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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已被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桂文旅发〔2020〕14号)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发展全域旅游工作部署、2019年全国全域旅游工作推进会及2019年广西文化旅游发展大会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全域旅游发展,培育壮大旅游产业,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强区,结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要求,我厅对《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2019年二次修订)》、《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2019年修订)》、《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评分细则(2019年修订)》进行了修订。经多行业专家论证,在征求自治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后,组织修订完成了《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前疫情防控阻击战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创新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机制,大力推进文化旅游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推进防控疫情与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与脱贫攻坚战。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2月17日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发展的部署安排,推动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旅发〔2017〕7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1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国际化、品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认定。   第五条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遵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执行。   第六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的修订、宣传、贯彻与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第七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创建
  各创建单位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二)自检
  创建单位根据《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800分(含)以上,可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初审申请。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创建工作汇报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三)初审
  由创建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基本项目1000分,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加分项)100分,合计1100分。通过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的最低得分为800分。初审工作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查、材料审核、评分与意见反馈。
  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单位,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认定申请。申请验收认定的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文件、初审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创建工作报告、初审专家名单及相关佐证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四)验收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创建单位提供的创建佐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核(包含书面材料审查、创建单位视频或电话创建工作陈述答辩),对材料审核分数达标的创建单位采用暗访的形式进行现场验收;对材料审核不达标的创建单位不再进行现场验收。对创建工作佐证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的程序为:专家组集中审核佐证材料、创建单位进行视频或电话创建工作陈述答辩(专家组就创建工作提出问题,创建单位由一名党政领导就提出的问题作创建工作陈述答辩,原则上回答每个问题时间不超过8分钟)、形成材料审核意见;现场验收认定工作程序为:专家组实地考察被验收单位创建工作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对验收认定达标的单位,由验收专家组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验收认定意见。
  (五)公示、命名
  对通过验收的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的认定程序
  各设区市其辖区内70%的县(市、区)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或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命名的,可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认定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设区市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
  (一)申报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创建工作报告、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资料、会议审核等方式,重点审核达标佐证材料和一票否决项等,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三)公示、命名
  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验收原则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及创建单位、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和设区市不参与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未列入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不少于一年,根据《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2020年修订)》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标准的,可自愿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和验收认定。

  第十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的规定,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广西全域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平台,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旅游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不予以验收认定。
  (一)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国家、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四)游客满意度:以第三方机构调查的综合指数为依据,游客满意度指数低于80分(不含)的。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统筹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对已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随机暗访等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0%。在监督检查和复核过程中,对创建工作提档升级滞后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称号处理,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验收认定。对已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的单位,因所辖县(市、区)被取消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或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造成其辖区内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总数不达70%的,取消已授予的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   第十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于复核不达标及《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和严重负面舆论事件的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示范市单位,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
  (2020年修订)

序号

项目分类

分值

1

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

60

2

旅游规划与项目招商

90

3

旅游设施与公共服务

150

4

智慧旅游与服务质量

80

5

旅游供给与融合发展

285

6

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

45

7

市场监管与文明旅游

65

8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

145

9

旅游经济与社会效益

80

10

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加分项)

100

合计

1100


  指 标 体 系

序号

内容

评分分值

自查得分

检查得分

评分指导说明

1

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

60

1.1

体制机制

30

1.1.1

党政统筹机制。建立党政领导挂帅的全域旅游领导工作机制,把旅游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成立由创建单位党政领导挂帅的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得1分;

⑵创建单位党政领导创建工作视频或电话陈述答辩效果良好,得5分;

⑶把旅游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得1分。

7

评分指导点:

⑴以创建单位党委、政府下发的文件为准,并提供执行情况的报告;

⑵创建单位党政领导是指党政一把手;

⑶创建单位党政领导创建工作视频或电话陈述答辩效果由专家组评议确定。

1.1.2

综合协调机制。提升县域旅游综合协调能力,创新旅游协调机制。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创建以来,党委、政府每年就全域旅游发展有专题部署,每年召开全域旅游发展工作推进大会等,并落实会议精神,得1分;

⑵建立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席会议机制、文化和旅游项目联审、文化和旅游投融资、旅游规划公众参与、旅游标准化、文明旅游共创、旅游志愿者组织、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党政干部培训、旅游工作考核激励等机制,每建立1种机制得1分,累计最高4分;

⑶每年度有2次以上(含2次)各种机制的会议,得1分;

⑷成立创建工作机构得1分。

7

评分指导点:

⑴会议相关文件(会议通知、签到表、纪要、总结和照片);

⑵党委、政府及各部门、乡镇、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或总结是否涉及到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内容。核查相关部门出台支持全域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

⑶核查文化和旅游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席工作方案、记录、照片;

⑷核查创建工作机构成立文件;

⑸现场检查创建工作机构办公场所。

1.1.3

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促进与市场监管、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法行政,有序开展综合执法监管工作,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将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年度绩效考评。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构建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并制定实施方案,得3分;

⑵有联合执法监管工作纪录、总结报告等,得2分;

⑶将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年度绩效考评,得2分。

7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文件和实施方案;

⑵核查联合执法监管工作纪录、总结报告材料;

⑶核查本级年度绩效考评材料。

1.1.4

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县级文化和旅游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实行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统计人员“三固定”制度,统计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统计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县级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分值90分(含)以上,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单位的,得3分;

⑵县级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分值70分(含)以上,达到新时代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得1分。

3

评分指导点:

⑴查看市级(含)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文件;

⑵抽查《广西县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中部分考评内容的考核得分是否符合事实。

1.1.5

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各类文化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覆盖率高,自律规章制度健全,行业自律效果良好。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建立各类文化行业协会,会员覆盖率达60%,得1分;

⑵建立各类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覆盖率达60%,得1分;

⑶行业协会自律规章制度健全,行业自律效果良好,得1分。

3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相应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⑵核查协会会员登记总表;

⑶核查行业协会自律制度文件;

⑷查看协会定期开展活动的记录、活动方案、照片。

1.1.6

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推进机制。建立有市级(含)以上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推进机制和党政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制度完善,实施有力。

评分:每有1项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且建立项目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得1分,累计最高得3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3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创建单位的市级(含)以上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情况;

⑵核查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报告;

⑶核查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的相关文件。

1.2

政策保障

30

1.2.1

党委、政府出台综合性保障政策。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旅游业被确立为主导产业之一,得1分;

⑵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保障文件。以创建单位党委、政府下发的文件为准,如出台促进全域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决定,以及优惠、奖励扶持政策,得2分;

⑶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性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奖励扶持的项目资金拨款支付凭证,得1分。

4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创建单位党委、政府下发的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意见、决定,以及优惠、奖励扶持政策保障等文件;

⑵核查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核查奖励扶持的项目资金拨款支付凭证。

1.2.2

相关部门与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全域旅游发展政策措施。

评分:相关部门包括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广电、体育、林业、扶贫等,每出台1个政策措施得1分,最多6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6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相关部门与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全域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等材料;

⑵实施计划与方案要求应落实到时间、人员、具体措施和资金保障等内容。

1.2.3

制定并落实创建工作方案。制定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目标、项目进度安排,明确政府、部门、乡镇和企业分工及项目任务分解,并由政府印发,配套督办考核措施。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2

评分指导点:

⑴创建工作方案印发实施时间为一年以上;

⑵核查政府及各部门、乡镇、企业分工方案、项目任务分解表及考核措施。

1.2.4

安排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党委、政府为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在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财政资金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专门用于完善文化和旅游基础服务设施,推进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改善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基础条件等。

评分:有本年度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5000万元(含)以上,得10分;

⑵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得7分;

⑶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得4分;

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得1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正式文件及财政部门设置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科目;

⑵列入专项资金科目的文化项目应与旅游发展相关。

1.2.5

文化和旅游用地保障。出台支持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用地政策措施,保障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文化和旅游项目用地。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创建以来县(市、区)政府出台支持文化和旅游发展用地政策措施,得2分;城区所在的设区市政府出台支持文化和旅游发展用地措施的,得2分;

⑵保障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文化和旅游项目用地,得1分。

3

评分指导点:

⑴对比创建单位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与辖区内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需用地,核查用地能否得到保障;

⑵文化和旅游用地试点企业或个人获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批示或其他用地证明,证明材料中应写明供地方式。

1.2.6

优化文化和旅游营商环境。出台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壮大、优化文化和旅游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

评分:出台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优化文化和旅游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得2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2

评分指导点:核查政府出台及落实扶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正式文件,核查是否有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在税收、信贷、审批便利化等优化文化和旅游营商环境方面的扶持措施及落实情况。

1.2.7

人才政策。设立文化和旅游专家智库,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引进和文化、旅游培训机制,实施文化、旅游人才奖励政策。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设立专家智库,或设立文化和旅游发展咨询委员会等智库,得1分;

⑵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引进及培训机制,实施人才奖励政策,得2分。

3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

⑵查看专家智库建设方案、专家智库研讨会或指导活动等佐证材料。

2

旅游规划与项目招商

90

2.1

规划编制和审批

20

2.1.1

统筹发展规划。将文化和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中,在实施“多规合一”中充分落实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相关要求。

评分:每有1项相关规划将文化和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得1分,累计最高6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6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相关规划是否有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内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对文化和旅游发展有专门段落或章节表述;

⑵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编制时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有书面反馈材料;

⑶核查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评估报告和相关部门年度工作报告中是否有涉及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的内容。

2.1.2

各部门统筹涉文旅重大项目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就其对文化和旅游影响及相关配套建设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评分: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等事项,充分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有1项得1分,累计最高3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3

评分指导点:

⑴提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涉及文化或旅游的重大项目;

⑵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函以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复函文件;

⑶核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1.3

旅游规划体系

11

2.1.3.1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委托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或编制具有全域旅游理念的旅游发展规划。规划通过评审,有评审意见,有政府批复并实施,且对全域旅游发展具有引领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县(市、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有成果、有评审、有批复并实施的得4分,每缺失一项扣2分;

⑵有第三方出具的规划实施评估报告且证明规划完成率达到50%(含)以上得3分,否则不得分。评估报告应在规划批复实施一年以上进行编制,无评估报告该项不得分。

7

评分指导点:

⑴委托有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单位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规划通过评审,有评审意见、政府批复并实施。规划编制时限:近5年以来编制或修编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

⑵由近两年无相关利益方(无在辖区内参与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经历的旅游或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规划实施评估报告,且有专家评审结论;

⑶以年度为评估计量单位,规划完成率(目标、投入、项目完成率)是否达到50%以上;

⑷参照国家《旅游发展规划评估导则》(LB T041-2015)进行。

2.1.3.2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专项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贯彻落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文化和旅游资源保护、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市场治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专项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

