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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佳政办规〔20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

  佳木斯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全面提升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能力,迅速、有序、有效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畜牧产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当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或预报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市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将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由市政府决定成立应急指挥机构和启动本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3.1 监测
  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畜牧兽医部门应当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农垦、森工、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按照国家、省和市监测计划,按时完成监测任务,及时准确上报监测数据。
  乡村动物防疫组织和兽医服务组织按时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2 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3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省、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并同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局报告,所在地畜牧兽医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1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上一级畜牧兽医局。
  初步认为疑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验室确诊。
  3.3.3 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在疫情报告期间,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市)区政府可以采取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4.1 等级划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 分级及标准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红色)由国家确定标准。
  重大动物疫情(Ⅱ级、橙色)由省确定标准。
  较大动物疫情(Ⅲ级、黄色)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畜牧兽医部门认定: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我市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并且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丢失、泄露。
  (6)市畜牧兽医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由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猪瘟、新城疫、绵羊痘/山羊痘、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暴发流行。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4)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动物疫情。   5.1 应急响应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事发地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按照上级畜牧兽医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和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四级。
  5.2.1 Ⅰ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5.2.2 Ⅱ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按照《黑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理工作。
  5.2.3  Ⅲ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按照本应急预案的要求,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向省畜牧兽医局进行报告,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支援。
  5.2.4 Ⅳ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
  突发一般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并向市畜牧兽医局报告,市畜牧兽医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3 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2)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3)设置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4)按规定扑杀染疫和相关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疫点、疫区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
  (6)关闭疫区、受威胁区畜禽交易市场,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
  (7)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8)宣传引导群众提高动物疫情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4 安全防护
  5.4.1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处理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处置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理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疫苗接种、配备带有生命支持系统或者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加强对应急处理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消毒。
  5.4.2 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特别是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市畜牧兽医局及其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群间疫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的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尽快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5.5 社会动员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进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5.6 新闻报道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表彰在应急工作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5.7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只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照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重大动物疫情、较大动物疫情、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由上级畜牧兽医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后,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6.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应当上报本级政府,并抄报省畜牧兽医局。   6.2 表彰
  各级政府要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6.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4 补偿
  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各级政府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6.5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6.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相应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6.7 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捐助款物。
  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7.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7.2.1 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由畜牧兽医、公安、卫生计生、工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调动使用,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
  7.2.2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为市政府批准的应急救灾车辆提供免费通行服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同时应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7.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群间监测,作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畜牧兽医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工作。
  7.2.4 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7.2.5 物资保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按照计划和本级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建立动态储备机制,所需物资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实行动态储备。
  应急储备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杀虫剂、消毒药品(过氧乙酸、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火碱、甲醛、高锰酸钾等)。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器、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进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电脑等。
  (7)封闭设施设备: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7.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承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7.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7.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1 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应适时领导和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综合性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2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系统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各相关单位要开展系统内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培训内容应当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8.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发展规律出现重大变化的。
  (3)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制定本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8.3 本预案由市政府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印发的《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佳木斯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佳应急委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且迅速传播,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以及有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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