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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疫情防控和中小企业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建立审批绿色通道
  1、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对新落地生产防疫物资的项目,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行、48小时内办结的审批绿色通道。
  对受资质条件限制,有产能可以生产的企业,特事特办,先生产、再走程序、补手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二、降低中小企业运营成本
  2、减免房租
  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
  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市国资委牵头负责)
  对在疫情期间为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创新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相关认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   三、加大财税支持
  3、加快有关财政资金拨付
  加快兑现专项资金扶持,对符合兑现条件的项目即时兑现;
  对建设周期较长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发生额,提前按比例进行扶持资金兑现。(市财政局牵头负责)
  4、加强税收支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
  企业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全额扣除。(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5、税收缓征减免
  2020年,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
  对因疫情产生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视情形认定予以税收返还。
  针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中小企业,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
  中小微企业因疫情影响造成的资产损失,可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市税务局牵头负责)   四、加强金融支持
  6、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
  疫情期间,市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市金融办、人行晋城市中支、晋城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
  7、下浮贷款利率
  2020年,市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市金融办、人行晋城市中支、晋城银保监分局牵头负责)   五、保障中小企业复工复产
  8、畅通中小企业购买防疫物资渠道
  对因疫情导致停产的中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开辟专门通道,保障防疫物资有效供应,促进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
  9、保障物流运输
  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所涉及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生产设备等物资运输,开辟“绿色通道”,保障物流运输。(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10、实施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11、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
  对参保的全市中小微企业2020年1-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12、加大清欠力度
  按照国家、省清欠办部署,继续清收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逾期账款,适时开展专项行动,清理历史账款的同时严防形成新的拖欠。(市工信局牵头负责)
  13、加强法律信用服务
  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企业由于订单不能按约完成发生经济纠纷的,法律援助部门应及时介入服务。
  因疫情原因,导致中小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失信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时出台信用修复有关标准及措施。
  本措施所指中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本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至疫情解除后再延续三个月止。中央和我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市遵照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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