评分:每编制一项专项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并贯彻实施的,得1分,累计最高4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4

评分指导点:核查相关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材料。

2.2

文化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

70

2.2.1

编制文化和旅游招商项目库。编制文化和旅游招商项目库,在反映项目客观实际的基础上求新求实,以激发国内外客商的投资兴趣,提高项目对接率和成功率。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文化和旅游招商项目库,项目总数不少于20个,得4分,否则不得分;

⑵项目库各个项目应有市场调研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包装策划完整资料、图像资料等材料,每有一个项目策划包装内容不完整的扣1分,最多扣3分;

⑶东盟博览会签约招商项目、粤桂合作层面自治区领导带队签约招商项目、自治区举办的重大活动上签约招商项目、进入自治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库等自治区级招商项目名录的项目,每个项目得2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招商项目库各个项目的市场调研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包装策划完整资料、图像资料等材料,是否按照国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导向,依托自身资源和优势,面向市场,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提出招商项目;

⑵核查项目是否属于自治区级招商项目名录等佐证材料。

2.2.2

文化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核验近三年内召开或参与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会、招商会等,每召开或参与一次得1分,累计最高5分;

⑵近三年设区市(含)以上招商活动中签约的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亿(含)以上,得5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召开或参与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会、招商会等文化和旅游项目招商活动的方案、照片、总结报告和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⑵成功招商的项目的合同、协议书、业主情况、项目推进情况等佐证材料。

2.2.3

文化和旅游项目与投资

50

2.2.3.1

涉文旅重大项目。

评分:现场检查结合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或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的涉文旅重大项目,得10分;

⑵制定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并完成的,得5分。

15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或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的涉文旅重大项目的红头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名单;

⑵年度计划完成任务表和项目固定投资年度报表、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年度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

⑶现场检查涉文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

注:年度报告与年度计划保持一致,如有出入应提供说明材料。

2.2.3.2

单个涉文旅项目完成投资额度。

评分:现场检查结合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10亿元(含)以上的得10分;

⑵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得8分;

⑶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得5分;

⑷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得3分。

注:以投资额最高的单个旅游项目评分,不重复计分。

10

评分指导点:核查国有企业年度基建财务报表或民营企业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需要注明年度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资金。现场检查涉文旅项目完成情况。

注:不能只提供利润负债表,还应有相关报告,且投资额度完成时间为近三年内。

2.2.3.3

近三年辖区各年度涉旅社会总投资。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年度总投资30亿元(含)以上的得15分;

⑵25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得10分;

⑶20亿元(含)以上,25亿元以下的得8分;

⑷15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得5分;

⑸10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的得3分。

注:以近三年辖区各年度涉旅社会总投资的最低档评分,不重复计分。

15

评分指导点:

⑴统计范围详见本标准的说明部分;

⑵本级发改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基建财务报表或民营企业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需注明年度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资金;

⑶由统计部门单独出具的涉旅项目投资列表;

⑷现场检查涉旅项目完成情况。

注:不能只提供利润负债表,还应有文字报告说明。

2.2.3.4

多渠道搭建融资平台,筹措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开发共建。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利用政府平台公司进行投融资开发项目等模式开发建设项目,采用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包含但不限于PPP、众筹、非公经济投资、多种所有制合作等),每建设1个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涉文旅项目得2分,累计最高6分;

⑵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机制得2分;

⑶整合各类资金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基金1亿元(含)以上得2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正式签订的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融资协议;

⑵提供由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列表。注:不能只提供利润负债表,还应有文字报告说明;

⑶成立机制的文件、实施方案、实施效果证明材料;

⑷设立基金协议文件,财务报表、年度总结等。

3

旅游设施与公共服务

150

3.1

旅游交通

55

3.1.1

交通可进入性

20

3.1.1.1

外部交通可进入性。完善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等对外交通基础设施,提高外部交通可进入性。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直达机场。直达机场距离中心城市(镇)在150公里(含)以内的,得3分;150-200公里(含)以内的,得2分;高于200公里以上的,得1分。最高得3分;

⑵铁路、公路、港口等。有过境高速公路进出口、高铁停靠站、国际邮轮港口、旅游直升机场或开通旅游专列的得3分;有一般过境国道、客运火车站或客运码头的得2分;有其他省道得1分。最高得3分。

6

评分指导点:提供辖区对外最新道路交通示意图及相关佐证材料。

3.1.1.2

辖区内交通可进入性。改善区域公路通达条件,提升辖区可进入性,城区、中心镇通往自治区级(含)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汽车旅游营地等主要景区景点的道路畅通,交通便捷。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二级(含)以上级别公路通达停车场或换乘中心的自治区级(含)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汽车旅游营地,每个得3分;城区内的自治区级(含)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本项按每个得1分;

⑵有三级公路通达停车场或换乘中心的自治区级(含)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汽车旅游营地,每个得2分。

14

评分指导点:

⑴二级公路、三级公路通达停车场或换乘中心指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临近停车场或换乘中心,并有相同宽幅的道路连接停车场或换乘中心。并不一定要求二级公路、三级公路直接连接停车场或换乘中心;

⑵提供辖区对外最新道路交通示意图及相关佐证材料;

⑶提供道路建设工程的有关文件、材料。

3.1.2

公路服务区、旅游驿站、旅游观景台。在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通往景区公路沿线或其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公路服务区、旅游驿站、旅游观景台。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公路服务区,公路服务区功能齐全,能提供相关旅游服务,规模适中,服务规范,风格协调。每个得1分,最高2分;

⑵有旅游驿站(包括停车场、旅游厕所等设施和旅游咨询、购物、餐饮等功能,公路沿线有该旅游驿站的导引标志),驿站正常经营,使用情况良好的。每个得2分,累计最高4分;

⑶有旅游观景台(包括停车位、观景平台、景物介绍牌等设施,公路沿线有该旅游观景台的导引标志),旅游观景台正常开放,使用情况良好每个得1分,累计最高2分。

5

评分指导点:

⑴旅游驿站、旅游观景台应位于国省干线公路、通往景区公路沿线或其他重要交通节点;

⑵旅游驿站是指位于道路沿线,能为自驾车游客提供停车、如厕、购物、快餐、短时休息和补给服务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观景台是指在自驾游线路或风景道沿线,车辆可短时安全停泊,供游客欣赏景观的平台;

⑶提供公路服务区、旅游驿站、旅游观景台建设工程的文件、材料。

3.1.3

旅游车辆。开通旅游专线车、旅游客运班车、旅游公交车、观光巴士等,旅游客运车辆车况良好、服务周到;辖区内出租汽车服务良好;有城市公交系统,公交线路覆盖率较高;提供汽车租赁业务服务。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出租汽车清洁卫生,按表计价,服务与管理规范,不拒载,不欺客,若发现1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3分为止;

⑵汽车租赁企业资质合格,服务规范,车辆年检达标,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扣1分,扣完3分为止;

⑶每发现一处国家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无旅游专线车或公共交通通达的扣1分,扣完4分为止。

10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出租汽车是否干净整洁,服务是否主动热情;

⑵旅游专线车开通批复文件;

⑶旅游专线车或公共交通营运时间和图片;

⑷出租车、旅游专线车、公共交通、租赁汽车等年检合格有效证明;

⑸现场检查出租车、旅游专线车、公共交通、租赁汽车等常态化运营及服务质量情况;

⑹汽车租赁企业的资质和管理制度。

3.1.4

旅游绿道。辖区内建设有贯穿主要城镇、乡村和景区,舒适性高,人车分流,景观设计及绿化较好的旅游绿道慢行系统,打造具有通达、游憩、运动等复合功能的主题旅游线路。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绿道长度。本项5分,其中:总长度20公里(含)以上得5分,总长度15公里(含)至20公里得4分,总长度10公里(含)至15公里得3分,总长度5公里(含)至10公里得2分,总长度5公里以下,本项不得分;

⑵基本要求。本项2分,旅游绿道满足《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LB/T 035-2014)的基本要求,得2分;有1处不满足扣1分,扣完2分为止;

⑶服务功能。本项3分,按照《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LB/T 035-2014)要求,游道系统、景观节点系统、基础设施、导向系统和服务系统等旅游服务功能系统齐备,每类设施1分,最高3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是否达到《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LB/T 035-2014)要求;

⑵提供绿道线路图等材料证明旅游绿道长度,多段绿道进行累加计算总长度,现场检查绿道长度情况;

⑶现场检查游道系统、景观节点系统、基础设施、导向系统和服务系统等旅游服务功能系统是否齐备;

⑷提供绿道建设工程验收报告,并加盖政府与审计部门公章。

3.1.5

旅游集散中心。主要游客集散地建设有旅游集散中心;建设位置合理、规模适中、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建设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参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8381-2015)要求,建设有符合规范要求并常态化运行的旅游集散中心,按照旅游集散中心分级的相应等级评分。若设区市城市建成区有旅游集散中心,可依托该旅游集散中心使用,且有专线车通达国家AAAA级(含)以上景区或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的,按照旅游集散中心分级的相应等级评分。若辖区内无旅游集散中心或无设区市城市建成区旅游集散中心可依托,则本项得分为0分;

⑵基本条件。参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8381-2015)的基本条件规范建设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发现1处与基本条件不符合的,扣1分。累计最多扣5分;

⑶规范管理。参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8381-2015)要求,现场检查功能分区、设施设备、服务要求和运营管理等四大方面内容,1个方面不达标,扣2分,累计最多扣8分。

10

评分指导点:参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8381-2015)的基本条件规范建设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建成一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并使用得10分,建成二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并使用得8分,建成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并使用得6分。

3.2

旅游厕所

30

3.2.1

A级厕所。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16)要求建设辖区内重点旅游线路沿线、主要街区、旅游集散中心以及旅游餐饮、旅游购物等场所的A级旅游厕所。

评分:AAA级厕所每个得2分,AA级厕所每个得1分。累计最高6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6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获评的正式文件、牌匾等材料;

⑵现场检查A级旅游厕所设施建设的标准化、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情况;

⑶辖区内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以及其他类型有相关等级评定的旅游接待场所中的A级旅游厕所不得分。

3.2.2

分布合理。旅游集中场所步行10分钟,或旅游公路沿线车程30分钟内须设置有旅游厕所。

评分:本项分值4分,每发现1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4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4

评分指导点:主要指辖区内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以及其他类型有相关等级评定的旅游接待场所以外的游客集中场所。

