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巢办发〔2020〕3号)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及驻巢各单位: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巢湖市委办公室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合肥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持续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室、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鼓励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合办〔2020〕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支持对象
受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符合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支持措施
1.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帮助企业筹集口罩、测温仪、消毒液等防护物资,指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鼓励企业组织安排车辆,接送相对集中的员工,确保人员有序、安全复工。(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居巢经开区)
2.加强生活必需品保障。积极组织我市食品、农副产品(含蔬菜及畜禽养殖、屠宰、饲料加工等)、快消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行业复工生产,疫情期间应税收入达到去年同期水平的企业,给予应税收入20%、最高不超过5万元一次性奖励;超过去年同期水平5%(含5%)的企业,给予应税收入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税务局)
3.建立生产企业运输绿色通道。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城乡运行必需、防疫防控必需、生产生活必需企业的生产经营、交通运输,提供交通运输“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4.实施企业税费减免。受疫情影响导致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且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受疫情影响需要延期缴纳相关税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疫情期间不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面临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参保复工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且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
5.实施就业稳岗政策。在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吸纳本市人员本地就业。对本地人员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全过程免费。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小微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6.着力减轻房租负担。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本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企业及个体经营户,经认定,给予2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减免收部分视同营业收入计入企业考核。鼓励备案的各类创新载体(小微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标准,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经认定,对各类载体实际减免的租金,给予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贴。鼓励其他载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采取减免房租措施的出租企业,优先予以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7.加大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巢湖中心支行通过再贷款、再贴现、常备借贷便利等货币政策工具,保障辖区内金融机构因支持疫情防控产生的流动性需求,支持信贷资金流向疫情防控领域。持续推动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线上调查、远程服务等形式,逐户了解小微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金融服务需求。市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率不超过1%。(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巢湖中心支行、巢湖银保监分局)
8.帮助企业信用修复。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工程类、投资类项目,合同双向约束的条款,因受疫情影响,顺延疫情影响时间。帮助外贸企业开展疫情影响不可抗力因素的认定。协调受到的一般性行政处罚记录不推送至“信用中国”。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保障企业在融资贷款、招投标领域不受相关限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投资促进中心)
本政策执行期暂定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中央、省、合肥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巢湖市遵照执行(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合肥市与巢湖市政策),具体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负责政策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