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保障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布日期:2020.02.13
- 施行日期:2020.02.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房地产综合规定 疫情防控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分中心,市中心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缴存职工合理需求,现就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的扶持方面
1.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阶段性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其中降低缴存比例缴存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缓缴的,缓缴期限为自审批之日起最长6个月,期满后恢复缴存并补缴。
2.企业可采用“不见面”方式,将所需材料通过传真、EMS等方式寄送至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关于对受疫情影响职工的帮助方面
1.调整公积金贷款条件
因受疫情影响,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缓缴手续或单位近期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说明情况并补缴的,在此期间其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视同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公积金贷款资格。
2.放宽提取材料有效期
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包括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下同),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因提供的材料时限已超过规定的材料有效期要求的,职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合理放宽提取材料的有效期3个月。
3.免收贷款逾期罚息
受疫情影响的人员在疫情影响期间未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免收逾期罚息,期限暂设定为自2月1日至4月30日。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3个月。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13日
2020年2月13日