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计量器具新产品审批应急措施的通告
- 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布日期:2020.03.19
- 施行日期:2020.03.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计量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计量器具新产品审批应急措施的通告
为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全力做好全省计量器具新产品审批,现将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应急措施通告如下:
暂停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人员接触环节。在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复工复产企业,经对样机自行试验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并进行自我声明承诺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先行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提供全程“无纸化”“零接触”办理途径。申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企业需在黑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hlj.gov.cn)提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和自我声明承诺书。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寄送方式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疫情解除后补办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手续。获证企业需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重新提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对试验样机实施技术审查和型式评价试验,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企业重新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本应急审批程序只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申请制造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疫情解除后申请的,不再适用本审批程序。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202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