3.2.3

规模适度。厕位数量满足要求。

评分:本项分值4分。厕位数量满足要求,每个厕所厕位数量满足所服务区域的使用需求。主要游客集中场所已建的A级、AA级旅游厕所至少有8个以上且男女厕位比例不大于2:3。每少1个扣1分,扣完4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4

3.2.4

建设规范。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16)要求规范化建设旅游厕所。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规范清晰,指向明确。

评分:本项分值8分,每发现1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8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8

3.2.5

管理良好。厕所设备应无损毁、无污垢、无堵塞;厕所无异味、无秽物(地表或池面)。日常管理制度上墙及落实到位。

评分:本项分值4分,每发现1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4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4

3.2.6

免费开放。对外服务临街单位厕所免费向游客开放。

评分:本项分值2分,每开放1处且标志标识清晰规范,得1分,累计最高2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2

3.2.7

文明宣传。旅游厕所内应有爱护设施、文明如厕的宣传。

评分:本项分值2分,发现1处缺失扣0.5分,扣完2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2

3.3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15

3.3.1

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在城区和主要旅游集散地建设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建设位置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建设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建设有符合《广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DB45/T 933-2013)规范要求并常态化运行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1处得5分,累计最高10分;

⑵位置与规模。现场检查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的选址不合理,扣1分;建筑面积不满足要求,扣1分,累计最多扣2分;

⑶服务功能。现场检查咨询服务功能、旅游投诉受理和转达功能、旅游宣传功能是否完备。缺少1种功能,扣1分,累计最多扣3分。

注:如果检查两个以上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则扣分累计。

10

评分指导点:

⑴依据《广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DB45/T 933-2013)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⑵检查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等是否常态化运行;

⑶旅游集散中心内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不另行计分;

⑷如果位于城区或主要旅游集散地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的游客中心兼具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的作用,可按照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计分,但应按照《广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DB45/T 933-2013)进行评定。

3.3.2

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在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及主要游客集中场所公布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紧急救援电话除通用救援电话外,还应该包括辖区内统一设置的紧急救援电话)。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号码。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现场检查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公布情况(如上墙或在显著位置设立水牌),要求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规范清晰、醒目,每少1处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⑵上网检查官方网站是否公布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号码,没有公布,扣1分。

5

3.4

旅游标识系统

25

3.4.1

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辖区内按《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31382-2015)要求建设完整的行车导向系统、行人导向系统、旅游服务导向系统等三大导向系统。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行车导向系统(旅游区方向标志、旅游区距离标志、旅游符号和指路标志等)完整,设置规范,得3分;

⑵行人导向系统(位置标志、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街区导向图和信息板等)完整,设置规范,得3分;

⑶旅游服务导向系统(旅游服务导向系统的设置范围包括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餐饮、住宿、购物、急救、公共卫生间、停车场、无障碍设施等场所及周边地区等)完整,设置规范,得3分。

9

3.4.2

全域全景图。在旅游集散中心位置显著处、重要旅游公路交叉口、重要通景旅游公路入口、核心旅游吸引物入口位置显著处,在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市民广场、星级饭店、旅行服务商经营场所、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城区主要节点等设有全域全景图,为游客和当地居民提供全面准确的旅游信息。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每发现1处缺失扣1分,扣完3分为止;

⑵全域全景图内容要求: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加油站、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要素完整;需要标识出主要旅游吸引物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主题线路、旅游风景道路、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区(点)、重要城市游憩区(点)、旅游厕所、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场等。所有图形符号要遵循《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GB/T 10001)要求。每发现1处要素缺失或不规范、不准确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号码,没有明示扣0.5分,最多扣1分。

6

评分指导点:全域全景图制作要以县(市、区)行政区划为范围,以行政区划遥感图作为底图制作,有清晰的行政边界。

3.4.3

核心吸引物导游全景图。在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或旅游风景道等核心吸引物入口位置显著处须设置核心吸引物导游全景图。

评分:本项分值3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每发现1处核心吸引物入口位置显著处没有设置核心吸引物导游全景图扣1分,扣完3分为止;

⑵核心吸引物导游全景图要正确标识出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各主要景点、各主要旅游活动的地点、游客中心、停车场、厕所、出入口、医务室等,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号码。发现缺失1项扣1分,扣完3分为止。

3

3.4.4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交通集散地以及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星级农家乐、旅行服务商经营场所、游客集散地、游客服务中心、特色餐馆、娱乐和购物等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评分:每发现1处缺失或不规范扣1分,扣完3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3

评分指导点: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参照标准详见说明。

3.4.5

中外文对照的标识标牌。A级旅游景区、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等游览场所和通往景区的道路沿线设置中外文对照的标识标牌。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在A级旅游景区、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和星级农家乐等游览场所设置有中外文对照的引导标识(景区介绍牌、导览图、景物介绍牌、导游全景图、指示牌等),位置合理,标准规范。本项分值2分,现场检查每发现1处缺失或不规范扣1分,扣完2分为止;

⑵在辖区内通往景区的道路沿线设有中英文对照的交通指示牌、旅游标识牌,位置合理,标准规范。本项分值2分,现场检查每发现1处缺失或不规范扣1分,扣完2分为止。

4

评分指导点:中外文对照的引导标识参照标准详见说明。

3.5

旅游停车场

15

3.5.1

停车场建设。辖区内的自治区级(含)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农家乐、三星级(含)以上饭店等主要涉旅场所的停车场规模满足使用要求、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运营管理服务规范、中英文标识准确。国家AAA级(含)以上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农家乐等应配套建设生态停车场。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停车场规模满足使用要求,得3分,发现1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3分为止;

⑵建设符合相关标准,得5分,发现1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5分为止;

⑶运营管理服务规范,得4分,发现1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4分为止。

12

评分指导点:生态停车场系指有绿化停车面或绿化隔离线的停车场,或者使用生态环保型建筑材料修建的停车场。

3.5.2

旅游旺季车辆停放应急措施。有针对旅游旺季解决停车场供应不足的措施。

评分:有城区、镇区、主要旅游景区等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针对旺季对外开放。3家以上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得1分,每增加1家加1分,低于3家不得分。本项最高分值3分。现场检查结合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3

评分指导点:

⑴检查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针对旺季对外开放单位停车场的文件;

⑵现场咨询是否属实,检查网站发布停车场对外开放的公告。

3.6

汽车旅游营地。有投入使用且常态化运营的符合《汽车旅游营地星级划分》标准要求的星级汽车旅游营地。营地位置合理,建设规范,设施齐全,服务体系完整。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每处得10分,四星级的每处得8分,三星级的每处得5分,二星级的每处得2分。多处可以累加计分,本项分值最高分10分;

⑵现场检查汽车旅游营地营区类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个扣1分,累计最多扣2分;

⑶现场检查汽车旅游营地营区规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个扣1分,累计最多扣2分;

⑷现场检查汽车旅游营地营区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每个扣1分,累计最多扣2分;

⑸现场检查汽车旅游营地建设不规范、设施不齐全、服务体系不完整的,每个扣2分,累计最多扣4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参照最新版的《汽车旅游营地星级划分》;

⑵质量评定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文件、证书等材料;

⑶现场检查营地设施建设标准化、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情况。

⑷各扣分项,累计扣分最多扣10分。

4

智慧旅游与服务质量

80

4.1

智慧旅游

35

4.1.1

智慧旅游基础设施

20

4.1.1.1

主要旅游场所提供免费Wi-Fi服务、通讯信号和视频监控全覆盖。主要旅游场所通讯信号全覆盖并免费提供Wi-Fi服务,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及农家乐、星级饭店等主要旅游场所应有视频监控;国家A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视频监控应接入全区旅游产业监测与应急指挥平台。国家A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提供二维码导览讲解或其他智能导览、电子讲解服务;国家A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通过电子显示屏、二维码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供景区(乡村旅游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实时游客数量和气象信息。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主要旅游场所通讯信号全覆盖并免费提供Wi-Fi服务,得2分,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2分为止;

⑵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及农家乐、星级旅游饭店等旅游场所有视频监控,全部有视频监控的得3分,50%以上有视频监控的得1分,无监控不得分,国家A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视频监控未接入全区旅游产业监测与应急指挥平台不得分;

⑶国家A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全部提供智能导游、电子讲解服务的,得3分,50%以上提供智能导游、电子讲解服务的,得2分,50%以下提供智能导游、电子讲解服务的,得1分,全部没有智能导游、电子讲解服务的,不得分;

⑷国家A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广西五星级乡村旅游区通过电子显示屏、二维码和微信公众号等方式提供景区(乡村旅游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实时游客数量和气象信息,得2分,否则不得分。

10

评分指导点:现场检查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及农家乐、星级饭店等主要旅游场所Wi-Fi服务、通讯信号、视频监控和智能导览、电子讲解服务是否畅通。

4.1.1.2

旅游大数据平台。建立集交通、气象、治安、客流信息等为一体、互联互通的旅游大数据平台。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建立旅游大数据平台,有独立设置的大数据平台运营场所,实时汇总并显示旅游相关信息的得10分;

⑵建立旅游大数据平台,有独立设置的大数据平台运营场所,每日汇总并显示旅游相关信息的得7分;

⑶建立旅游大数据平台,大数据平台有运营场所、每日汇总旅游相关信息的得5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到旅游大数据平台运营场所现场检查旅游大数据平台运营管理情况,现场核查相关材料;

⑵城区创建单位依托设区市旅游大数据平台的,应能实时汇总并显示本城区旅游相关信息,并能在本城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时查看。

4.1.2

智慧旅游服务。建立智慧旅游网上服务平台(包括官方旅游网站、微信、微博、手机旅游APP软件等)或旅游服务线上总入口,提供游客行前、行中、行后各类线上导览、咨询、导游、导购、导航、在线预订、移动支付、旅游信息推送、旅游宣传、在线投诉、分享评价等功能;与国内外大型旅游电商合作,开通电子商务,并取得良好效益。

评分:现场检查结合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线上导览、咨询、导游、导购、导航、在线预订、旅游信息推送、旅游宣传、在线投诉、分享评价等功能齐备,每具备一项功能得1分,累计最高6分;

⑵网站、微信、微博、抖音、手机旅游APP软件、移动支付等服务平台内容丰富,图文并茂,界面美观,更新及时,互动性强等;每一种服务平台符合要求得1分,累计最高5分;

⑶与国内外大型旅游电商合作,有与旅游电商合作协议书,开通电子商务,每有一家合作,得1分,累计最高4分。

15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登录试用智慧旅游网上服务平台,检查其功能情况;

⑵核查旅游电商合作协议书,检查网站推介产品情况;

