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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昭政办发〔2014〕10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昭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7日

  昭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特别重大事件(I级)
  2.2重大事件(Ⅱ级)
  2.3较大事件(Ⅲ级)
  2.4一般事件(Ⅳ级)
  3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3.1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3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3.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3.5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启动和终止
  4.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4.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4.5信息报告和发布
  5外籍及港澳台人员的应急救援
  6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6.1队伍保障
  6.2物资储备
  6.3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7附则

  1.1 编制目的
  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序、迅速、高效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境内的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救援工作。主要是: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2)属地管理、明确职责;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
  (5)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6)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7)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I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医疗卫生救援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州市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州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领导机构的领导下,会同其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相应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专家组、应急队伍、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医政、疾控、卫生监督、基妇、办公室、规划财务等有关科室负责人、市级医疗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其中,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伤病员院内救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3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由传染病科、内科、外科、重症监护病房、医技、职业病、疾控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负责组建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应急队伍、中毒事件应急队伍、救灾防病和反恐应急队伍,负责现场抢救和伤病员转送。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迅速做出应急响应,组织应急处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启动县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市人民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指示、通报或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后,属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事件(Ⅲ级)的,立即启动《昭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属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的,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援。
  属一般事件(Ⅳ级)的,要及时核实情况,给予指导。根据县区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可组织市级应急队伍赶赴现场协同处置或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进行技术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调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组织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顔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踩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病情稳定,无新增病人,由原决定启动机关决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在迅速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及原因,发生时间、地点及范围,人员的发病、伤亡情况,初步处理情况等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外籍及港澳台伤病人员,医疗机构在积极救治的同时,应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核实其身份和医疗保险等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当地外事部门,在上述部门的指导、协调和协助下做好后续工作。
  6.1 队伍保障
  有针对性地加强医疗救治人才培养和储备;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保持应急人员稳定。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掌握相关领域的新知识、新技术,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急能力和水平。   6.2 物资储备
  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储备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6.3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审计部门要做好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7.1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本预案要求,结合本县区和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预案。   7.2 对本预案,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昭通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认真组织实施。   7.3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救援工作不力、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等不负责任行为以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7.4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订完善的意见和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5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昭通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治应急预案》(昭政发〔2005〕7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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