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我省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的意见

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为我省疫情防控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的意见


各市(州)委依法治市(州)办、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应对疫情工作决策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结合司法行政职能职责,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筹推进依法防控工作。各地依法治市(州)和依法治县(市、区)办公室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依法科学有序防控。坚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发挥法治的保障和服务作用,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协同发力。坚持在依法防控中推动依法治理能力,加强统筹协调,抓好督促检查,联动开展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研究和指导,着力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疫情防控工作始终,切实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基层治理水平,做到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省同步推进、同频共振。   二、加快推进疫情防控专项立法。聚焦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堵点、难点、痛点,加强对疫情所涉有关行政管理措施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的研究,会同立法机关及有关部门及时沟通法律疑点、理顺法律关系、明确法律思路、确定法律对策,推动健全完善疫情防控相关法规规定。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疫情防控的决策要求,全面评估和完善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规章,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政府立法,确保疫情防控有法可依。要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制定《四川省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对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重点场所、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工作的程序,提高各项防控措施的精准性、有效性和覆盖面,为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三、积极服务党委政府依法决策。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合法性审核职责,深入系统研究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性文件,正确理解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对党委、政府交办的合法性审查文件及时研究、依法审核,同时加强对起草部门做好疫情防控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重点要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保护等方面出台实施的应急性行政管理措施的决策主体、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核。要进一步整合协调审核力量,充分运用网上审核、集中会审等方式,依法立接立审、快审快结。对未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核职责导致疫情防控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注重强化疫情防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全面协调指导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疫情防控执法检查工作,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强化工作合力,收集研究行政执法部门在疫情防控执法中的普遍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工作要求,确保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正高效。要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依法调整行政复议工作安排。疫情防控期间,倡导行政复议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优先采取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暂停计算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审理以书面为主,原则上不安排阅卷、听证、实地调查等事宜,必要时通过异地委托、函询、录音电话等方式调查核实证据、了解案件事实。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到场办理阅卷等事项的,须落实事前预约、公共区域全面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疫情防控无法参加行政复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最大限度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六、依法保障地方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要将依法有序防控疫情与法治政府建设相结合,推动依法审慎决策,及时公开信息,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发挥公职律师、政府法律顾问职能作用,对地方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支持服务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举措,以及针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提出法律建议,依法予以保障实施。   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防疫。各法律服务机构如遇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防疫决定、命令,行政机关为防控疫情需要实施封锁、强制隔离等应急管理措施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律师代理辩护或公证等法律服务,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有关预防控制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律师代理辩护或公证等法律服务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当事人因人员、物资、场所、车辆等被调集、调用、征用产生纠纷提出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应加强协调指导,依法妥善处理。   八、协助基层依法防疫。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贴近基层的优势作用,通过工作微信群发送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法律知识,通过工作群、电话等线上渠道解答相关法律知识。协助村(社区)委员会起草、审核、修订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积极参与村(社区)委员会主导的矛盾纠纷调处,做好释法析理,推动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夯实疫情防控的工作基础。   九、大力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教育。切实落实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14号)要求,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疫情防控分类分区管理要求,针对性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依托“法治四川行”法治宣传平台,采取新闻报道、以案释法、法律解读、公益广告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推送疫情防控普法信息。加强乡村(社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工作,发挥村(社)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普法志愿者等作用,利用微信群、“村村响”广播、法治宣传栏、户外LED屏等载体,普及疫情防控常识和法律知识,引导广大群众遵纪守法,不信谣、不传谣,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和社会环境。注重发挥律师等法律服务力量作用,编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政策100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公民主要法律义务》,精选妨害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传谣等典型案例,广泛开展“以案释法”,讲清楚疫情防控期间公民的义务和责任,讲清楚违法犯罪的法律后果,加强警示教育。各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要摆放宣传资料,利用服务大厅LED大屏等多种媒介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防疫知识,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要开展接待一名群众做一次释法工作。要及时报道司法行政系统联防联控的措施成效,生动讲述防疫抗疫一线的法治行动,讲好司法行政干警抗击疫情故事。   十、依法参与惩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犯罪。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积极履行职责,指导律师参与打击疫情期间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引导广大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发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具有的专业优势和科研能力,研究制定野生动物致生态环境损害和环境污染物质鉴定中病毒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满足办案机关和执法部门的需要。   十一、积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持矛盾纠纷排查到位、化解到位、稳控到位、责任到位,对具有发生矛盾纠纷隐患的区域、领域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对疫情防控工作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及时做好化解工作。密切与法院、卫健、公安、市场监管、人社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情况反馈机制,及时通报涉疫情纠纷情况,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对接,妥善化解涉疫情矛盾纠纷。   十二、积极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合同纠纷。对于因疫情导致无法履行的旅游、餐饮等服务合同、厂房、场地、房屋等租赁合同、买卖、建设工程施工等领域发生的合同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职能作用,积极开展因疫情导致不可抗力事件有关公证业务,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实质性化解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当事人、代理人因疫情因素无法按期参加仲裁开庭且申请延期开庭的,仲裁机构要依法予以保障,暂不安排开庭活动;原已确定开庭的案件,重新安排开庭时间。   十三、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法律服务力度。积极为企业受疫情影响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服务,为企业依法有序复工、恢复生产经营、推进破产重组提供法律意见。加大对中小企业申请法律服务费用减、免、缓的支持力度,积极为中小企业法律咨询公益服务。协助因疫情导致外贸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中小企业申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减少企业损失。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落实省司法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川司法发〔2020〕15号)要求,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为抗击疫情作出贡献的中小企业,以及面临破产等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无偿的法律援助,开辟绿色通道。   十四、积极为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提供法律服务。鼓励律师、公证员认真做好与疫情防治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积极为金融机构和防疫物资重点生产、运输企业融资贷款等提供金融公证服务。加强与市场监管、卫健部门的沟通,积极为防护用品、消毒用品和抗病毒药品生产销售相关企业提供原材料、产品、销售价格、销售质量等提供公证保全服务。   十五、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按照各级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期复工、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依法妥善处理涉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工伤认定引发的纠纷,既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注重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切实保障劳动者和企业合法权益。联合人社、工会等部门,引导企业与职工在疫情防控期间灵活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妥善处理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的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平衡劳资双方利益,鼓励劳动者和企业共渡难关,促进企业和劳动者互利共赢。   十六、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无条件的法律服务。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行业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相关法律服务事项。对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提供无条件的法律援助,对其法律援助申请免予经济困难审查。   十七、开展疫情防控专项公益法律服务。各地积极组织公益法律服务团,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公益性法律服务,为参与疫情防控的医务工作者、军人、志愿者等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十八、加强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时依法依规调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消费者主张赔偿的矛盾纠纷,促进有关问题和事件平和理性处置。充分发挥公证公益法律服务职能作用,针对不法商家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口罩、护目镜等防疫产品,引导消费者运用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业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九、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持续为农民工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对因疫情导致无法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实施法律援助惠民“诚信承诺”机制,临时启用个人经济困难声明等制度。   二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便民利民机制。认真执行省司法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方式的公告》(川司法发〔2020〕10号)和《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及农民工群体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川司法办发〔2020〕15号)等规定,依托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四川法网等平台,线上线下同步服务,做到抗击疫情与法律为民服务两不误,在保证机构安全、人员安全基础上,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法律服务。
中共四川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司法厅
2020年2月11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