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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措施的通知
             (威政发[2003]2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了使我市“非典”防治工作更具针对性、科学性,并逐步实现由应急措施转向常态管理和长效管理,市政府决定根据全国疫情形势变化,对已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1号通告)、《关于加强工商企业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2号通告)、《关于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地区返威来威人员实行医学观察的通告》(以下简称3号通告)的有关措施作如下调整:
  一、医学观察对象和健康检测对象
  (一)实行医学观察的对象调整为:市和各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认定的“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
  (二)将3号通告规定的从境内外发生“非典”病例地区返威和来威人员,由医学观察对象调整为健康检测对象。
  目前境内需实行健康检测的对象限于来自或者途经下列两类地区的一般返威、来威人员:1.卫生部动态公布的“非典”流行的省、市、自治区;2.“非典”未流行的省、市、自治区中曾发生“非典”病例的城市。如上述两类地区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报告,对来自或者途经该地区的返威和来威人员不实行健康检测。
  实行健康检测的境外适用区域,以世界卫生组织公告的“非典”疫情达到等级的城市或者地区为准。   二、对健康检测对象的管理
  (一)对接受健康检测的对象,以居住地管理为主。其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旅馆及其指定的防范“非典”监督员,应当按照3号通告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搞好健康检测工作。
  (二)防范“非典”监督员负责监督指导健康检测对象每天测量体温两次,并认真填写《每日健康记录表》,做好每日出行记录。发现被检测对象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体征的,负责引领其到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实行健康检测的时间为两周。   三、返威和来威人员须作健康申报
  (一)3号通告规定的来威和返威人员,在向其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入住的旅馆报告的同时,须填写、递交《健康申报表》,申明其在发生“非典”病例的地区居住或滞留期间,是否与“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有密切接触,是否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体征;要保证所作申明真实,没有隐瞒和虚构事实,并在《健康申报表》上签字。如果其申报内容有隐瞒和虚构事实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村委会(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旅馆经查验《健康申报表》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上一致,其他申报内容也填写完整并属实的,将《健康申报表》交防范“非典”监督员统一保管,由防范“非典”监督员负责实施健康检测。
  (三)防范“非典”监督员应当主动巡查,发现未报告和递交《健康申报表》的来威和返威人员,要及时上门收取《健康申报表》。
  (四)《健康申报表》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外出经贸考察、商务洽谈等活动的组织
  (一)不限制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到无“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或者连续20天无新增“非典”临床诊断报告的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
  (二)确属工作、业务需要,单位需组织有关人员到有“非典”病例流行地区和病例发生地区开展经贸考察、商务洽谈、业务交流等活动的,应当报市或市(区)防治“非典”指挥部备案。其相关人员返威后,须按有关规定接受健康检测。   五、规范执行消毒技术标准
  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采取的消毒措施,应当按照国家卫生部发布的《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以及我市制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方法等技术标准,严格、规范地执行。   六、对发热患者的预防要求
  凡本市发热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应当戴口罩。对未戴口罩的就诊者,医疗机构的预检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拒不戴口罩造成危害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对集会活动和娱乐场所的管理
  1号通告和2号通告中有关限制举办大型集会活动、娱乐场所暂停经营活动等措施,由市经贸委、文化局、旅游局等部门根据全国疫情形势变化,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适时提出意见,报经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同意后另作调整。
  除本通知涉及的调整措施外,1号通告、2号通告、3号通告中的其他措施和规定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2003年6月4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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