⑶良好效益证明材料(如合作方提供的每个月或季度、年度的业务流量、经营效果、同比或环比增长数据)。

4.2

服务质量

45

4.2.1

旅游服务标准化。重视对旅游相关标准的宣贯和实施,鼓励企业建立标准体系,强化提升区域内旅游基础通用标准、旅游要素服务标准、旅游管理标准、旅游支持系统标准等。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每制定一项旅游服务地方标准,且标准的宣贯和实施效果好,得2分;每制定一项市级旅游服务地方标准,且标准的宣贯和实施效果好,得1分,累计最高6分;

⑵有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每一家得2分;有自治区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每一家得1分;累计最高6分;

⑶获评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得10分;获评自治区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得5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⑵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正式下发的获评公示文件;

⑶标准是否得到宣传贯彻,核查相关材料;

⑷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购物店、餐饮企业及旅游新业态的相关企业;

⑸现场检查旅游标准化执行和落实情况。

4.2.2

旅游服务品牌。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引领计划,建立优质旅游服务商目录,推出优质旅游服务品牌。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制定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引领计划,得0.5分;

⑵建立优质旅游服务商目录,得0.5分;

⑶辖区内有获得自治区服务业质量品牌的旅游企业,每一家得1分,累计最高4分。

5

评分指导点:

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引领计划和优质旅游服务商目录;

⑵自治区相关部门下发的获评公示文件、证书或牌照。

4.2.3

游客满意度。

评分:

⑴90分(含)以上,得15分;

⑵85分(含)以上,90分以下,得10分;

⑶80分(含)以上,85分以下,得5分。

15

评分指导点: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游客满意度调查结果为准。

4.2.4

旅游志愿者服务体系。成立当地社会化旅游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服务工作站,近三年每年开展旅游志愿服务。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成立当地社会化旅游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服务工作站,得3分;

⑵每年开展旅游志愿服务3次,得2分,少1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5

评分指导点:

⑴成立社会化旅游志愿者服务队伍和服务工作站的正式文件、名单等;

⑵网上检索开展志愿服务的相关宣传报道、照片、文字记录等内容。

4.2.5

特色服务。辖区内旅游经营企业能够稳定持续地向旅游者提供丰富多彩的、满足旅游者个性化需求的特色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养生保健、康体医疗、邮轮游艇、户外运动、空中观光、研学旅行、文创IP体验、夜间灯光秀、情感体验等特色服务项目)。

评分:每种特色服务项目得2分,本项分值最高分10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各类特色服务是否有项目介绍;

⑵经营类服务是否明码标价;

⑶对旅游者开展服务的照片或接待旅游团队证明材料。

5

旅游供给与融合发展

285

5.1

旅游供给

185

5.1.1

品牌旅游产品

173

5.1.1.1

旅游景区。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能为旅游者提供丰富多彩的游览服务。

评分:本项分值最高分40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若同一景区同时获得多种称号的,取其中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⑴有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每个得30分,有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每个得5分,有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每个得1分;

⑵有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每个得30分,有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每个得10分;

⑶有中国优秀国际乡村旅游目的地或其他国家级乡村旅游目的地,每个得5分;

⑷有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每个分别得4分、2分;

⑸有广西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每个分别得2分、1分。

40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获评正式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现场检查牌匾;

⑵现场检查是否正常经营对外开放,不能正常经营对外开放的,不得分。

5.1.1.2

特色县城。县城干净整洁,秩序井然,无“脏、乱、差”现象。主要街道景观独特,风貌和谐,整个县城具有当地文化特质,特色鲜明。有常态化的城市亮化景观工程。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本项分值最高分15分。

⑴县城街道干净整洁,得3分;县城街道干净整洁程度一般,得1分;

⑵建筑风貌和谐,得3分;建筑风貌基本和谐,得1分;

⑶旅游氛围浓郁,得3分;旅游氛围一般,得1分;

⑷地方文化特点突出,得2分;地方文化特点一般,得1分;

⑸地标景观独特,得2分;地标景观一般,得1分;

⑹城市亮化景观有规模、有特色,得2分;城市亮化景观有规模,但特色不突出,得1分;常态化的城市亮化景观工程是指周末、节假日能正常运营。

15

评分指导点:

现场检查

⑴县城街道秩序及卫生情况;

⑵县城建筑风格风貌是否和谐;

⑶县城旅游氛围是否浓郁、地方文化特点是否突出;

⑷地标景观是否具有独特性。

5.1.1.3

特色街区。区域内有地方或民族特色并吸引游客游览、购物、餐饮和文化娱乐的步行街区,街区建筑特色鲜明,业态丰富,卫生秩序良好。

评分:本项分值最高分15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辖区内有满足《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要求》(LB/T 024-2013)标准基本要求、街区长度200米(含)以上且具有游览、购物、餐饮和文化娱乐等旅游服务设施和项目的特色街区,得10分;

⑵步行街建筑特色鲜明、业态丰富多样、旅游经营常态化、卫生秩序良好的,得5分。

15

评分指导点:

⑴步行街建筑特色是否鲜明;

⑵步行街各业态经营情况(是否常态化经营,业态是否丰富);

⑶卫生秩序状况;

⑷街区长度是否达到200米。

5.1.1.4

特色建筑。辖区内有特色鲜明、保护完好的古建筑物(群),或者建有标志性的、有较高游览观赏价值的现代建筑物(群),且成为旅游产品的。

评分:本项分值最高分10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特色鲜明、保护完好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物(群)每处得10分,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物(群)每处得5分,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物(群)每处得2分;

⑵有标志性的,且有较高游览观赏价值的现代建筑物(群)每处得5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获评文件;

⑵现场核查是否常态性对游客开放;

⑶旅游服务商是否将其作为旅游产品推广;

⑷网络检索是否有其相关的旅游信息。

5.1.1.5

风景旅游道路。辖区内建设有连接重要旅游镇(村)和景区景点的风景道;风景道沿线视觉景观优美、旅游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良、配套设施完善;风景道参照《风景旅游道路及其游憩服务设施要求》(LB/T 025-2013)标准要求。

评分:现场检查结合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总长度不低于30公里,得2分,否则不得分;

⑵风景旅游道路视觉景观评价分值达到450分以上,得2分;视觉景观评价分值达到300分以上,得1分;

⑶风景旅游道路旅游资源评价分值达到75分以上,得2分;旅游资源评价分值达到60分以上,得1分;

⑷风景旅游道路沿途合理设置观景平台、休息区、停车场、旅游厕所、路侧游步道、路侧自行车道、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每类设施1分,累计最高3分;

⑸风景旅游道路植被良好,生态环境良好,得1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检查风景道是否符合《风景旅游道路及其游憩服务设施要求》(LB/T 025-2013)标准要求;

⑵风景道视觉景观评价和风景道旅游资源评价参照《风景旅游道路及其游憩服务设施要求》(LB/T 025-2013)标准评分;

⑶现场检查风景旅游道路资源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5.1.1.6

旅游住宿

25

5.1.1.6.1

不同类型的旅游饭店。拥有不同规模、档次和类型的星级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连锁酒店及其他住宿新业态为旅游者服务。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五星级饭店每家得10分;有四星级饭店每家得5分;有三星级饭店每家得1分;

⑵有权威行业组织评定或公众认可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精品旅游饭店、度假酒店或其他住宿新业态的,每家得3分;

⑶每引进1家品牌成熟度高的连锁酒店得2分,累积最高得6分;

⑷有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每家得10分,有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每家得5分。累积最高得10分。

20

评分指导点:

⑴星级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文件、证书、牌匾;

⑵绿色旅游饭店:以正式颁布的文件、证书、牌匾为准;

⑶文化主题酒店及其它住宿新业态:酒店行业协会颁布的证书或权威OTA平台Booking游客评价均在9分以上,同程、携程、去哪儿网游客评价均在4.5分以上,线上佐证材料;

⑷品牌成熟度高的连锁酒店是指店面数量达到200家以上;

⑸现场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参照《旅游绿色饭店》(LB/007-2015)(LB/T007-2015)、《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

⑹现场检查绿色旅游饭店服务质量和节能环保设施设备情况;

⑺现场发现旅游饭店不正常营业,该类型饭店不得分。

5.1.1.6.2

特色住宿设施。有特色民宿、共享住宿、旅居车营地、帐篷酒店、森林木屋、水上船坞等特色化、个性化住宿设施。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特色民宿、共享住宿、旅居车营地、帐篷酒店、森林木屋、水上船坞等特色化、个性化住宿设施,每种特色住宿设施得1分;

⑵有五星级民宿每家得2分,四星级民宿每家得1分,三星级民宿每家得0.5分。

5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获评文件及牌匾;

⑵现场检查特色住宿设施的服务质量;

⑶同一家民宿既是特色民宿又是星级民宿的,则取其最高分。

5.1.1.7

旅游餐饮

20

5.1.1.7.1

特色餐馆。在城镇、游客主要集散区域、旅游线路沿线有可接待团队旅游者的特色餐馆。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获得商务部或中国烹饪餐饮行业协会认证的中华餐饮名店或中华老字号称号餐饮企业,每家得2分;

⑵获得自治区商务厅或广西烹饪餐饮行业协会认证的广西老字号、广西特色风味餐馆、绿色餐厅、桂菜示范店的餐馆,每家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⑶菜品风味独特、服务环境优良、文化主题突出的特色餐馆,每家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以获得的商务部、中国烹饪协会、自治区商务厅、广西烹饪协会证书、牌匾为准;

⑵现场检查经营情况、特色餐馆菜品、环境及服务。

5.1.1.7.2

特色美食。有地方风味的特色食品及特色美食评选活动。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创建期间,举办特色美食评选活动,每举办一次得3分;

⑵经中国烹饪餐饮行业协会评选获奖的每个特色食品得2分,经广西烹饪餐饮行业协会评选获奖的每个得1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举办旅游美食评选活动通知文件、经费请示及支付凭证、活动总结、照片等;

⑵现场检查获得证书、认证文件等。

5.1.1.8

旅游购物

20

5.1.1.8.1

旅游商品开发。辖区内有生产或经营本地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厂家、家庭作坊、商店,且商品种类丰富、包装实用大方,销售服务周到。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生产厂家每家得2分;有作坊或商店每家得1分;

⑵有特色鲜明的旅游商品且获国际性奖项的每个得5分、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或全国性奖项的每个得3分、获全区性奖项的每个得1分。

注:每个旅游商品若获多种奖项的取其中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15

评分指导点:

⑴生产厂家、作坊或商店是否合法合规;食品厂家卫生生产条件是否达标,证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是否齐全;

⑵奖项:国际性奖项佐证材料(由国际性相关行业协会颁发)、全国性、全区性奖项(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商品行业协会颁发);

