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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安全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应急函﹝2020﹞36号)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相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确保疫情防控到位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推动非疫情防控重点地区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经研究,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安全生产许可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0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前,相关企业、中介机构、人员等已向省应急管理厅提出办理或延期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我厅将正常办理。其中需要补正资料的,接到省厅补正告知后,可以通过网上或邮政快递方式将补正资料送至省应急厅政务窗口。申请人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提交补正资料的,可延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省应急厅政务窗口提交。   二、在2020年1月23日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后,从网上或线下向省应急厅政务窗口提出申请的,按正常程序办理;需要补正资料的,可以通过网上或邮政快递方式将补正资料送至省应急厅政务窗口。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中介机构的资质许可证和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到期的,证件的有效期顺延至应急响应解除之日起后30天。   四、各有关企业、相关中介机构和特种作业人员要认真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安全管理。对疫情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各市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按属地原则,加强对所辖区域内企业的安全监管和服务,尤其对相关安全生产许可到期的生产经营单位,要逐一上门服务指导,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生产安全。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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