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淮南市发展改革委、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公布日期:2020.03.04
- 施行日期:2020.03.0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物资管理 疫情防控
淮南市发展改革委、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财金〔2020〕98号)等要求,现就全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政策支持范围
(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动态调整。
1.医疗应急物资。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2.生活物资。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二)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活动,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疫情防控具有重要作用的;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
(四)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不存在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六)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申报审核流程
各县区(园区)发展改革部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内部审核工作机制,并会同科技、农业、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接受市级对口单位业务指导)共同审核,筛选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于每周五上午9:00前,经县区(园区)政府同意后上报,并留存工作底稿备查。符合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推荐上报。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建立内部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对各县区(园区)上报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进行审核,请有关单位明确一名具体业务负责人,负责每周名单的审核对接工作,并将业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企业名单管理
各县区(园区)、市有关单位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要求,按照规范的申报流程和具体要求审核把关上报名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并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最大程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支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
名单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将及时调整出名单,由财政和税务部门取消其享受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税务部门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认定企业失信行为,将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调整为D级,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在“信用淮南”“信用安徽”“信用中国”等网站公开,并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企业名单申报工作截止日期,视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
1.信用承诺书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3.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财金〔2020〕98号)(略)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略)
淮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4日
淮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4日
附件1
信用承诺书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我单位(名称)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申请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并就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从事疫情防控生产经营活动,且合法合规经营。 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 经充分评估,生产经营对疫情防控具有重要作用。 申报材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如违反上述承诺,我单位同意调整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退回所享受的优惠资金支持,并将相关失信行为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接受失信联合惩戒。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附件2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报送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企业税务 联系人 | 电话号码 | 对疫情防 控的保障 | 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 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 | 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 | 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万元) | 备注 |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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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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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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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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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食盐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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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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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