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佐证材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应经过包装、加工成为特色旅游商品。

5.1.1.8.2

旅游购物场所。旅游购物场所整洁舒适、价格合理、管理规范,销售服务诚信周到,无封闭式、包厢式的购物销售模式。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现场检查有符合《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T 26356-2010)要求的旅游购物场所1处,得2分,累计最高5分;

⑵检查旅游购物场所整洁舒适、价格合理、管理规范,销售服务诚信周到,无封闭式、包厢式的购物销售模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5分为止。

5

评分指导点:

⑴旅游购物场所服务符合《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T 26356-2010)和自治区的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35号)的规定;

⑵旅游商品线上销售企业提供销售网站及月销售量,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无投诉记录的证明文件。

5.1.1.9

旅游娱乐。辖区内有为旅游者举办常态化的民俗风情表演、地方主题文化演出或大型旅游演艺节目,内容积极健康、艺术精湛,特色突出,能有效提升当地知名度和影响力。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为旅游者举办常态化的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得10分;

⑵有获评广西特色旅游演艺项目,并常态化对游客演出的,得5分;

⑶有为旅游者举办常态化的民俗风情表演和地方主题文化演出,每个得2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常态化的民俗风情表演和地方主题文化演出是指每周至少表演一次,不常态化对游客开放演出的不得分;

⑵表演宣传资料、广告,旅行服务商是否将其纳入产品线路;

⑶评价演出主要看是否形成常态,形成旅游业态,是否有经济效益,是否可以经营维持、有发展前景;

⑷大型旅游演艺项目是指观众坐席数量在800个以上的旅游演艺项目。

5.1.1.10

旅行服务商。拥有不同类型的旅行服务商,能较好满足当地旅游市场需求。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在当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且已开展旅游业务接待的旅行服务商,每家得2分;

⑵有权威OTA平台(同程、携程、美团、驴妈妈、去哪儿网、马蜂窝、Booking)与创建单位政府部门签订旅游合作协议的,得2分。

8

评分指导点:

⑴企业相关证件;

⑵与线上OTA平台签订的旅游合作协议;

⑶开展旅游业务接待记录(如合同、游客名单)。

5.1.2

旅游产品品质。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星级饭店等挖掘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含量。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每有一种当地特色文化展示或体验,得1分,最多2分;

⑵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现代信息核心科技装备,提高旅游产品科技含量,每有一种新科技应用,得1分,最多2分;

⑶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星级饭店推广使用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无害处理等生态技术,每有一项,得1分,最多2分。

6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新科技应用和生态技术现场应用情况及说明材料;

⑵现场检查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星级饭店等应用新科技和生态技术提升旅游产品品质的情况。

5.1.3

市场主体。推动主体创新,引进或培育有竞争力的文化、旅游企业和大型文化、旅游集团,促进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特色化和专业化发展。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引进或培育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旅游集团或文化、旅游企业,每一家得2分;

⑵涉文旅企业列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得1分,列入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每个得1分。

6

评分指导点:

⑴和大型文化、旅游集团或文化、旅游企业签署的文化、旅游开发合同文件;

⑵现场检查引进的大型文化、旅游集团或文化、旅游企业的办公场所和项目施工现场;

⑶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等授牌正式文件、证明材料、图片等。

5.2

融合发展

100

5.2.1

旅游与城镇化、工业化、商贸等融合,获得相关命名的品牌并开发成旅游产品对游客开放。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获得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称号的,得8分;获得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称号的设区市的其中一个城区,得5分;

⑵获得中国特色小镇、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全国美丽乡村等称号的,得8分;获得广西特色小镇、广西美丽乡村的,得6分;获得文化和旅游特色小镇的,得5分;进入广西特色小镇建设名单的,得4分;进入广西特色小镇培育名单的,得2分;

⑶有获得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等国家部委认定的荣誉称号的乡村,得5分;

⑷获得国家工业旅游创新单位、工业旅游示范区等称号的得6分;

⑸有大中型旅游装备制造企业或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得4分;

⑹每开发1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得1分,累计最高5分;

⑺积极发展商务会展旅游,3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商务会展活动的得8分,举办或承办全国性商务会展活动的得5分,举办或承办全区性商务会展活动的得3分。

注:以上所涉及的旅游品牌若未开发成旅游产品、未对游客开放,则不计分。

25

评分指导点:

⑴获得相关称号的佐证文件、牌匾;

⑵旅游商品专利权证书、商品照片、简介和获奖证明等,简介应说明商品特色所在;

⑶政府举办或承办商务会展活动的正式文件、经费请示、宣传材料、取得效果、照片等;

⑷接待游客的文字、照片,现场检查游客量;

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宣传推介的材料;线上线下旅行服务商将其纳入旅游线路,并作为产品推介的广告;

⑹所涉及企业、场所及及经营个体常态化经营,且对外接待游客,否则不得分。

5.2.2

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等融合,获得相关命名的品牌并开发成旅游产品对游客开放。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推进国家农业公园、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庄园、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等创建,每获得1种国家级授牌得8分,每获得1种自治区级授牌得5分;

⑵有地质公园获得世界级品牌得15分,有国家公园得15分;推进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康养基地、森林养生基地、慢生活体验区、森林小镇、森林旅游示范市、森林旅游示范县、森林体验基地、花卉苗木观光基地等创建,每获得1种国家级授牌得8分,每获得1种自治区级授牌得5分;有广西五星级森林人家得2分,有四星级森林人家得1分,国家森林乡村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

⑶有1处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得8分,1处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得5分。

注:以上所涉及的旅游品牌若未开发成旅游产品、未对游客开放,则不计分。

25

评分指导点:

⑴获得相关称号的佐证文件、牌匾;

⑵接待游客的文字、照片,现场检查游客量;

⑶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宣传推介的材料;线上线下旅行服务商将其纳入旅游线路,并作为产品推介的广告;

⑷所涉及企业、场所及及经营个体常态化经营,且对外接待游客,否则不得分。

5.2.3

旅游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融合,获得相关命名的品牌并开发成旅游产品对游客开放。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际生物圈保护区得15分;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文化公园得10分;

⑵有科技旅游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红色旅游经典(精品)景区、运动休闲体育特色小镇、体育旅游精品景区、体育旅游精品线路、体育旅游目的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基地、航空体育飞行基地等,每获得一种国家级品牌的得8分,获得一种自治区级品牌的得5分;

⑶挖掘提炼本地特色文化,打造成为国家级文化旅游品牌得8分,自治区级文化旅游品牌得5分;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8分;获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得5分;获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得5分;将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成旅游产品或旅游业态,每一种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⑷3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得8分;举办或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得5分;举办或承办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得3分;开发少数民族体育竞技、智力运动等体育旅游活动,每一种业态得1分,最多不超过2分;

⑸获得五星级广西体育综合体或山地户外运动营地的,得3分,获得四星级广西体育综合体或山地户外运动营地的,得2分。

注:以上所涉及的旅游品牌若未开发成旅游产品、未对游客开放,则不计分。

25

评分指导点:

⑴获得世界、国家、自治区权威部门评定的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荣誉或相关称号的证书、牌匾或其他佐证文件;

⑵政府举办或承办赛事活动的正式文件、经费请示、宣传材料、取得效果、照片等;

⑶专家网上检索证明赛事活动、文化品牌等的影响力(不少于2000条);

⑷接待游客的文字、照片,现场检查游客量;

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宣传推介的材料;线上线下旅行服务商将其纳入旅游线路,并作为产品推介的广告;

⑹所涉及企业、场所及及经营个体常态化经营,且对外接待游客,否则不得分。

5.2.4

旅游与交通、环保、气象、自然资源等融合,获得相关授牌称号并开发成旅游产品对游客开放。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生态旅游示范区获得国家级品牌得15分,获得自治区级品牌得8分;

⑵有海洋公园获得国家级品牌得8分,获得自治区级品牌得5分;

⑶推进天然氧吧、气候养生之乡、中国凉都、国家气象公园、国家气候标志、中国气候宜居城市、避暑旅游城市(小镇)等品牌创建,每获得1种国家级授牌得8分,每获得1种自治区级授牌得5分;

⑷有成熟运营的旅游观光巴士、水上观光巴士、邮轮游艇、低空飞行、小火车、铁路遗产、缆车、大型交通工程等特色交通旅游产品,每种特色交通旅游产品得3分,最多得10分。

注:以上所涉及的旅游品牌若未开发成旅游产品、未对游客开放,则不计分。

25

评分指导点:

⑴获得相关称号的佐证文件、牌匾;

⑵特色交通旅游产品营运的批复文件和运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营运情况说明和相关图片;

⑶现场检查交通工具运营情况及服务质量;

⑷接待游客的文字、照片,现场检查游客量;

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宣传推介的材料;线上线下旅行服务商将其纳入旅游线路,并作为产品推介的广告;

⑹所涉及企业、场所及及经营个体常态化经营,且对外接待游客,否则不得分。

6

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

45

6.1

制定全域旅游整体营销规划和方案。

评分:制定全域旅游整体营销规划和方案,得2分;安排用于文化和旅游营销的专项资金达20万(含)以上,得2分,专项资金20万以下的不得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4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全域旅游整体营销规划或方案,应明确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

⑵核查旅游专项资金在文化和旅游营销方面的经费请示、批复文件、资金划拨记录等文件。

6.2

营销联动机制。建立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媒体、公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营销联动机制;建立文化和旅游、宣传、体育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营销联动机制;建立文化和旅游营销推广联盟或旅游联合体合作平台。

评分:有多方参与的文化和旅游营销推广机制,得2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2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建立多方参与文化旅游营销机制和激励文化旅游营销推广等合作平台的有关文件;

⑵核查多方参与营销活动的有关介绍和图片。

6.3

实施品牌营销战略。塑造主题形象鲜明的旅游目的地形象。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旅游目的地形象定位准确、主题形象鲜明得2分;

⑵有形象标识logo,体现当地主要特色,得1分;

⑶有吉祥物等系列元素,体现当地主要特色,每项得1分;

⑷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吉祥物等能集中体现当地主要特色、语言精炼、层次丰富,在各层次、各类型旅游企业宣传中得到应用,得1分。

5

评分指导点:

⑴专家用主流网络搜索引擎查询该主题形象和宣传口号的影响力(不少于10000条);

⑵核查本地相关部门、企业等在宣传活动中应用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吉祥物等的图片和其他材料证明。

6.4

拓展营销内容。根据旅游形象主题和目标客源市场,制作独特新颖、形式多样的图文影像宣传资料,将商贸活动、科技产业、文化节庆、体育赛事、特色企业、知名院校、城乡社区、乡风乡俗、优良生态等纳入宣传推介内容,并在全国全区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制作影像资料每种得2分,图文资料每种得1分,累计最高5分;

