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二批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通告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第二批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营商〔2020〕113号)的要求,现就申报第二批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通告如下:
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动态调整。 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点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点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申报流程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不含粮油生产企业)于4月12日前向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经发局、高新区经发局、各县(市)区发改局申报,审核把关后报市发改委。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9日
2020年4月9日
附件:
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报送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注册地址 | 企业税务联系人 | 电话号码 | 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 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否) | 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是/否) | 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购置的设备及金额(万元) | 备注 |
一、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 | ||||||||||
1 | ||||||||||
二、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 | ||||||||||
1 | ||||||||||
三、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 | ||||||||||
1 | ||||||||||
四、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 | ||||||||||
1 | ||||||||||
五、食盐生产企业 | ||||||||||
1 | ||||||||||
六、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 | ||||||||||
1 |
填表联系人及电话: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