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2004-2005年冬春季合肥地区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关于2004-2005年冬春季合肥地区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政办[20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冬春季是呼吸道传染病的高发季节。2003-2004年冬春季合肥市发生了输入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的流行和局部爆发,少数学校还发生了风疹、水痘等的局部爆发。专家预测2004-2005年冬春季流行性感冒可能发生流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疫情也有可能发生,流脑、风疹、水痘等极有可能再次流行和局部爆发。为积极有效地做好冬春季的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2004-2005年冬春季合肥地区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协调机制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今冬明春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完善机制。要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重点防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禽流感、流行性感冒疫情。   二、明确任务,分工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在总结前一阶段非典、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部门传染病防治工作预案,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实行和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扎实做好冬春季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系统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时,要及时向卫生部门报告;配合卫生部门落实各项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传染病非典型肺炎、流行性感冒、人禽流感、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等重点呼吸道传染病的预防控制预案;加强呼吸道传染病疫情监测,做好疫情预测预报。认真组织制定呼吸道传染病监测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切实做到疫情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落实呼吸道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要针对呼吸道传染病的特点,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在组织做好计划免疫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同时,积极组织推广有关安全、有效的非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预防相应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结合冬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开展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和咨询,增强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对发生的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迅速组织控制和急治,严防疫情的扩散蔓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教育部门:呼吸道传染病疫情较多发生在学校。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制定预案,落实措施。加强对学校负责人和校医的培训,一旦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告知卫生部门;加强学生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配合卫生部门落实预防控制措施。
  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在冬春季组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集中开展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公益宣传活动。在发生疫情时要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科学地开展宣传和新闻报道。
  畜牧水产部门:重点做好禽流感监测和防治工作,一旦发生禽流感疫情,要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配合卫生部门开展人禽流感的预防控制工作。
  公安部门:当出现传染病疫情时,根据需要,协助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并做好与传染病疫情有关的其他应急工作。   三、加强监督和指导
  各级政府要按照本方案,组织开展一次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检查;重点检查有无应急预案,有无组织保障,以及人员、物资准备情况等,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一月十日

2004-2005年冬春季合肥地区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方案
(市卫生局 二○○四年十二月)

  为积极有效地做好今冬明春的呼吸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关于下发〈2004-2005年冬春季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流感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和监测网络报告,提高应急处理和医疗救治能力。加强部门间协调,及时沟通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非典、流脑疫情蔓延,防止人禽流感疫情的发生和流感大流行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管理,科学防治。   二、监测与报告
  (一)病例诊断及报告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2、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符合不明原因肺炎病例、非典预警病例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监测病例定义的,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报告内容、方式、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3、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成立由呼吸内科、传染病、流行病和病原微生物检验等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组成非典、人禽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专家诊断小组。
  (二)监测
  1、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开展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指派专业人员到所属医疗机构进行指导、考核,对相关科室进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主动搜索,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发生疑似或确认的动物禽流感疫情时,农业部门要及时将疫情通报给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及相关医疗卫生人员,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并在发生禽流感疫情的县(区),按照《人禽流感疫情监测实施方案》对有禽类接触史的流感样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监测。
  3、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旦发现发热、呼吸道感染症状的病人异常增加时,病例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处理。   三、预防与控制
  (一)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病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面向社会公众的健康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群众对非典、流感、禽流感、流脑等传染病的认知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加强大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鼓励群众自觉报告疾病、举报疫情和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流行病学调查与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提高疫情的敏感性,每日对网上报告的重点疾病和乙类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趋势分析,一旦发现疫情,要及时进行核对,并立即按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人禽流感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各类传染病处理预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医疗机构要协助开展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判定、追踪调查传染性非典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并进行隔离医学观察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一般采取居家医学观察,必要时集中观察。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禽流感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对病、死禽和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判定,并自最后接触病、死禽或病例之日起进行医学观察7天。
  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非典和人禽流感预警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登记,告知其自我隔离并每天自行测量体温,一旦有发热、呼吸道症状,及时报告。
  5、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社居委(村委会)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传染病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的隔离观察。
  (三)病例的隔离、管理
  指定具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禽流感病例救治和隔离条件的医院,就地集中隔离治疗病人。对所有疑似病人要立即送指定医院或病区隔离治疗。疑似病例之间及与临床诊断病例应分开隔离。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对非典、人禽流感预警病例,应立即在感染性疾病科进行隔离治疗,直至明确排除非典、人禽流感及其它需要隔离的传染病。