⑵在全国(含外省)主流媒体开展图文、影像等主题宣传活动的,每次得3分,在全区主流媒体开展图文、影像等主题宣传活动的每次得2分,累计最高5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宣传资料种类和内容;

⑵在全国、全区主流媒体开展影像、图文主题宣传活动的证明材料(协议、视频截图等);

⑶现场核查企业宣传应用情况。

6.5

整合营销方式

24

6.5.1

宣传促销推介活动。

评分:本项分值10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近三年内参加国家、自治区组办的旅游交易会、展销会等宣传促销活动。参加国家组办的每次得2分,参加自治区的每次得1分,累计最高5分;

⑵每年到客源地举办有较大影响的旅游推介活动。每举办1次得2分,累计最高5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国家和自治区组办的旅游交易会、展销会等宣传促销活动文件;

⑵参会的请示报告、照片、总结等;

⑶旅游推介活动通知文件、经费请示、活动总结、照片等。

6.5.2

文化和旅游节事活动。创建期间,举办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规模较大的各类赛事等,并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举办国家级或世界级的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规模较大的各类赛事,一个得8分;

⑵举办自治区级的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规模较大的各类赛事,一个得5分;

⑶举办市、县级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规模较大的各类赛事,一个得2分。

8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举办节庆或比赛的通知文件、活动安排、经费请示、照片等;

⑵专家通过搜索引擎查询证明节会提升了当地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少于2000条)。

6.5.3

新兴媒体营销。创新利用微博、微信、微电影、APP客户端、抖音等新兴媒体营销。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建立日期。每利用一种新兴媒体营销,且自迎检之日止,实际运营1年以上,得2分,最高6分;

⑵更新频率。每种新兴媒体营销每月至少有一条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原创宣传,达不到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6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利用新媒体组织营销活动的有关文件和照片等;

⑵专家登录新媒体检查营销内容。

7

市场监管与文明旅游

65

7.1

市场监管

45

7.1.1

假日市场监管。政府建立假日旅游安全协调机制,坚持旅游黄金周值班监督检查。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由政府发文成立小组得3分;有值班安排表,值班人员在岗得3分;有节前监督检查方案、检查记录得4分。本项最高10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假日旅游安全协调机制构建的正式文件;

⑵黄金周值班表、值班制度、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在岗的照片;

⑶节前监督检查方案、记录、照片。

7.1.2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有年度工作计划、日常检查方案、工作记录及总结报告。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执法人员落实到位得4分,否则不得分;

⑵年度工作有工作计划和总结,得3分;每缺1项扣2分,扣完3分为止;

⑶有季度(或专项)工作方案、工作记录和总结,得3分;每缺1项扣2分,扣完3分为止。

10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执法队伍成立文件;

⑵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全部落实情况;

⑶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在市一级的,城区一级应积极参与市一级组织安排的联合执法工作,应有年度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计划、日常检查方案、工作记录及总结报告。

7.1.3

联合执法。综合监管各部门职责明确,联合执法机制健全、人员经费保障落实;工作开展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各部门职责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得2分,否则不得分;

⑵文化和旅游联合执法机制健全、人员经费保障到位,得3分,否则不得分;

⑶联合执法工作有方案、工作记录及总结报告,得3分,缺1项扣2分;

⑷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无非法拉客、尾随兜售、诱骗或强制消费、欺行霸市等行为,得2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或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联合执法机构或机制文件;人员经费保障机制文件;财政部门划拨经费正式文件;

⑵检查联合执法工作方案、记录、总结;

⑶现场检查是否有非法拉客、尾随兜售、诱骗或强制消费、欺行霸市等行为。

7.1.4

投诉与受理。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人员到位,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旅游投诉渠道畅通;投诉处理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效果明显。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建立受理机制发文得3分;投诉统一受理渠道建立、实现三到位并向社会公开,得4分;

⑵没有媒体负面曝光得3分,媒体负面曝光每次扣3分,扣完10分为止;

⑶未按规定受理旅游投诉每起扣1分,旅游投诉处理未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每起扣1分,未按规定完成旅游投诉“诉转案”查处工作每起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10

评分指导点:

⑴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文件(明确机构、人员、职责);

⑵向社会公开统一受理投诉的电话,投诉受理记录、处理结果;

⑶核查媒体是否有涉旅负面报道;上级宣传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⑷结合材料现场拨打电话检查;

⑸旅游投诉处理和“诉转案”查处相关工作评价,以全国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平台和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

7.1.5

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旅游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旅游“红黑榜”评价机制。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建立旅游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旅游“红黑榜”评价机制得5分,未建立不得分;

⑵每发生一起旅游企业或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扣1分;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每有1家列入旅游“黑榜”,扣1分,扣完5分为止。

5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⑵核查媒体是否有涉旅负面报道;上级宣传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⑶核查建立机制材料和线上线下机制运行情况。

7.2

文明旅游

20

7.2.1

文明旅游意识教育。每年开展文明旅游意识教育活动2次(含)以上。无严重不文明旅游现象。

评分:每年开展2次(含)及以上文明旅游教育活动得2分,否则不得分,最高5分。每发生1次严重不文明行为且教育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本项不得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5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活动通知文件、经费请示、活动总结、照片等;

⑵查阅新闻是否有不文明旅游的相关负面报道。

7.2.2

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

评分: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的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

2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⑵核查部门间信息通报记录。

7.2.3

在主要涉旅场所播放文明旅游宣传视频。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制作本地文明旅游宣传视频的得2分;

⑵在广场、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高铁站、机场等涉旅场所中播放文明旅游宣传视频,得6分,有一处场所未投放宣传视频扣1分,最多扣6分。

8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广场、旅行社、酒店、高铁站、机场等涉旅场所是否投放文明旅游宣传视频;

⑵提供视频投放照片、投放时间段安排等材料;

⑶线上核查投放或宣传播放文明旅游宣传视频的新闻。

7.2.4

宣传中国公民文明旅游公约。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旅行社和旅游餐饮、购物、娱乐等涉旅服务场所以及市民广场应以适当方式张贴、宣传《中国公民文明旅游公约》。

评分:现场检查每发现1处缺失或不规范扣1分,扣完5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5

评分指导点:须使用新版《中国公民文明旅游公约》。

8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

145

8.1

城乡环境营造

40

8.1.1

旅游场所环境整治。全民动员,开展美丽广西,清洁景区、清洁星级饭店、清洁乡村旅游区、清洁农家乐等活动,实施主要旅游线路沿线风貌集中整治,旅游村镇建筑富有地方特点和乡土特色,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评分:旅游经营服务场所及通往景区道路沿线无污染、无垃圾,无“脏、乱、差”现象。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8分为止。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8

评分指导点:核查相关活动的文件及佐证资料(方案、照片、总结),并现场检查。

8.1.2

城乡社区环境整治。推进重点旅游村镇、城区、镇区等城乡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实施旅游接待户“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行动。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有一处缺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的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⑵有一处缺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8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重点旅游村镇、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场站、城区、镇区、旅游接待户等涉旅场所;

⑵城乡垃圾、污水处理的相关记录、照片。

8.1.3

旅游资源保护。对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自然和文化遗产等重点特色旅游资源制定保护政策与措施。

评分:核查相关文件材料,有对重点特色旅游资源制定保护政策与措施并落实良好的,得5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5

评分指导点:

⑴本级政府发布的重点旅游资源保护政策或者措施文件;

⑵现场了解旅游资源保护政策或措施落实情况。

8.1.4

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县级或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流域(如风景河流、湖泊等)实行重点保护且水质达标。水质不达标本项不得分。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5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重点流域(如风景河流、湖泊等)保护情况,检查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监测报告、流域断面(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省控断面,无国控、省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水质监测分析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水环境质量考核通报或相关证明材料;

⑵现场核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河长制、标牌等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8.1.5

旅游开发管控。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不违背相关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管控要求,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不违规占用土地、不违法建设。

评分:发现1处破坏或违规现象则此项不得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4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上一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⑵现场检查是否有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文物古迹或违规占用土地的情况;

⑶检查是否有相关负面报道。

8.1.6

全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或完成自治区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县(市)细颗粒物(PM2.5)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即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不扣分;PM2.5未达标的县(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或PM2.5的年平均浓度比自治区下达的考核目标值分别每升高2微克/立方米或1微克/立方米扣1分,扣完为止;

⑵设区市PM2.5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不扣分;PM2.5未达标的设区市,PM2.5年平均浓度比自治区下达的考核目标值每升高1个微克/立方米或年优良天数比率比自治区下达的考核目标值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⑶设区市城区参照设区市的评分办法执行,设区市城区PM2.5和优良天数比率数据以本设区市的数据为准。

5

评分指导点:检查上级主管部门的环境质量考核通报或相关证明材料。

8.1.7

绿色旅游。倡导绿色旅游消费,推广节水节能产品、技术和新能源使用,推进节水节能型景区、酒店和旅游村镇建设。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每有1家景区、酒店、或1个旅游村镇实施旅游节水节能行动,得1分;

⑵存在浪费水、能源等资源的情况,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5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景区、酒店或旅游村镇实施旅游节水节能行动的方案和计划,以及方案和计划内容的具体落实情况和节水实效证明材料;

⑵现场检查景区、酒店或旅游村镇是否推进旅游节水节能行动,有无浪费资源的情况。

8.2

共建共享

105

8.2.1

旅游人才培育和引进

20

8.2.1.1

旅游人才培训。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近三年每组织1次旅游人才培训得1分,累计最高5分;

⑵近三年年平均组织旅游人才培训人数500人次(含)以上得5分;培训人数400人次(含)以上,499人次(含)以下得4分;培训人数300人次(含)以上,399人次(含)以下得3分;培训人数200人次(含)以上,299人次(含)以下得2分;培训人数199人次(含)以下,得1分。

10

评分指导点:培训通知、方案、签到表、总结、照片,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工作情况报告,抽查参训人员学习笔记。

8.2.1.2

产学研合作机制。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辖区内主要文化、旅游经营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文化和旅游相关咨询管理机构及文化企业、旅游景区企业、五星级饭店企业、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等单位形成特色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合作机制且双方合作紧密,取得良好成效。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旅游相关咨询机构等单位形成特色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合作机制且双方合作紧密,取得良好成效,有合作协议、正式挂牌、实训方案、实训人员、实训次数,每开展1家单位合作得2分,本项分值最高6分;

