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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血液安全、肠道传染病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血液安全、肠道传染病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湘卫法监发[2007]20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大对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的监管力度,切实做好以霍乱为重点的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血液安全和肠道传染病防控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07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检查范围
  (一)血液安全工作:全省各市州中心血站(含血站设置的分支机构、固定采血点室、流动采血车及储血点)、各单采血浆站、各医疗机构;
  (二)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集中供水(含二次供水)单位、学校、建筑工地、农贸市场。   三、检查重点
  (一)血液安全检查重点:
  1、血站:重点检查血站采供血资格、献血者管理、血液检测、实验室管理等情况,检查人员资质、献血者身份核对和登记情况,血液采集、储存、发放、运输管理、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2、单采血浆站:重点检查是否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执业人员是否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医师和护士执业证;检查血源管理档案(包括计算机档案和书面文字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检查体检、化验、原料血浆采集供应、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重点对供血浆者身份进行核对(有无跨区域采集血浆)、原料血浆采集量与采集间隔、一次性采血浆器材使用后的处置情况以及原料血浆供应情况,是否有采集全血和其他血液成分以及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等问题。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重点检查医疗机构血液来源是否为经批准的合法血站提供,临床用血是否经审批,紧急情况下的应急用血是否经过检测,医疗机构特别是民营医疗机构及边远地区乡镇卫生院有无自采自供临床用血行为,临床用血是否全部经检测合格。
  (二)肠道传染病防控检查重点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重点检查疫情监测、管理、报告的情况,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和培训情况,重点传染病防治的落实情况。
  2、医疗机构:重点检查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肠道门诊及相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情况。
  3、宾馆、饭店、学校、建筑工地、农贸市场:重点检查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情况、餐饮具消毒情况、采购食品及其原料索证情况、从业人员健康培训情况,对传染病防治的宣传工作和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4、集中式供水(含二次供水)单位: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自备水源)安全管理、消毒、水质的卫生检测情况,二次供水清洗、消毒情况。   四、检查方法
  本次检查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实施,由厅法监处、医政处、疾控处、血管办、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成7个检查组(具体分组及人员安排另行通知),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抽查范围:市州本级和一个所辖县市,市州、县市分别抽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单采血浆站、人民医院、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自来水厂、二次供水、学校、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等单位各1家。   五、具体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检查。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认真整改。
  2、各检查组要认真搞好检查。坚持依法行政,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向有关单位反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处理。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要认真写好工作总结,并交厅法监处统一汇总。
  3、各检查组要转变作风。做到轻车简从,不增加基层负担,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二00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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