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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实施意见
(2020年2月13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为依法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时办理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犯罪案件,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对于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2.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和辩护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诉讼的权利等各项诉讼权利。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推进侦查、起诉、审判、刑罚执行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各环节衔接顺畅。
  二、适用范围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5.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刑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三、法律援助   6.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7.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未委托辩护人,也不申请指定辩护人的,由驻人民法院、看守所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8.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案件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案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可以听取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或辩护人意见等权利。   9.看守所应当为值班律师和指定辩护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及时安排会见。   10.司法行政机关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工作。接受指定的律师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见和阅卷工作。律师发现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及时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决定作无罪辩护的,应当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四、侦查阶段   11.公安机关在侦查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刑事案件时,要及时甄别是否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应当快速办理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   12.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的,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快速办理。   13.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书面建议快速办理的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为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14.公安机关要详细核实犯罪嫌疑人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赔偿损失情况及被害人谅解情况。
  五、审查起诉阶段   15.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经征得犯罪嫌疑人书面同意,可以书面建议人民检察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16.人民检察院对于拟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要在受理案件当日指定办理人员,并及时讯问犯罪嫌疑人。   17.人民检察院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了解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对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意见,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事实及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书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   18.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的,及时通过社区矫正平台委托犯罪嫌疑人经常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   19.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反馈。   20.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决定起诉并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依法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并提供调查评估意见、调解、和解协议等相关材料。起诉书可以适当简化。
  六、审判阶段   21.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及时指定人员审查案件材料,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后立即转至办理案件的审判庭。   22.审判庭收到案件后,应于当日指定案件承办人员。经承办人员审查认为符合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同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   23.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24.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可能宣告缓刑或者判处管制,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未办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通过社区矫正平台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并向人民法院出具评估意见。   25.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七、其他要求   26.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妨害疫情防控案件,除依法必须当面接触的情形外,可以尽量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必要时,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看守所要积极配合办案机关通过“视频”方式开展各项工作。   27.在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办理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分别报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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