⑵辖区内主要文化、旅游经营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文化和旅游相关咨询机构等单位形成特色旅游人才发展合作机制且双方合作紧密,取得良好成效,有合作协议、正式挂牌、实训方案、实训人员、实训次数,每开展1家单位合作得2分,本项分值最高4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合作协议正式文件、挂牌图片;

⑵实训方案、实训人员、实训次数证明材料(指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及旅游经营单位到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学习或高校、科研院所安排学生到旅游企业实习等的实训方案、名单以及实训次数);

⑶现场检查合作挂牌情况。

8.2.2

惠民便民服务

25

8.2.2.1

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减免门票的优惠政策,在法定节假日针对特定群体提供门票优惠。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每有1个A级旅游景区不实行减免门票的优惠政策的,扣2分,累计最多扣6分;

⑵每有1个A级旅游景区在法定节假日针对特定群体提供门票优惠的,得1分,累计最高2分。

8

评分指导点:

⑴正式印发的关于减免门票的优惠政策文件;

⑵是否公开张贴或通过网络宣传发布优惠政策;

⑶门票减免优惠的相关证明材料;

⑷现场随机询问游客是否落实门票优惠。

8.2.2.2

特殊人群服务。辖区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农家乐、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等主要涉旅场所配备为孕婴、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服务的设施设备。

评分:上述涉旅场所每缺少1处特殊人群服务设施设备,扣1分,扣完8分为止。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8

评分指导点:现场检查涉旅场所特殊人群服务设施设备情况。

8.2.2.3

辖区内有免费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评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拥有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城市公园、纪念馆、休闲广场、规划馆、动植物园等公共开放空间,有1处得1分,累计最高6分;

⑵有上等级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个一级馆得3分,每个二级馆得2分,每个三级馆得1分,累计最高6分;

⑶以上国有场馆有一处收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⑷鼓励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与乡村旅游共建共享,每有一个共建共享点的得1分,累计最高5分。

6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免费开放情况;

⑵政府盖章的公园及休闲场所统计数量及名录;

⑶现场检查乡镇综合文化站或者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综合楼、文化广场、戏台是否与乡村旅游共同使用。

8.2.2.4

目的地居民文化和旅游宣传教育。向目的地居民开展文化和旅游相关知识教育,强化目的地居民文化和旅游参与意识、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

评分:近三年内组织目的地居民开展文化和旅游相关知识教育,每开展一次教育得1分,总分3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3

评分指导点:核查组织目的地居民开展文化和旅游相关知识教育的活动方案、记录、总结和照片。

8.2.3

旅游安全保障

40

8.2.3.1

安全生产。辖区内落实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和假日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年内无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评分:核查相关文件和工作资料,每缺失1项扣3分,扣完10分为止。年内若有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则本项不得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本级政府或者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旅游安全管理和假日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文件;

⑵各相关部门及企业制定下发的安全工作制度证明材料;

⑶每年4次安全检查的方案、报告、登记表、整改反馈报告;

⑷如年内无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8.2.3.2

安全人员与设备。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文化场馆、城市公园和游客集散场所等设有安全保卫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安全设施配套完善。

评分:各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接待游客量等实际情况安排充足的安全保卫人员、应急救援队伍,且配套相应的安全设施,每发现1处不合格或不完善扣1分,扣完5分为止。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5

评分指导点:

⑴企业安保人员花名册;

⑵现场检查安保人员配备情况(照片是否上墙并公布相关信息);

⑶现场检查安全设施配套是否完善,并能正常使用;

⑷文化场馆特指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规划馆。

8.2.3.3

辖区内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乡村旅游区的显著位置对外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信息和警示。

评分:每发现1家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乡村旅游区不对外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信息和警示的或位置不显著的,扣1分,扣完3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3

8.2.3.4

旅游车船营运合法、安全、有序。

评分:每发现1处违法违规或安全不合格、不完善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5

评分指导点:

⑴检查辖区内的景区景点和旅游车船营运企业是否存在利用非法车辆、船艇等载客旅游,检查旅游营运车辆、船艇等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安全准备;

⑵检查景区景点和旅游车船企业的营运车辆、船艇等设备的合格证、营运证照等证件是否齐全;

⑶检查旅游营运车辆、船艇等的灭火器、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完善并能正常使用。

8.2.3.5

旅游餐饮安全检查。组织辖区内的旅游餐饮服务单位(宾馆、酒店、农家乐,景区景点内的餐馆、饭店,以及向旅游团队提供旅游餐饮服务的企业和组织等)开展旅游餐饮安全检查。

评分:辖区内旅游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明厨亮灶、色标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并设置食品安全公示栏(含食品经营许可信息、量化信息、管理员信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使用食品添加剂信息、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有一家不达标,扣1分,扣完3分为止。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3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旅游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公示栏;

⑵现场检查旅游餐饮服务单位相应设施设备和标识;

⑶现场查看旅游餐饮服务单位后厨环境卫生状况。

8.2.3.6

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评分:建立防范制度并置于明显位置,有工作方案、检查记录及业务培训等得5分,每发现缺失1项扣1分,扣完5分为止。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5

评分指导点:

⑴是否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⑵是否有教育培训记录和人员签到表;

⑶是否有隐患排查记录和整改措施及责任落实清单。

8.2.3.7

风险管控。有各类安全风险提示、安全生产监督管控措施。强化旅游安全气象风险防控,布设自动气象站和预报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按规定落实防雷安全举措。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2

评分指导点:

⑴实地检查自动气象站和预报预警信息传播设施;

⑵防雷检测报告。

8.2.3.8

紧急救援机构。本区域有紧急救援机构,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突发情况下可有效救助游客。

评分:每发现1项缺失或不合格扣1分,扣完5分为止。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5

评分指导点:

⑴有紧急救援机构,机构健全、人员装备齐备;要求提供救援人员名单;

⑵有应急救援演练通知、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记录、照片;

⑶实际有效救助游客情况。

8.2.3.9

旅游保险。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

评分:辖区内有旅游保险产品,每有1种,得1分,本项最高2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2

评分指导点:

⑴旅游保险产品介绍;

⑵旅游保险交易、理赔记录等佐证材料。

8.2.4

推进旅游扶贫富民。

评分:本项最高分值20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旅游扶贫村(屯)有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等乡村品牌的,每个村(屯)得1分,最高5分;

⑵旅游扶贫村(屯)编制有旅游扶贫规划的,每个旅游扶贫村(屯),得1分,最高3分;

⑶有乡村旅游式就业扶贫车间、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广西特色旅游演艺项目,每项得1分,最高3分;

⑷开展旅游电商推进专项行动,与旅游扶贫村(屯)签订合作协议,每落地1个协议并正常运作得1分,最高3分;

⑸每年针对旅游扶贫村(屯)开展文化和旅游扶贫专题培训2次以上得1分,每增加2次培训加1分,最高3分;

⑹旅游扶贫村(屯)形成扶贫经验并在市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得到报道,每个村(屯)得1分,最高3分。

20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获评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正式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⑵核查旅游贫困村(屯)旅游扶贫规划成果稿、评审意见和批复文件;

⑶核查就业扶贫车间、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广西特色旅游演艺项目佐证材料;

⑷核查与旅游贫困村(屯)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销售成果,要有对应往来财务账面凭证;

⑸核查培训通知、方案、签到表、总结、照片,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情况报告,抽查参训人员学习笔记;

⑹核查扶贫经验在市级(含)以上主流媒体报道凭证。

9

旅游经济与社会效益

80

9.1

旅游总消费。

评分:

⑴50亿元(含)以上,得10分;

⑵4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得8分;

⑶30亿元(含)以上,40亿元以下,得6分;

⑷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得4分;

⑸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得2分。

10

9.2

国际旅游(外汇)收入。

评分:

⑴5000万美元(含)以上,得5分;

⑵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得3分;

⑶5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得1分。

5

9.3

旅游总消费相当于本县(市、区)GDP比重。

评分:

⑴30%(含)以上,得5分;

⑵25%(含)以上,30%以下,得4分;

⑶20%(含)以上,25%以下,得3分;

⑷15%(含)以上,20%以下,得2分;

⑸10%(含)以上,15%以下,得1分。

5

9.4

年接待游客量。

评分:

⑴600万人次(含)以上,得10分;

⑵500万人次(含)以上,600万人次以下,得8分;

⑶400万人次(含)以上,500万人次以下,得6分;

⑷300万人次(含)以上,400万人次以下,得4分;

⑸200万人次(含)以上,300万人次以下,得2分。

10

9.5

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

评分:

⑴20万人次(含)以上,得10分;

⑵15万人次(含)以上,20万人次以下,得8分;

⑶10万人次(含)以上,15万人次以下,得6分;

⑷5万人次(含)以上,10万人次以下,得4分;

⑸5万人次以下,得2分。

10

9.6

旅游住宿设施总床位数。

评分:

⑴10000张(含)以上,得5分;

⑵8000张(含)以上,10000张以下,得4分;

⑶6000张(含)以上,8000张以下,得3分;

⑷4000张(含)以上,6000张以下,得2分。

5

9.7

游客平均停留天数。

评分:

⑴2.5人天(含)以上,得5分;

⑵2.2人天(含)以上,2.5人天以下,得4分;

⑶1.8人天(含)以上,2.2人天以下,得3分;

⑷1.5人天(含)以上,1.8人天以下,得2分;

⑸1人天(含)以上,1.5人天以下,得1分。

5

9.8

旅游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

评分:

⑴25%(含)以上,得5分;

⑵18%(含)以上,25%以下,得4分;

⑶10%(含)以上,18%以下,得3分;

⑷5%(含)以上,10%以下,得2分。

5

评分指导点:本级人社部门提供相关人员信息,专家现场核算。

9.9

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额。

评分:

⑴1300元(含)以上,得5分;

⑵1000元(含)以上,1300元以下,得4分;

⑶7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得3分;

⑷400元(含)以上,700元以下,得2分;

⑸100元(含)以上,400元以下,得1分。

5

评分指导点:最新公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上一年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值,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数据为准。

9.10

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旅游脱贫攻坚任务指标数。

评分:100%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旅游脱贫攻坚任务,得20分;未100%完成,不得分,还要按以下情况反扣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

⑴90%(含)以上,100%以下,扣4分;

⑵80%(含)以上,90%以下,扣8分;

⑶70%(含)以上,80%以下,扣12分;

⑷60%(含)以上,70%以下,扣16分;

⑸60%以下,扣20分。

20

评分指导点:

⑴扶贫责任状、任务分解表、“双认定”等相关佐证材料;

⑵现场抽查贫困户情况。

10

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加分项)

