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发文字号:淄建发〔2021〕2号
- 公布日期:2021.01.07
- 施行日期:2021.01.0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疫情防控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应对新冠疫情影响促进住房消费的通知
(淄建发〔2021〕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六稳”“六保”决策部署,有效降低新冠疫情影响,促进我市住房消费,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年6月30日前,受疫情影响的开发项目,申请预售许可的标准调整为: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投资总额的25%以上,多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小高层、高层建筑主体结构达到总层数的四分之一。 2021年6月30日前,正常施工建设的开发项目,可根据开发企业申请,按以下标准拨付预售监管资金:
1.实行住宅全装修的,在全装修开工控制节点后根据工程进度增加一个控制节点,全装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50%;增加单体竣工验收合格控制节点,全装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为15%;
2.在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节点前(不含单体竣工验收合格节点),按实际控制节点留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住宅全装修的,包含全装修监管资金);
3.降低留存比例可与《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淄建发〔2019〕140号)规定的根据开发企业、总承包企业信用情况以及预售项目装配式住宅建设情况降低留存比例累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与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有冲突的,严格遵照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月7日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