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款物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各慈善组织: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部署,积极发动社会各界踊跃捐赠款物,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根据审计部门审计,反映出一些慈善组织资金使用效率低,结余较多,存在着捐赠物资管理方面不够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社会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规范捐赠程序。一是办理确认手续。慈善组织接收捐赠款物应以实际发生数进行验收确认,接收资金以实际到账为准,接受物资以实际到达为准;捐赠物资接收后应及时提供接收回执,涉及进口防控物资的要办理通关手续。二是完善捐赠协议。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属于定向捐赠必须有捐赠函、捐赠意向书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捐赠款物的用途、数额和使用方式等内容。 健全台账管理。慈善组织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应当据实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来龙去脉一目了然。接收的所有捐赠款物要全部纳入单位财务集中管理、统一核算,做到手续完备、专项管理、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捐赠物资入账成本按照公允价值等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方式进行确定,因各种原因无法及时确认物资价值的,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待物资价值确认后再调整到位。要规范支付结算,不得将款项支付到无实质交易的第三方账户、出租出借账户。 严格款物用途。慈善组织接受的捐赠款物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非定向捐赠款物要全部、全额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定向捐赠款物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使用,不得擅自改变捐赠款物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慈善组织接收的捐赠物资,由当地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一调拨的,要明确掌握物资最终去向,并由最终接收单位提供物资接收单。 加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捐赠款物使用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接受社会捐赠慈善组织的指导和监督。对防控捐赠款物使用不规范的慈善组织,进行上门指导,帮助其建立物资台账,规范财务记账。要督促捐赠资金节余较多的慈善组织,尽快研究对策,将应用未用款物安排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第一线,加速资金、物资快速有效落地。
各地各有关慈善组织要按照本通知精神,抓紧时间提出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于4月3日之前上报我厅社会工作与慈善事业促进处(联系人:严黎霞,联系电话:0571-87050237)。
浙江省民政厅
2020年3月
202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