  (四)疫点消毒处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对非典和人禽流感疫点进行消毒处理,消毒工作参照《非典防治消毒技术指导原则》和《禽流感消毒技术方案》执行。
  (五)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工作程序(暂行)》和《禽流感实验室检测技术方案》要求的生物安全条件,对非典、人禽流感病例和非典、人禽流感预警病例进行标本采集、包装、运送和实验室检测,并按照上述技术方案的要求将有关原始标本或阳性分离物送国家参比实验室进一步复核、确认。
  (六)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
  捕杀、处理病、死禽的人员,在动物禽流感疫区进行相关工作的医务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等职业暴露人员,应严格按照《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进行个人防护。
  从事非典、人禽流感病例和非典、人禽流感预警病例流行病学调查的疾病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七)疫苗接种和药物预防
  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在流感流行高峰前1~2个月,遵循自愿的原则,推荐重点人群,如65岁及以上老人、慢性病患者及体弱多病者、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养老院、老年人护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等接种流感疫苗,以减少此类高危人群感染流感和感染流感后发生并发症的机会,降低流感相关住院率、死亡率。
  对动物禽流感疫情地区的病、死禽密切接触者及现场处理疫情的工作人员,可应急接种本流行季节的流感疫苗,也可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组织下,预防性服用抗病毒药物,包括金刚乙胺和神经氨酸酶抑制剂。
  (八)加强重点人群、重点地区的防治工作
  1、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各级医疗机构要对照卫生部颁布的非典、禽流感防治的有关工作规范,查找薄弱环节和隐患,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医院预防与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医院感染的技术指南》要求,参考《WHO关于甲型流感(H5N1)医院内感染控制指南(暂行)》采取严格的以传染源隔离、病区消毒、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为主的预防院内交叉感染的综合性措施,杜绝非典和人禽流感的医院内感染。
  2、加强对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和家禽暴露人群的防治工作。各级农业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禁止宰杀、烹饪、销售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和病禽,提倡文明的饮食习惯,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不良的环境卫生状况。同时加强对饲养、贩卖果子狸等野生动物和禽流感患病动物暴露人群的健康状况监测。
  3、加强农村地区的防治工作。要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非典和人禽流感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尤其是加强出现动物禽流感的农村地区的健康宣传教育和家禽暴露人员的管理和疾病监测工作,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九)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科研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务院424号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和相关机构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使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2、开展非典、禽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WS233-2002)《微生物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中三级实验室(P3)的要求,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凡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非典、禽流感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等相关活动。
  3、各医疗机构要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要加强对内设检验科和有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对于医疗机构中病原微生物比较集中的区域和密切接触病原微生物的部门,要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   四、医疗救治
  (一)病人的诊治
  1、预检分诊工作。医院预检分诊点要配备有一定临床经验、经过传染病知识培训的医师,对发热病人进行甄别和鉴别诊断。要安排定点医院承担非典和人禽流感的诊断和治疗任务。
  2、指定定点医院要完善和充实感染性疾病科,接收到本院就诊和其它医疗机构转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
  3、指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人禽流感医疗救治预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收治非典及人禽流感病人和疑似病人。
  (二)病人转运与转诊
  非典及人禽流感医学观察、疑似和确诊病例的转送由接诊医院或急救中心承担,转运过程中司机和医务人员要采取标准预防措施。
  (三)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医院要根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和《禽流感职业暴露人员防护指导原则》等规范要求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理。
  (四)疫情报告管理
  医院要指定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以及《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规定做好疫情报告工作。
  (五)救治专家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充实和调整救治专家组。专家组主要由呼吸科、传染病科、重症监护科、医院感染科、中医(及其他传统医学)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五、预警与应急
  (一)事件的分级
  我市将非典、人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的发生划分为严重事件和一般事件。
  严重事件是指发生非典、人禽流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两个及以上县(区)。
  一般事件是指发生非典、人禽流感病例,或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流感发病水平超过前五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一倍以上。
  (二)应急反应措施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三)应急反应
  一般事件的应急反应:
  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隔离和医学观察、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医疗机构要做好病人接诊、收治、医院内感染的控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工作等。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非典和人禽流感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严重事件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一般事件的应急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及时向省政府及省卫生厅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必要时,成立合肥地区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市级非典或人禽流感疫情处理预案落实措施。   六、保障措施与应急准备
  (一)组织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非典和人禽流感防治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非典和人禽流感防治组织协调、监督检查、信息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治技术指导组(临床、流行病、检验、消毒),分别负责临床救治、预防控制、监测报告、分析预警、健康教育等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医院组建救治专业队伍,负责病例的诊断治疗。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关于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意见》要求组建起非典和人禽流感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二)感染性疾病科与定点医院的建设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要求,将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呼吸道门诊和传染病科统一整合为感染性疾病科,加强感染性疾病科的建设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设立集中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定点医院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我市指定市传染病医院和3县县医院为非典、人禽流感定点医院,指定市体检保健中心为后备医院。  各县要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改造和完善定点医院。补充必要的诊治设备,储备充足的治疗药品、防护设备、消毒器械和药品、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采样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试剂、通讯网络设备。
  (三)技术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全国开展重点传染病相关培训的基础上,按照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完成对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的强化培训工作。主要培训内容为非典、人禽流感和不明原因肺炎防治规范性文件、防治基本知识、诊断标准和治疗原则、疫情报告的程序和基本要求、流行病学调查方法、隔离病区设置及操作规范、隔离防护措施和规范、实验室安全操作规范、实验室样品采集与保藏规范等。   七、监督管理
  卫生、教育、农业、新闻、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等制度;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对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措施不力导致疫情传播蔓延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