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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9]37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为了确保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及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等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绵阳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中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责任;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部门协作、公众参与。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2.1 特别重人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请求国家和省级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倒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专业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健康教育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3.1.1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市卫生局根据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由市卫生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医政、行政办、应急办、疾病预防控制、法制监督、基层妇幼、监察等科室和市医疗紧急救援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执法监督所和市健康教育所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应急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3.1.2 县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县级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   3.2 专家组
  市卫生局组建专家组对全市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市、县(区、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3.1 医疗机构
  各级医疗急救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协助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和伤员转运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因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员的救治。
  市紧急医疗救援(120)指挥中心为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接警部门,设立“120”医疗急救专线电话,建立绵阳市医疗急救指挥平台。每天24小时接受呼救,收集,处理和贮存医疗急救信息;建立健全医疗急救(突发公共事件医疗紧急救援)网络的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及时向市卫生局或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调度、指挥、协调全市各医疗急救网络成员单位的现场急救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急救网络医院组建由院长、医务、药剂、护理、医技和后勤保障人员组成的医疗救护队,在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奔赴事件现场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建立院内医疗急救体系,制订急救预案,在接警后立即进行医疗急救处置,保证伤病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并将救治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市120急救指挥中心。
  3.3.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流行病学调查和消杀队伍,对事件发生后现场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可能发生传染病及其危险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防控措施;对现场饮用水和城镇供水的末梢水进行检测;开展食品卫生监测和宣传教育;开展对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公共卫生指导。
  3.3.3 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3.4 采供血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血液的采集,储备和供给。
  3.3.5 健康教育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5 应急联动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事发地中央、省、市级及其他有关单位要服从当地政府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承担与其职能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4.1 医疗卫生救援分级响应
  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上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事发地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自然启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启动后,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即刻成立,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发展趋势,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1 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Ⅰ级)、重大事件(Ⅱ级)的响应
  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Ⅰ级)、重大事件(Ⅱ级)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在省卫生厅或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整合卫生资源,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厅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同时,根据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请求省卫生厅提供技术支持和专家队伍支援。必要时,请求省卫生厅组织省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2 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的响应
  市卫生局接到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并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卫生厅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4.1.3 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的响应
  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开展医疗救治、调查确认等现场处理和评估工作,及时向县(区、市)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市卫生局报告处理情况。
  市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支持和指导。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命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在事件发生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技术负责人由现场指挥长确定,协助现场指挥长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参加医疗卫生救援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向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要赶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正确及时处理。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及时将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现场指挥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加强与各救援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根据需要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应在事发现场设立临时医疗卫生站(点),负责事发现场和抢险人员的医疗卫生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注重自我保护和安全。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并将救治的伤病员的情况、注意事项等填写伤病员情况单,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伤病员转送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病人,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认真填写转运卡以便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要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波及范围和发展趋势,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等机构和人员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严防大灾之后大疫发生。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级医疗急救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报告后,立即将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所了解情况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每日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伤病员抢救情况。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和重大事件(Ⅱ级)后续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每日向市卫生局报告伤病员救治情况,市卫生局或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每日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的伤病员后续治疗情况应及时向事发地县(区、市)卫生局报告,县(区、市)卫生局根据分级响应原则应及时将救治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特别情况时,县(区、市)卫生局要每日报告伤病员后续治疗情况。
  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下,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终止信息。
  市、县(区、市)卫生局在医疗卫生救援终止后要对医疗卫生救援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评价,写出书面评估总结报告,通过总结和科学评估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信息系统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全市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救治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   6.2 急救机构
  依托市紧急救援中心建立并完善急救网络,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加强县级急救分中心的建设。依托科学城医院建立绵阳市化学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依托绵阳市中心医院建立绵阳市化学中毒、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6.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   6.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制订、落实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做到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6.5 物资储备
  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经贸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物价部门负责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建立物资储备和管理机制,储备一定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物资。   6.6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市,县(区、市)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承担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安监部门或事故处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县(区、市)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6.7 其他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应急设备、个人防护设备、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病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上述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科技部门要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方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技术研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质量监督管理。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根据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军队,武警的卫生部门应地方商请,组织所属医疗卫生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需要和本部门的职责参与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特别是各类各级学校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急救卫生知识普及教育的重点对象包括司乘人员、公安干警、消防和武警官兵、旅游工作人员、宾馆服务员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安全员和卫生员等,要通过培训和演练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8.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市、县(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制订与修订
  各县(区、市)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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