通、园林等专业工程)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内雪天施工安全工作;做好工程抢险准备,应对降雪对在施工程造成的不利影响;确定闲置工地作为特别紧急情况下的残雪消纳场地。
  (十二)区商务委
  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及部分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
  (十三)区卫生计生委
  1.负责组织雪天交通保障中伤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120、999救援力量做好雪天交通保障工作中伤员的现场急救和转运工作。
  (十四)区社会办
  协助相关部门,负责发动社区参与扫雪铲冰工作。
  (十五)区园林绿化局
  1.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区及相关绿化单位对绿化带、路树进行修剪、清理,避免因积雪导致倒树、断树枝,影响正常交通。
  2.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公路沿线树木的巡查修剪工作,对降雪导致的折枝倒树及时进行清理处置。
  (十六)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负责指导属地城管执法队伍依法依职责对未按规定完成扫雪铲冰工作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十七)东城消防支队
  负责雪天交通保障工作中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的应急救援工作。
  (十八)区武装部
  按照部队有关规定要求,协调部队配合开展铲冰除雪工作。
  (十九)武警东城支队
  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协助保障单位做好铲冰除雪工作。
  (二十)团区委
  负责组织志愿者协助做好铲冰除雪工作。   二、专项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一)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
  1.负责指挥、协调全区雪天交通保障应对工作,保证全区雪天交通畅通。
  2.研究制定本区雪天交通保障应对工作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检查各成员单位及保障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落实雪天交通保障应急设备及物资储备工作。
  5.分析总结本区雪天交通保障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1.办事机构
  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委,具体承担雪天交通保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委主任兼任。
  2.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及保障单位开展雪天交通保障应对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各类相关应急预案。
  (3)负责向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
  (4)负责全区雪天交通保障的宣传教育与培训。
  (5)负责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6)负责组织全区雪天交通保障应急演练工作。
  (7)负责全区雪天交通保障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三、街道和地区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雪天应急工作的协调和指挥,组织社区、社会单位及群众参与铲冰除雪工作,并及时向区雪天交通保障临时应急指挥部反馈情况。
  (二)负责因降雪造成本辖区内的道路上大面积拥堵车辆和滞留人员所需的食品、饮用水、药品、医疗救助等生活必需品和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三)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滞留人员临时安置等后勤保障;负责动员社会组织、应急志愿者开展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由区审改办(区编办)、区应急办、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城管委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东城区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责任分工,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东城区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顺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城管委
  1.负责交通行业各单位的应急组织协调工作;研究应对本区运营突发事件的指导意见;负责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各项处置措施;参与配合本区运营突发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2.负责组织协调专业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供气、供热及地下管线设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组织或协助组织专业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4.负责在突发事件中协调组织道路运营相关联动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
  组织协调区级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及发布工作,组织区新闻单位进行应对运营突发事件安全知识的宣传,做好互联网宣传及信息服务工作,加强负面舆情应对与管理。
  (三)区信息办
  负责做好本区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电子政务网络及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四)东城公安分局
  负责做好本区运营突发事件现场的封控、警戒,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协助运营企业进行客流疏散。
  (五)区民政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受灾人员安置,开展受灾群众应急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会同区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制定受灾人员救助标准,统筹协调社会捐赠款物和保险理赔事项。
  (六)区财政局
  负责区应急资金保障及监管工作。
  (七)东城国土分局
  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重大地质灾害开展应急调查工作。
  (八)区环保局
  负责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的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建议,协助相关单位进行环境污染处置,监督事发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工作。
  (九)区住建委
  运营突发事件涉及轨道建设工程施工时,负责协助市住建等部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市级部门组织开展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协调有关电力企业在本区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好电力保障工作。
  (十一)区商务委
  负责在运营突发事件中,组织有关部门落实生活必需品以及部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十二)区卫生计生委
  负责运营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伤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和相关救援信息报送工作。
  (十三)区政府外事侨务办
  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外籍及港澳人员的相关工作事宜。
  (十四)区台办
  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台胞相关工作事宜。
  (十五)区质监局
  负责因特种设备引起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按规定权限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六)区安全监管局
  负责参与本辖区内运营突发事件中,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工作,并配合做好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的、运营过程中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区园林绿化局
  负责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配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运营突发事件中侵限的树木、树枝、树叶进行清理。
  (十八)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负责督导属地城管执法队伍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发生时,对运营突发事件车站周边市容环境秩序治理和保障工作。
  (十九)区民防局
  负责开展一般人防工程事故的抢险处置工作;协助市人防工程管理单位完成突发事件中涉及重大、特别重大人防工程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十)东城交通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保证现场交通秩序,确保抢险通道顺畅。
  (二十一)东城消防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运营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配合防化专业部门进行防化洗消工作。
  (二十二)区武装部
  按照部队有关规定要求,协调部队配合开展现场封控警戒、应急救援等。
  (二十三)武警东城支队
  按照统一部署和有关规定要求,负责配合开展应急救援、现场封控警戒等。
  (二十四)有关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1.负责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2.建立健全本单位应急指挥和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营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负责所辖运营线路应急处置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灾害蔓延,防止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建立与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
  (二十五)有关公交企业
  负责对运营突发事件车站周边及沿线做好地面公交线路的运力调整工作,及时将运营突发事件车站及沿线的客流进行疏散。   二、专项指挥部及工作职责
  (一)区轨道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
  研究制定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负责指挥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运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及时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或临时指挥部开展相关工作。
  (二)办事机构及主要职责
  1.办事机构
  区轨道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委,具体承担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城管委主任兼任。
  2.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区轨道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成员单位和运营单位实施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组织本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修订,督促辖区轨道运营管理部门及运营单位制定、修订各项处置类应急预案。
