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
(松政明电〔202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意见。
加大金融支持
(一)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量增价降。各银行机构在满足疫情防控领域各类企业信贷需求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信贷资源,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增加制造业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确保2020年普惠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额,推动2020年普惠中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分局)
(二)缓解企业资金流动性困难。各银行机构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经营、遇到暂时困难、不能及时还款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允许其适当延期还款,做好续贷服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民银行、市银保监分局)
(三)鼓励地方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优惠服务。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可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稳定职工队伍
(四)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中小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
(六)加强中小企业用工服务。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用工调查,及时了解受疫情影响情况,特别是疫情后企业用工情况。在疫情期间,市县两级就业部门联动开展全天候线上招聘,疫情解除后每周举办企业招聘对接活动,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市就业局) 减轻企业负担
(七)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疫情影响导致中小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八)延期办理纳税申报和缓缴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九)适度减免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征收1-3个月的租金;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加强要素保障
(十)延期缴纳水电气费。对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电气费的中小企业,可向水电气供应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费用,最长不超过3个月。延期缴纳期间不得断供且不收取滞纳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根据疫情变化和国省相关行业规定适时调整。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1日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