100

10.1

文化和旅游经验推广。探索有益于全域旅游发展的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在全国或全区具有改革创新和典型示范作用,并能在全国或全区推广。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在全国涉文旅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当地召开全国涉文旅现场工作推进会的,得20分;

⑵在全区涉文旅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当地召开全区涉文旅现场工作推进会的,得10分;

⑶在全区文化和旅游年度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进行现场考察交流的,得5分。

20

评分指导点:

⑴典型发言材料、会议通知、议程、照片;

⑵在当地召开全国或者全区文化旅游现场工作推进会通知、方案、日程、照片、纪要。

10.2

文化和旅游扶贫富民方式创新。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资源优势,在文旅创业就业和旅游扶贫富民中取得积极成效。探索多样化的旅游扶贫富民方式,形成若干可复制、可推广的旅游扶贫富民新模式。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旅游扶贫富民方式创新。旅游扶贫富民经验得到全国层面认可和推广的得10分,得到自治区级层面认可和推广的得8分。最高得10分;

⑵文化和旅游创业就业方式创新。有文化、旅游创业就业方式创新的,有1种创新方式的得2分,最高得6分。现场检查发现创新程度不高则酌情扣分;

⑶旅游扶贫村获“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授牌的每个得2分,最高得4分。

20

评分指导点:

⑴要形成以景区带村、能人带户、“企业+农户”“合作社+农户”和直接就业、定点采购、帮扶销售农副土特产品、输送客源、培训指导、资产收益等各类灵活多样的方式,促进受益脱贫致富;

⑵如旅游扶贫车间、旅游扶贫富民等方式获得的认可推广或荣誉需要提供有效详实的行政部门且媒体宣传证明材料;

⑶核查获评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正式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10.3

公共服务创新。建立健全并创新旅游公共服务体系,适应游客旅游需求,促进区域旅游业发展。通过旅游公共服务建设适当超前发展,引领社会公共服务发展,优化全域旅游发展环境,带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旅游交通建设创新。制定突破旅游交通发展瓶颈举措,最高得10分;

⑵旅游交通服务方式创新。提供自行车、汽车或其他专项交通租赁共享服务的,每项得5分,最高得10分;

⑶环境卫生整治创新。解决长期制约当地旅游环境的问题,如搬迁垃圾场、清理污水池塘、河流彻底整治、节能减排技术广泛应用等最高得5分。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国家卫生城市(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国家绿化模范县、国家文明城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等称号的得5分,获得自治区级类似称号得3分。两者最高得8分;

⑷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疫情、自然灾害、安全生产、环境事件等)创新。制定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举措并执行落实到各涉文旅企业的,得3分;出台相关扶持政策,有利于各涉文旅企业降低损失的,每有一项政策创新得3分;本项最高得10分;

⑸文创产品、智慧书房等创新。创新文化旅游产品有效供给模式,有效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提升县域文化和旅游的吸引力、竞争力,每有一项创新得2分。获得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称号的得5分,最高得5分。

30

评分指导点:

⑴突破旅游交通发展瓶颈,重点指解决外部旅游者进入本地最主要的交通问题。如创建期间,开通高速公路、高速铁路、支线机场或者开通专门的旅游列车;原来没有旅游风景道,后来以通景公路或景区连接线以及其他公路为依托进行了旅游风景道的改造且富民便民等;

⑵现场检查发现影响程度和示范意义不高则不得分;

⑶设区市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称号的,所辖城区亦可得分;

⑷核查应对公共突发事件措施的正式文件,政府出台涉文旅企业的相关扶持政策及具体落实情况。

10.4

政策落实创新。鼓励各地创新贯彻落实自治区文化旅游发展大会出台的政策文件举措,推动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贯彻落实自治区文化旅游发展大会出台的政策文件,实施财政金融、投融资、土地、产品开发等方面举措,每有一项创新举措落实得5分。

10

评分指导点:

⑴有创新贯彻落实自治区文化旅游发展大会政策文件具体案例,且有媒体在全国或全区宣传报道;

⑵现场核查具体案例效果及相关材料。

10.5

旅游消费方式创新。鼓励各地立足市场和当地实际及企业的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地在旅游供给与旅游消费模式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发挥旅游业的综合带动能力和对区域经济发展的贡献能力,使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适应市场发展的能力得到稳步提高。

评分:根据所采取的创新举措的示范意义和影响程度,对该创新项目进行评价和打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繁荣夜间经济促进旅游消费增长,有常态化的文化旅游消费业态,影响程度高,每有一类创新举措落实得5分,本项最高得10分;

⑵消费激励。高度参与广西全域旅游大集市、广西人游广西系列活动、冬游广西联合促销活动等,推出各项惠民举措,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在广西全域旅游大集市上,线路产品销售总额排前三名的县(市、区)得5分;在广西人游广西系列活动、冬游广西联合促销活动上优惠力度大、创新力度大的,每项活动得5分。本项最高得10分。

20

评分指导点:

⑴繁荣夜间经济促进旅游消费增长。一是打造夜间消费场景,提供夜游休闲、文化体验等多种常态化的休闲娱乐活动和场所;二是优化夜间公共交通服务,在夜游地标和商圈周边,做好地铁、公交服务保障,适当增加道路限时停放车位,鼓励出租车和网约车平台加强夜间车辆调配;三是打造夜间消费“文化IP”。策划组织一批戏曲、相声、电影、歌剧、音乐、读书等主题鲜明的文化休闲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博物馆、美术馆延长开放时间等;

⑵核查相关优惠政策材料和媒体宣传。


  说明:
  1.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重点在于立足本身资源,创新思维,找准关键点和突破口,综合协调多方力量。促进产业融合,加强共建共享,最大限度地释放旅游经济“红利”。各章节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的主要评价内容是:(1)建立党政统筹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2)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及统计制度;(3)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创新旅游配套机制;(4)加大政策保障,制定并落实创建工作方案,推动全域旅游发展。
  “旅游规划与项目招商”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强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统筹协调;(2)涉文旅重大项目要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3)高标准高起点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4)编制全域旅游发展专项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5)加强文化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并建设项目库;(6)加大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和建设力度。
  “旅游设施与公共服务”主要评价内容是:(1)构建畅通便捷的交通网络;(2)打造具有复合功能的主题旅游线路;(3)建设旅游集散中心;(4)全力推进“厕所革命” ;(5)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6)规范完善旅游标识系统;(7)合理配套建设旅游停车场;(8)规划建设汽车旅游营地。
  “智慧旅游与服务质量”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大智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2)推进智慧旅游服务;(3)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建设;(4)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5)建立旅游志愿者服务体系;(6)持续提供个性化特色旅游服务。
  “旅游供给与融合发展”主要评价内容是:(1)丰富品牌旅游产品,主要从旅游景区、特色县城、特色街区、特色建筑、风景旅游道路、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行服务商等方面评价;(2)提升旅游产品品质;(3)培育壮大市场主体;(4)旅游与城镇化、工业化、商贸、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环保、自然资源等融合,开发成旅游产品对游客开放。
  “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主要评价内容是:(1)制定营销规划和方案;(2)建立营销联动机制;(3)实施品牌营销战略;(4)拓展营销内容;(5)整合营销方式。
  “市场监管与文明旅游”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强假日市场监管;(2)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并开展联合执法;(3)加强旅游投诉与受理;(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5)加强文明旅游意识教育和文明旅游宣传;(6)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主要评价内容是:(1)推进城乡旅游环境综合整治;(2)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旅游开发管控;(3)改善全域环境质量,倡导绿色旅游;(4)加强旅游人才培育和引进;(5)推进惠民便民服务;(6)强化旅游安全保障;(7)推进旅游扶贫和旅游富民;(8)引导全民参与旅游共建,全民共享旅游成果。
  “旅游经济与社会效益”主要评价内容是:(1)旅游总消费;(2)国际旅游(外汇)收入;(3)旅游总消费相当于本县(市、区)GDP比重;(4)年接待游客量;(5)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6)旅游住宿设施总床位数;(7)游客平均停留天数;(8)旅游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9)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额;(10)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旅游脱贫攻坚任务指标数。
  “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加分项)”主要评价内容是:(1)在全国或全区具有改革创新和典型示范作用;(2)探索形成文旅创业就业和旅游扶贫富民新模式并取得积极成效;(3)建立健全并创新旅游公共服务体系;(4)落实政策创新;(5)立足市场需求在旅游供给与旅游消费模式上进行探索和创新。
  2.一票否决项:
  (1)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国家、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3)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4)游客满意度:以第三方机构调查的综合指数为依据,游客满意度指数低于80分(不含)。
  3.旅游业社会总投资的统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1)旅行服务机构:包括旅行社、旅游服务中介机构等;
  (2)参观游览项目:包括景区、博物馆、展示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对游客开放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海洋馆、植物园、树木园等;
  (3)住宿餐饮接待设施项目:包括星级饭店、一般旅馆、农家乐、餐饮设施等;
  (4)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主要功能为接待游客的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心、自驾车营地、旅游导览标识等;
  (5)旅游交通项目:包括旅游车、观光车、游船、连接景区与主要公路的道路及设施、交通标识等;
  (6)旅游购物项目:包括开发与销售旅游商品和旅游户外休闲用品、都市休闲区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项目等;
  (7)旅游娱乐项目:包括旅游演艺场、娱乐场、大型旅游文艺演出节目,可供游客观赏体育赛事的体育场馆等;
  (8)旅游装备制造业:包括邮轮游艇、低空飞机、旅游房车、游乐设施、滑雪和高尔夫用具等;
  (9)医疗养生养老旅游项目:包括中医药休闲度假基地、中医药养生基地、天然氧吧、避暑养生基地、国家气候标志旅游示范区等;
  (10)智慧旅游服务项目:包括在线旅游产品开发、以旅游服务为主要功能的网站、旅游信息服务软、硬件设施等;
  (11)旅游教育项目:包括研学旅游基地、科普旅游基地、旅游教育基地建设等;
  (12)其它以旅游服务为目的的项目。
  4.旅游标识系统参照标准主要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 10001.2-2006)、《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2017)、《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3部分:旅游》(GB/T 30240.3-201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5.“9 旅游经济与社会效益”以验收认定年份的上一年为计算基准年。
  6.主要游客集中场所指的是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城市广场、交通场站、城市公园、旅行服务商经营场所、星级饭店、文化产业示范园区、A级旅游景区、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星级农家乐、汽车旅游营地、旅游餐厅、旅游购物场所、特色街区以及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等。
  7.涉及到的量化指标以文化和旅游、统计、财政、发改等部门发布的数据或转账单据为准。
  8.严重不文明旅游行为指造成比较大损失或有比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
  9.提供的所有佐证材料须是2017年以来创建期间形成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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