  (3)向区轨道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预警信息的建议;负责收集分析相关工作信息,及时向区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上报重要信息。
  (4)督促运营企业组织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负责本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区应对运营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负责本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并要求运营企业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及管理工作;负责本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承担本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本区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总结和调查评估工作。
  (三)区轨道交通安全应急现场指挥部
  1.根据区轨道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要求,负责运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指挥和协调。
  2.划定事件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措施;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组织实施现场抢险救援、事态控制和消除隐患等。
  3.向区轨道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向区轨道交通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并做好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材料、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街道和地区职责
  负责参与本辖区内运营突发事件救援工作;配合做好运营突发事件中受灾人员安置,提供后勤保障,并做好相关工作。
  由区审改办(区编办)、区应急办、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城管委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东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分工,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清单。   一、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卫生计生委
  1.负责制定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
  2.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对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开展检查、督导。
  3.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
  4.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组织本区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与演练工作。
  6.负责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以及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工作、风险评估,做好卫生应急救援的组织协调。
  7.与市、相关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本区相关单位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合作机制。
  8.开展风险沟通,经授权,对外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9.负责动物疫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组织落实东城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动物疫情相关工作。
  10.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11.组织做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畜禽类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12.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畜禽类动物携带病原体及其变异跟踪监测工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13.组织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家畜家禽检疫,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
  (二)区委宣传部
  1.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单位对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研究提出新闻发布方案,正确引导舆论。
  2.组织区属新闻单位开展相关防病知识宣传,收集、跟踪社会舆情,及时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报告或通报情况,及时协助主责单位有针对性地做好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加强负面舆情管理,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网络舆情的监测,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媒体联合采访。
  (三)区发展改革委
  1.组织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相关商品的价格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2.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控制的规划与计划。
  3.参与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被征用物资、劳务等的补偿标准和办法。
  (四)区教委
  1.负责对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采取控制措施。
  2.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儿童、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区教委直属单位和有关学校传播预警信息;采取入校检测和必要的隔离措施,必要时组织实施停课管理并落实具体响应措施。
  4.指导学校协助配合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五)区科委
  组织协调区相关部门,应用推广适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控技术,组织本区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控技术研发,解决突发公共事件中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科技问题。
  (六)区信息办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程中的电子政务网络及通信保障协调工作。
  (七)东城公安分局
  1.密切关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应对,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必要时,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3.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4.紧急情况下,优先放行卫生应急车辆和人员,根据需要开设卫生应急救援交通“绿色通道”。
  (八)区民政局
  1.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救助工作;组织做好群众安置,会同商务等部门及时组织有关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对困难群众开展基本生活救助。
  2.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做好捐助款物的接受、登记、储备管理、调拨和发放等工作。
  3.组织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工作。
  4.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亡人员和在防控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慰或抚恤,同时给予必要的救助;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对符合烈士评定情形的牺牲人员进行烈士评定。
  (九)区财政局
  1.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处置救援等防控工作经费。
  2.保障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防控知识宣传、应急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物资储备等工作经费。
  3.保障医疗救治基地、卫生应急专家团队、志愿者队伍建设和管理等所需经费。
  4.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
  5.组织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区人力社保局
  1.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2.协助解决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报销问题。
  (十一)区环保局
  组织由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非生物环境污染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十二)区住建委
  1.配合区卫生计生委实施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和建筑工地工人的防病知识宣教和自我防护工作。
  2.必要时组织配合区卫生计生委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等具体措施。
  3.协助医疗卫生机构追踪管理在建筑工地工作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配合医疗机构对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建筑工地发送预警信息。
  (十三)区城管委
  1.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对实施隔离、封锁地区的生活垃圾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保障环境清洁。
  2.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障医疗卫生机构的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3.负责组织开展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组织协调有关企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5.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卫生部门落实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控制措施。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区预警中心安排,及时向交通场站发送预警信息,落实具体应急响应措施。
  (十四)区商务委
  1.负责物资储备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管理,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2.组织做好本部门主办的外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活动期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跨地区传播扩散问题。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向商场发送预警信息;组织落实具体响应措施。
