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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员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等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员会、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司法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犯罪的通告


  为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及上级政法单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刑事犯罪行为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地区来株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或者明知密切接触过的人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或已被列为疑似患者,故意隐瞒、谎报行程和活动轨迹及接触对象,或者未按照防控要求接受检测、检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措施,仍进入公共场所或隐瞒情况与他人密切接触,造成疫情传播等严重后果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经确诊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应无条件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配合隔离治疗。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导致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应急管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卫生医疗机构寻衅滋事,严重妨碍卫生医疗秩序行为的,以“寻衅滋事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侮辱、殴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生产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情节严重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疫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民生用品价格,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恶意编造疫情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虚假信息故意传播、指使他人散布,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以服务、支持、救助疫情防控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以及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以“非法经营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拨打110举报各类危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疫情防控秩序。
中共株洲市委政法委员会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株洲市公安局
株洲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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