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定项目价格的通知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测定项目价格的通知
(黑医保发〔2021〕39号)
各市(地)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
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更好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减轻群众负担,现就进一步调整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核酸测定项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核酸测定价格由现行的80元调整至58元,2021年8月20日起执行。此价格为政府指导价格,上浮为零,下浮不限。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等详见附表(附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此项目为疫情期间临时项目。 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标准、按规定进行价格公示,杜绝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重复收费、变相提高标准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收费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市(地)可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参照在哈中省直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16日
附件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现行价格(元) | 说明 | ||
三级 | 二级 | 一级 | ||||||
250403065-a | 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核酸测定 | 样本采集,按操作规程检测,审核结果,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项 | 58 | 58 | 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