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 制定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沪市监认检〔2022〕149号
- 公布日期:2022.04.26
- 施行日期:2022.04.2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沪市监认检〔2022〕149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22年5月至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思想认识
强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是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保障,也是市场监管部门有效履职的重要基础。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等有关单位(以下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把严厉整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作为当前的重要监管任务。要发挥系统监管合力,推动检验检测行业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突出整治重点
(一)重点整治领域和对象。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各有关单位要集中力量对辖区内以下重点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
1.涉及疫情防控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开展列入医疗器械目录范围的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体温计、检查手套、个人用眼护具等防护用品检验检测的机构。
2.食品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承担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抽检任务以及主要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社会委托检验的食品检验机构。
3.个体防护装备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非医用口罩、安全帽、安全鞋、阻燃服、防静电服等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个体防护装备检测机构。
4.建筑材料检验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钢筋、水泥、混凝土、涂料、人造木板、电线电缆等建筑材料检测机构。
5.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领域。检查对象包括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以及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
6.碳排放核查领域。主要检查对象是电力发电用煤的检测机构,检测参数包括燃煤的全水分、发热量、全硫和元素碳含量等。
各有关单位要全面摸排辖区内上述领域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重点整治内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以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为重点,包括:
1.违反《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2.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伪造、变造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行为。
3.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具失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行为。
4.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5.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
6.违反《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
各有关单位要重点针对以上行为,加大现场检查中对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的抽查比例。要严格追溯数据质量和真实性,严格查处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严格查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规定的检验检测程序、方法的违法行为。 强化组织实施
(一)多措并举开展全面排查。各有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根据各辖区监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机构自查、现场检查、风险监测等多种监管方式开展全面排查,并结合资质认定现场评审、告知承诺后续监管等手段,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高压监管态势。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与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可同步实施、互为补充,检查信息、检查结果相互采纳。
(二)强化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各有关单位检验检测监管、执法稽查、反不正当竞争、信用监管、产品质量监督、食品抽检、特种设备等条线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提升专项整治效能。要主动联合生态环境、道路运输、药品监督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多部门联合监管,充分发挥各自监管职能优势,形成互补互促的监管合力。
(三)加强执法实施失信惩戒。各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从速查处、从严处罚。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或者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在依法履职的同时,及时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并跟踪后续处理情况。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整治行动所涉及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动失信联合惩戒。
(四)抢抓节点统筹推进实施。专项整治行动自5月上旬开始,7月底结束,时间节点安排如下:
1.安排部署阶段:5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摸清机构底数,明确责任分工。
2.自查自纠阶段:5月31日前,各有关单位督促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机构自查表》(附件2),并交由各有关单位汇总留档。
3.排查整治阶段:7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机构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
4.总结分析阶段:7月31日前,各有关单位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总结报告,并填写《上海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信息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 抓好推进落实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在确保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各阶段检查工作,推动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市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视情对各单位整治行动推进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考核。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或者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应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三)健全长效机制。要进一步落实《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完善市、区、所(队)三级监管体系,持续加大基层执法人员培训培养力度,加强业务监管与执法稽查紧密衔接,不断优化检验检测市场监管职责的承接与协调工作。
附件: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市监检测发〔2022〕26号)(略)
2.上海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机构自查表
3.上海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信息汇总表
2022年4月26日
附件2
上海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机构自查表
基本 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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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有关技术 负责人 | 有关授权 签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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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发证的主管部门申请注销资质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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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获取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全部检测场所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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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施工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 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 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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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 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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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2)资质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 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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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能够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 者方法,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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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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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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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持续符合资质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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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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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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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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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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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证书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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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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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能力验证参加制度,并按要求参加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附件3
上海市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领域 | 部门联合情况 (部门名称) | 检查 机构数 (家) | 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情况 |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理/处罚情况 | |||||||
存在违法违规 行为的机构(家) | 其中:出具不实、 虚假报告(家) | 责令改正 (家) | 撤销/注销 (家) | 罚没款 (万元) | 移送公安 司法机关(起) | |||
疫情防控有关医疗器械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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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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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防护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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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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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压液体危险 货物罐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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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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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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