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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相关待遇保障问题的通知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人单位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相关待遇保障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各基层税务分局,各人社分局:
  市医保局联合市税务局于2月14日出台了《关于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中山医保发〔2020〕10号)(附件),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企业参保人就医实行垫支挂账的规定。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的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不影响参保人员享受待遇”的精神,确保用人单位参保人2020年3月能正常享受医疗待遇,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审议通过,特对用人单位缓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期间参保人待遇情况明确如下:
  (一)取消中山医保发〔2020〕1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内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含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可挂账出院或先行垫付,并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后,再到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或凭原始票据等相关病历资料到各镇区人社分局申请医疗费用(不含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生育医疗费用报销。   (二)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难以按时缴费达账(含整段延期或延期中的部分缴费所属期),由于上月未缴费导致次月不能享受待遇的,按2019年12月已缴费达账的用人单位参保人名单,2020年3月1日起可继续正常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医保个账除外),即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结算业务不受影响,终止时间待省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落实文件下达后另行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我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有关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和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略)
中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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