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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17〕2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0日

  珠海市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5〕668号),进一步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提高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的原则,加强全市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预防和有效降低防治人员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口岸检疫、传染病患者转运、临床救治、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随访宣教、传染病检测检验、监督执法、传染病相关科研教学等环节的职业暴露危害,切实维护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健康权益,进一步提高我市传染病防控工作整体水平。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安全防护装备和设备配备,完善应急预案。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按传染病防治人员接触风险程度和岗位需要,按照上级制定的工作人员在传染病现场处置、临床救治、跟踪随访、口岸检疫、实验室检测、监督执法等环节的防护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引,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预防性用药、重点传染病疫苗储备和使用制度。为各类传染病防治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
  各区、各单位要抓紧制定传染病职业暴露应急处置方案,对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进行及时救治,必要时给予专科康复治疗;对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后随访期间发生的急症要及时进行医学评估。我市指定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作为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暴露定点收治医院;对参与甲类传染病或新发重大传染病防治的职业暴露人员,指定市慢性病防治中心提供专业心理辅导。(市卫计局、市科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质监局、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分别负责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下同)
  (二)加强人员防护培训,降低职业暴露风险。
  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人员防护培训,针对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临床救治、口岸检疫、实验室检测以及监督执法等工作,每年组织对相关防治人员进行不少于1次的法律法规和专业防治知识全员培训。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通过各区选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镇卫生院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到市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短期进修培训等方式,提高基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强化一线防护人员的培训力度,重点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演练。强化消杀专业人员管理,明确消杀用品使用要求,规范开展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工作,防止病媒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孳生与扩散。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提出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要求和预防措施。(市卫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三)加强健康监护工作,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专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实行定期健康监护,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定期组织防治人员进行医学体检,实施必要的免疫预防接种并备份血样、尿样等标本。对从事甲类传染病、新发重大传染病等防治的高危、高强度工种人员,要实施强制离岗休息制度。根据传染病感染途径和易感人群特征,应限制孕期及哺乳期女性、急性或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对出现发热、外伤或其他不明原因疾病的人员应实行临时调离措施。对甲类传染病、检疫传染病及新发重大传染病应实施双人协作制度,严禁单人从事三级及以上生物安全等级的相关操作。(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四)加强传染病救治机构建设和管理,强化安全防护保障。
  我市指定市人民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作为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市妇幼保健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作为儿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重点支持定点收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传染病隔离病房及重症监护室建设。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配备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独立的负压传染病隔离病房和负压传染病重症监护室以及专用临床检验室,并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医务人员的安全。
  要进一步加强医院机构感染性疾病专科建设,所有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必须设立感染性疾病科,要保证给予配置应有的设施设备,改善工作环境条件,配备充足、合格的传染病诊疗医护人员。各综合医院、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应设置“预防保健科”,根据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实际情况配备相应人员。
  市、区建立健全传染病分级医疗救治体系,完善各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医疗机构应规范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接诊、会诊、转诊等工作。对于病情疑难、复杂、危重的感染性疾病(传染病)患者,医疗机构无诊疗能力的,应及时上报上级卫计行政部门并邀请上级医院专家会诊指导救治,或在确保转运安全的前提下及时转诊;患者转诊时要先主动联系上级医院做好接收准备。对SARS、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特殊传染病患者转诊,必须经省专家诊疗组会诊并报省卫计委批准后统一安排负压救护车进行转运。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口岸医学排查、隔离留验、快速检测等场所建设,配备达到医学排查、隔离留验传染病疑似病例所需的负压担架、独立的医学排查室及负压隔离室,同时要会同市卫计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口岸传染病患者与地方转诊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健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应强化预检分诊制度,加强医院感染管理科室建设,强化医务人员传染病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工作标准,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医务人员手卫生与个人防护、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措施,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多重耐药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市卫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口岸局、拱北海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五)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提升传染病防治和研究水平。
  加强全市医疗卫生系统、检验检疫系统和动物防疫系统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建设,按要求配备用于特殊传染病或重大传染病临床与病原学检验所需要的医疗设备,逐步使市、区疾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仪器配备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实验室设备进行维护更新,保障传染病的临床检验、监测和疫情应急处置需求。实验室建设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有关规范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措施和有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要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自查和定期检查制度,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日常监督,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运输管理。
  (市卫计局、市科工贸信局、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
  (六)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个体防护和职业健康监护。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海岛地区,应按照国家《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6年)的相关规定对医疗废物进行妥善处置。各级传染病监测、救治、防控和研究等相关单位以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规定,健全应急方案与工作制度,强化责任管理,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的全过程管理。严禁邮寄和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严禁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以及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等机构应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对属于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遗体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提前告知遗体火化机构接运时做好防护措施,殡仪馆(火葬场)应严格按规定火化遗体。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废弃物和病死动物尸体无害化处理,做好工作人员安全防护。
  (市卫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住规建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分别负责)
  (七)落实待遇倾斜政策,切实提升传染病防护人员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对直接参与国内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工作的各类一线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 2016〕4号)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分别负责)
  (八)完善传染病防控相关保障政策。
  各区、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将重大传染病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积极做好现有职业性传染病高危人群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被诊断为患职业病的防控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强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选传染病防治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并对获奖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局、市安监局分别负责)
  (九)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传染病防治意识。
  各有关单位要及时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主流媒体,向公众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预警及防治措施等,健全重大传染病信息预警机制。各级卫计部门要通过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积极主动与媒体沟通,及时、主动发布有关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引导公众理性认识和积极配合应对处理,避免造成社会恐慌,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健康教育公益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病意识。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加强全民健康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人员“敬业、专业、担当、奉献”的形象,增强公众对卫生防疫工作的认同感。
  (市卫计局、市委宣传部分别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重要意义,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抓紧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组织领导,确保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防治人员感染事件发生。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将传染病防治所需经费,包括传染病防治设施维护、设备购置和维护、耗材、人员培训、监测检验、现场处置、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拨付。
  (三)各级卫计部门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心理健康关爱。在重大传染病突发事件处置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要重视一线工作人员心理的感受和影响,及时发现心理异常情况,通过心理疏导和干预,缓解心理压力,增强自我调控和适应能力,保障心理健康。
  (四)卫计和农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疾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基层公共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工资考核的指导意见或实施办法,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各项政策,规范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保证绩效工资政策落到实处,推进传染病防控队伍建设。
  (五)各区要建立督导、评估和奖惩机制,每年对各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并将检查评估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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