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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措施

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措施


各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各区司法局、江北新区综治局:
  为深入贯彻司法部、省司法厅关于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意见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现阶段疫情防控的具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依法防控水平,为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最新指示要求,强化责任意识,在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期间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切实将疫情防控和维稳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地。   二、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在全力打赢疫情防控战的同时,安全生产的弦不能放松”的要求,在前期配合国务院安全生产督导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宁编发〔2020〕1号),对本单位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一步梳理,确保履职尽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持续加大打非治违力度,坚决纠正执法“宽松软”问题。要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聚焦危化产品、消防管理、物资生产、建筑施工、特种设备、道路车辆等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突出精准执法、注重整治见效,确保复工复产企业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为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支撑。   三、依法查处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职能分工,依法继续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机关要强化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同完成疫情防控期间的行政执法任务。   四、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工作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作出执法决定时要明确告知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告知权利救济的渠道。对涉及疫情的有关行政检查结果和行政执法决定要及时公示,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对涉及疫情防控执法的音像记录资料,要统一编号管理,确保执法过程可回溯。   六、严格实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各行政执法机关对存在下列情况的重大疫情防控案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法制机构应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法的不得作出。   七、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加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治安管理、野生动物管理、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两法衔接”工作,各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移送标准和程序,及时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且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协同调查。   八、注重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各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疫情防疫现阶段的特点和执法需要,创新执法方式,将法律法规用好用足,保证合法与高效相统一。要注重规范文明执法,对一些主观恶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社会实际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采用劝告、劝离、警告、责令改正等方式及时加以制止。行政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规范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防止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严禁过度执法、粗暴简单执法等不规范、不文明的执法行为给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负面影响,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九、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
  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加强对本地疫情防控相关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法律服务,特别是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行政执法案件,要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执法中产生的法律争议和问题。同时要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对疫情防控重点部门的新增执法人员,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可先审核执法资格并及时办理执法证件,后补办培训考试。要及时受理、处理企业和群众对不作为、乱作为、粗暴执法、过度执法等行政执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要及时转送有关执法机关处理。
南京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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