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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安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4号——关于企业加强疫情防控及有序复工复产工作的通告

安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4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部署精神,确保企业一手抓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手推进有序复工复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全面夯实工作责任。各企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必须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重大决策精神,把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作为复工复产的前提与基础。企业要切实负起加强疫情防控、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主体责任,企业法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主办人为第一责任人,要自觉服从所在县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领导小组)的具体指挥。复工复产前,内部必须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防控人员,细化防控措施和流程,备足防控物资设施(备),做实防控台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员参与”的群防群控体系。对外,要建立与当地疾控机构信息互通、快速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相对独立、联系顺畅、反应迅速的协调网络。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二、严把复工复产人员健康筛查关口。所有复工复产人员必须进行健康筛查,如实填报近14天旅行及人员接触史,检查身体健康状况,确保全体复工复产人员健康返岗。旅居或过境湖北等疫情高发区且返乡居家隔离不满14天的人员不得复工复产;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有密切接触未解除隔离的人员不得复工复产;未解除隔离的高危及重点管理对象不得复工复产;有发热(体温超过37.3℃)、乏力、干咳、腹泻等症状的人员不得复工复产。   三、严格落实日常健康管理措施。加强复工复产人员健康管理,做好健康防护,每日检测记录体温等健康状况;必须佩戴口罩上岗,保持1米以上安全距离;提倡错峰上下班、生产或施工,提倡分餐制、盒饭制,提倡利用信息网络协调部署工作;不得举行大型会议或商贸活动,严格控制和减少人员聚集。生产劳动现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实行封闭管理,设立检测卡点,进入人员如实登记、测量体温。复工复产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腹泻、呼吸困难等症状,第一时间上报所在镇(办)和县区疾控机构,并按规定送至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筛查诊疗。   四、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复工复产前,要储备必要的口罩、手套、测温仪、洗手液、消毒水、医用酒精等防护消毒用品;要开展工作场所、交易场所环境清扫保洁,彻底清理卫生死角,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对车间、工地、买场、车辆、走廊、大厅、办公室、会议室、电梯间、卫生间、厨房等重点部位进行消毒。环境整治、消杀消毒工作不到位的,不得复工复产。复工复产后,每天至少开展1次环境清扫,重点部位每天进行2次消毒,洗手间等处要配备含氯洗手液,室内场所要定期开窗通风,确保环境整洁,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五、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要利用宣传栏、宣传册、微信QQ群、电子屏幕等媒介,全面系统的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提升员工自我防护意识,使每一位员工都熟练掌握疫情防控知识和技能,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坚定信心,不信谣、不传谣,共同打赢疫情阻击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因主体责任、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防控措施执行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疫情扩散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本通告执行。
安康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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