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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健委、福建省公安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卫健委、福建省公安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餐〔2021〕165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卫健委、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社会事业局、公安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市监食经函〔202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通知》及《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明电〔2021〕3号)要求和省政府领导近日关于加大对食品安全,特别对中小学学校食堂执法力度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细化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举措,开展秋季学期学校(含幼儿园)及周边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治。要结合贯彻落实《福建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省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闽食安办〔2021〕12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全省学校食品安全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校外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和学校周边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努力做到全覆盖;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做好食品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重要环节管控工作。各地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加强对食堂、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要督促学校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引导学校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做好消毒、防腐、防蝇、防鼠、防虫等安全保障。各地卫健部门要指导学校开展疫情防控、食源性疾病预防知识教育;规范食源性疾病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行为,加强食源性疾病信息通报。各地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立案侦办。   三、强化防控措施。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与配合,努力形成学校食品安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食品安全法》《反食品浪费法》《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学生及食品经营者培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食品从业人员自觉佩戴口罩的良好习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校园周边巡查,严格执行学校周边不得设置售酒网点的规定。要督促指导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严格管控进口冷链食品等重点食品原料,全面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全、四证”管理措施。各地教育部门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大力推进学校“明厨亮灶”提质扩面,积极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智慧管理模式,对照《福建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工作目标,加快进度,确保明年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三年工作目标顺利实现。
  请各地将秋季学期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于10月15日前分别向上级部门报送。
  省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张航,联系电话:0591-86296509
  省教育厅联系人:何国荣,联系电话:0591-87091337
  省卫健委联系人:林伟,联系电话:0591-87863907
  省公安厅联系人:陈超武,联系电话:0591-87093343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9月9日

  附件: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秋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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