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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1〕4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减轻群众负担,现对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置专门的窗口和区域,为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采样提供采样服务,并不得收取挂号费、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   二、根据疫情需要,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混合核酸检测时,5个样本混检检测费用为每人次30元,10个样本混检检测费用为每人次20元,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三、本通知自2021年2月11日起施行,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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