  (十五)区旅游委
  1.负责组织协调涉及旅游行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转发涉及旅游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督促企业落实。
  3.协调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十六)区政府外事侨务办
  1.组织协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外籍人员及港澳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
  2.承担涉及区内境外人员疫情情况的领事通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外国驻京使馆开展领事探视,并配合做好对在京境外人员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境外媒体应对工作。
  (十七)区台办
  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台湾同胞相关工作事宜。
  (十八)东城工商分局
  1.依法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2.按照职责分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十九)东城食品药品监管局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使用环节进行监管。
  (二十)区园林绿化局
  1.依职责负责与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的动物传染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2.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野生动物传播传染病危害的消除工作。
  3.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野生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通报监测结果。
  (二十一)区红十字会
  1.组织群众性救援队伍,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救护、救援工作。
  2.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积极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4.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
  (二十二)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
  协助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街道和地区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报告工作;建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区恢复重建等应对工作;组织制定本机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排查本区域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源及传播载体,加强安全管控;做好应急物资、技术储备、相关人员的培训演练、经费保障等工作;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指定后备医疗救治机构。
  由区审改办(区编办)、区应急办、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卫生计生委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东城区缓解交通拥堵专项责任清单

  为进一步推进本区缓解交通拥堵工作落到实处,明确各部门责任和分工,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6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救助等专项责任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城管委
  1.负责在年度缓堵行动计划中明确区域交通综合治理任务,将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制订本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停车设施建设工作;参与拟订经营性停车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参与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3.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负责鼓励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工作。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停车场的运营服务质量进行信誉考核;负责将停车治理工作纳入本区绩效考评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停车治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制订本区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街道办事处、地区管委会做好停车管理工作的宣传、文明引导,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调解因违规停车引发的纠纷。
  6.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推进。
  7.承担公共自行车建设、运营管理主体责任;负责拟定公共自行车站点布局方案,落实站点用地,组织站点建设;负责委托经营主体,确定建设和运营企业;筹措资金,完成运行设施建设,保证系统持续运营,做好更新养护;负责辖区企业运营服务监管;负责辖区公共自行车运行监测和数据报送;负责公共自行车的宣传推广。
  8.负责指导城市道路公共服务设施规范设置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问题;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车辆作业规定。
  9.负责监督指导自行车步行系统治理工作。
  (二)东城交通支队
  1.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综合管理和执法,大型活动、人员密集场所的交通秩序统筹协调;负责指导路内车位施划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规划设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施、占路施工审批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2.负责提出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年度计划;负责开展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工作。
  3.负责本区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负责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负责对违规擅自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4.负责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在道路上加装隔离设施;对违规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设施的,依法进行处罚。
  5.周边道路有条件的,负责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
  6.负责对违规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7.负责对在道路上违规停放的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罚。
  8.负责非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场的设置;负责对违规擅自设置的,依法进行处罚;负责对在道路上违规停放的非机动车,依法进行处罚。
  (三)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对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四)东城规划分局
  1.配合开展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确定用地规模。
  2.负责停车场规划手续审批。
  3.根据国家有关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合建立完善停车设施规划建设验收体系。
  (五)东城国土分局
  1.公益性停车场和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目录的情况下,东城国土分局可报请区政府批准按划拨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2. 负责做好与市相关部门的对接,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地相关手续的办理
  (六)东城公安分局
  1.依法受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
  2.负责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予以处理;负责对构成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区城管执法监察局
  1.负责指导属地城管执法队伍依法依职责对流动无照经营、非法运营、未经许可占用道路违法建设、擅自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影响交通通行的突出问题进行查处,对机动车停车场违规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2.负责指导属地城管执法队伍依法依职责查处机动车停车场违法行为;依法依职责分工查处未经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违法行为。
  (八)区园林绿化局
  1. 依职责做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绿地、伐移树木等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对超出本区权限的,加强与市园林绿化局的汇报沟通工作,积极争取支持。
  2.根据职责权限,负责区级次干路、支路建设项目涉及的园林绿化审批手续办理。
  3.负责做好代征代建道路绿化的质量监督、指导等相关管理工作。
  (九)区民防局
  在保证人防工程战备功能的前提下,将人防工程平时用途优先规划设计为汽车库。
  (十)区房管局
  1.负责对单位或个人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行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负责指导和协调区房屋征收拆迁的有关工作。   二、街道和地区职责
  (一)承担区域交通综合治理属地责任,负责推动辖区内各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社会秩序的监督指导。特别是学校、医院、商业、旅游景点门前,重点做好综合整治,规范交通秩序。
  (二)对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配合相关部门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三)负责落实属地责任,协助、配合辖区驻车换乘停车场征地拆迁工作,及其他类型停车场征地相关工作,做好建设过程中的维稳等工作。
  (四)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对辖区内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的予以宣传;负责对辖区内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的行为进行巡查,予以制止并举报;承担停车秩序管理属地责任,做好停车管理工作的宣传、文明引导,对违规停车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及时调解因违规停车引发的纠纷。
  (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公共自行车站点布局规划工作,组织居民委员会提出站点新增建设需求和布局优化建议;协助落实站点和管理用房用地接电;配合做好辖区公共自行车站点车辆停放秩序管理。
  (六)做好居民的宣传动员工作。
  由区审改办(区编办)、区政府法制办会同区城管委负责本清单的相关解释和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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