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授予于洪志同志天津市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决定
- 制定机关: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津人社局发〔2020〕1号
- 公布日期:2020.03.02
- 施行日期:2020.03.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职工管理与奖惩 疫情防控 突发事件
天津市人社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授予于洪志同志天津市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称号的决定
(津人社局发[2020]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有关单位: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全市广大医务工作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及市防控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有关工作要求,不顾个人安危,冲锋在前,勇挑重担,涌现了很多可歌可泣的先进典型。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鼓舞士气、坚定信心、凝聚力量,激励全市医务人员投身抗疫一线建功立业,全面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决定授予天津市海河医院呼吸与重症科副主任于洪志同志“天津市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全市各级卫生健康机构、广大医务工作者要以于洪志同志为榜样,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继续保持昂扬向上、奋勇拼搏的战斗姿态,在疫情防控一线践行初心使命,凝心聚力,履职尽责,共克时艰,为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双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2日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